四、结语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四、结语

保障经济困难失能老人这样的底线民生问题是我国法律已明确规定,不仅从民生保障、从基本人权保护、从依法治国等多角度考量,这都是我们义不容辞、刻不容缓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无法踏出这一步,我们要建立的所谓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可能终究只是一句华而不实的空话。

(作者单位:高迎春,广东省老龄工作办公室;刘华,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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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2]具体参见《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老龄工作办公室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困难老年人增加居家养老护理补贴的意见》《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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