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诊病历记录

(二)复诊病历记录

1.主诉及简要病史:对同专业组、诊断明确且此次就诊为复诊的病历,可在主诉的位置写“病史同前”。现病史重点记录上次就诊后的病情变化情况、药物使用与其他治疗效果,有无药物不良反应,有无新的症状出现。

2.体格检查:重点检查上次所发现的阳性体征及其变化情况,并记录新发现的体征。

3.辅助检查结果:对上次做的辅助检查报告结果加以记录。

4.诊断:无变化者可写“同上”或不写,有改变者应写新的诊断。

5.治疗处理意见及医师签名要求同初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