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的公正原则
生命的公正原则统摄了生命的平等原则、不平等原则。即在生命世界中,每个物种都是来缔结生命家园的有机组成部分,每个物种都应享有平等的生命权,即基本的生存的权利。但这些物种又存在高级、低级之分,动物、植物之分,各类生命,对生命体系的贡献不一,只有按照它们各自的作用、贡献对其进行保护才是公正和公平的。保持生态系统的平衡,是生命伦理学的最高价值之一。认识到生命种族中各种生命的不同作用,特别是应该保持的最佳数量,从而有效地保障各种物种的生存质量,维系和谐、自然的生存环境,保持生态平衡。尊重自然规律,使各类种合理有序地生存,同时又体现以人为本。
中国古代儒家的伦理观,含有这种生命公正论的萌芽,即它在主张“天人合一”自然观和尊重自然规律的同时,特别强调人的宝贵。如《荀子·天制》中说:“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所以,儒家坚持爱有等差,对亲人、民众、动植物给予不同的爱。如《孟子》中说:“君子之于物也,爱之而弗人;于民也,仁之而弗亲。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2]这里讲的“物”显然应该是人之外的动植物等构成的物质世界。《论语·述而》说:“子钓而不纲,弋不射宿。”[3]即在猎取动物时要讲究工具和时间,不要去捕杀动物的幼子,不要射杀怀孕的动物。这也为我们今天建立正确的生命观提供了传统伦理观的借鉴。恰当汲取中国古代的生命伦理学成分,是中国生命伦理学的特点之一[4],也必将为世界生命伦理学的发展作出贡献。(https://www.daowen.com)
从以上论述不难看出,生命公正的根本原则乃是“平等”与“不平等”的统一:一方面,各具体生命种类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应该完全平等;另一方面,各具体生命所享有的非基本权利应该比例平等。即认为生命公正原则下的基本权利是每个生命种类因为生命系统所赋予的基本价值和作用而对等的权利,即生存的权利;而非基本权利则是每个生命种类对应于生命系统中占有的权值大小而分配的权利。比如说,老鼠和老虎都是生命系统的一分子,具有为整个生命系统缔结生物链的价值,所以它们都有生存于世的权利。但老虎的濒危,直接影响到生物链的稳定与物种的多样性,并且随着数量的锐减,它在整个生命系统中的权值加大,因此,人们给予它享有立法保护的权利;然而老鼠数量多、繁殖快,而且糟蹋粮食、传播疾病,对人类危害极大,其生命权值明显较低,必须严格限制。
完全平等原则是用于生命系统的基本权利,也就是说生命存灭与否是天赋的,应该生生平等。生命系统中的各类生命在享有基本生存权利的过程中都担负一些本应具有的义务,这些义务是各类生命享有生存生命权利的源泉、依据。“比例平等”原创于亚里士多德。对于此概念,他曾说过:“既然公正是平等,基于比例的平等就应是公正的。这种比例至少需要有4个因素,‘正如A对B,所以C对D’。例如,拥有量多的付税多,拥有量少的付税少,这就是比例;再有,劳作多的所得多,劳作少的所得少,这也是比例。”[5]由是可知,所谓非基本权利比例平等,就是说谁的生命权值大,谁便应该享有较大的非基本权利;谁的权值较小,谁便应该享有较小的非基本权利:每种生命因其生命权值不平等而应享有相应平等的非基本权利。这样,各类生命所享有的权利虽是不平等的,但每种生命所拥有的权利与其所占有权值之大小的比例是完全平等的。这就是非基本权利比例平等原则。这种生物界的生命公正原则同样适用于人类社会,即保证人基本生存条件的基本权利平等与每一个人实际贡献相适应的非基本权利的比例平等,是人类社会的生命公正原则。对此,许多学者都有论述,[6]这里不多叙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