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生命的公正原则也是生态学的基本原理之一,它为人类正确处理人与其他生命的关系提供了理论指导

4.2 生命的公正原则也是生态学的基本原理之一,它为人类正确处理人与其他生命的关系提供了理论指导

人类不断地认识和改造自然界,是为了给人类创造良好的生存条件和发展环境。发展的动机和目标是为了人,发展依靠的主体也是人。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人类以征服自然为目的,以物质财富的增长为发展模式,势必会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使人类的努力适得其反。这就脱离了以人为本的实质。以人为本并不是以人为主,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的利益,而是在根本问题和选择上要以人类的整体利益为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处理好人与其他生命及各种生命与生命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生命的公正原则正可以为之提供指导并防止以往片面原则的偏差及对人类和生命系统的危害,因为生命的完全平等原则会颠覆人的道德主体地位,把高贵而灵智的人拖回原始的动物性起点,这无疑是背离人类现实社会存在的需要和道德常识的。史怀泽“敬畏生命,敬畏一切生命”的思想为生态伦理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支持,但缺陷正在于此,其影响广泛,不良后果已经显现,致使一些人爱狗、猫、蛇等动物而不爱人,如不纠正,其后果不堪设想。生命不平等原则容易引导人类走向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而无所顾忌,践踏其他生命。生命公正原则应该是一种既符合当今社会发展的需求,又能保护生态平衡,维护人类生存环境的理性选择。它要求人类在对待其他生命时,既要以人为本,坚持人类的利益,又要保护动、植物,并对动、植物进行有效利用,维护生态平衡。一旦人与动物的利益发生冲突,甚至动物的利益严重危害人类利益时,一味地袒护动物,践踏人类的尊严和利益,甚至让猛兽横行,威胁人类的生存,挤压人的生存空间,与人类争夺生存资源,那就是人类的悲哀了。如许多国家前些年针对某些濒危动物,制定了许多法律予以保护,但只强调保护而没有相应的对数量进行有效调节的措施,致使其数量迅速上升,在人居区横行如入无人之境,导致危害人畜事件时有报道。这反映了人类对待生命原则上的缺陷,必须以生命公正原则重新审视这些法律而予以完善、修正,即从生命伦理公正进入生命法律的公正。中国已意识和开始解决这一问题。据《西安晚报》报道,陕西商洛开展了狩猎护田行动:近年来,地处山区的商洛各地的生态环境得到了极大改善,森林面积不断增加,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恢复增长较快,部分县区野猪、野兔量多成灾。为了有效控制野生动物对农作物的侵害,商洛市林业局结合全市野生动物资源现状和各地狩猎护田需求,2012年10月下达各县区狩猎野猪1500头,草兔1.2万只,雉鸡6000只的狩猎计划。期待生命伦理学工作者对此作出理论上的阐述,也需要把其从生命伦理学上升到生命法学的高度,以法律形式推动实施。[8]即在有关动物保护法中,既要有保护的条款,又要有限制其超过正常数量、引起生态失衡、危害人类和其他生命生存的条款。(https://www.daowen.com)

非常明显,由于自然承载能力的有限性,人类绝不可能使每个物种都得到充分的发展,只能依据生命的公正原则,研究生命系统各个物种的适度规模和生存区域。国际相关组织及各个国家,都应研究、制定保护相关动、植物与限制其超过正常数量并对其有效利用的计划,使得生态系统在这种保护与限制中得到和谐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