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犯罪心理危机干预的基本原则
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开展必须坚持一定的原则,这是保证该项工作能够科学规划、有机运行、实效明显的基本条件。本书认为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命无价、积极干预原则
《孝经·开宗明义章》曰: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生命于每个人只有一次,非常珍贵,我们要利用美好的时光创造更大的价值。但是现在很多大学生出现了错误的价值观,他们不爱惜生命,不爱惜生活,动不动就用结束生命来解决问题。本书以为,大学生心理危机必须要树立“以人为本”、生命无价、珍爱生命的观念,这也是全世界各国处理学生危机的基本原则。大学生正处于生理和心理成长的关键期,他们的道德价值观念和是非辨别能力还不成熟,具有很大的可塑性,也具有极强的模仿力,无论是家庭、学校还是社会,都要注重从正面角度对这个观念进行宣传,诸如珍爱生命的广告、电视剧、网络视频、先进个人事迹等,潜移默化地培养大学生珍爱生命的意识与习惯。同时,在对大学生进行心理危机干预时,要多采用积极心理学的观点和做法,少讲述或者不讲述消极案例,不给大学生消极心理暗示,要积极引导,正面辅导,将社会的正能量、主价值文化宣传给学生,让他们在情感上得到慰藉、在困境中看到希望,用来自家庭、老师以及同学等各方面的关心、关爱温暖他们,给他们力量,让他们摆脱危机困扰。
(二)坚持及时适时干预,关注发展变化原则(https://www.daowen.com)
开普兰认为,导致危机最本质的因素是压力和问题的重要性,当一个人经历或目睹某项重大且突发事件时,由于该压力超过自身平时所能承受的程度,而常规的问题解决手段无法处理时,他就会陷入惊慌焦虑不安的状态,这种状态一般会持续数小时、数天或者数周,此时对其进行心理干预效果最佳。因此,心理危机干预必须坚持及时适时原则,干预过早过晚都不适当:干预过早有可能对大学生产生心理暗示,因为此时的大学生虽然彷徨、迷茫,但只要给予信任和时间,其可以通过自我调整来解决问题,过早干预是对大学生的否定与误导;过晚干预是目前经常发生的,其坏处在于严重的后果往往已经发生,如大学生发生了自杀自残行为或者杀害伤害同伴行为等。生命于每个人只有一次,非常宝贵,必须要珍爱。因此,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必须坚持及时适时原则,还必须注意到心理活动的发展变化性特点。一个人的心理活动是不断变化的,此一时,彼一时就说的这种情况。心理危机作为心理活动的一种特殊情况,也具有阶段性特征。对于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要结合这个特点分4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预警机制。即关注学生的生活,发现不良苗头,给予时间让学生自己解决。第二阶段,干预机制。在学生通过自我调适不能解决时,就要给学生一定的辅导,但还是以学生自我调适为主。第三阶段,危机干预机制。这个在比较严重的情形下进行,当学生已经出现自杀自残或者暴力攻击等苗头时,要及时干预,正确辅导。第四阶段,后续跟进阶段。主要任务是帮助学生从情绪反复的困境中走出,迎接新的自我。总之,只有清醒地认识到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持续性、长久性,推进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的常态化,不断关注大学生危机后的心理发展状况,才能消除犯罪隐患。
(三)坚持全员参与,发挥社会合力干预原则
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如果仅依靠学校、家庭或者社会专门机构等单独来完成,那是天方夜谭,必须坚持全员参与原则。这里的全员参与是针对危机干预过程中所有的参与主体提出来的,是实现系统整体功能大于各部分功能之和的必然需要。参与主体既包括家庭、学校、社会等外部干预者,也包括发生危机的主体即大学生本人。此处需要强调的是,不能忽视发挥危机主体即大学生自身的内在潜能,他们对心理干预的真心接受以及源自内心的自我调整才是心理干预工作最终能产生实效的决定因素。当然,对于外部干预者而言,要统一协调、宏观规划彼此的干预范围、干预对象、干预手段、干预环节等,既要实现多点并举、多头并进、齐抓共管,也要避免分工混乱、权责不明、互相扯皮等不良现象,最终实现整个社会对大学生心理危机的合力合理干预。还需要强调的是,任何干预者在进行干预时务必坚持价值中立原则,因为大学生心理危机的种类很多,涉及的价值冲突也是多元的,作为心理危机干预者,必须要价值中立,只要做到这个,才能发自内心地尊重危机大学生,与其建立良好的干预关系,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干预工作的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