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甘地在南非早期政治思想
略论甘地在南非早期政治思想
甘地是近代世界历史中的一个特殊人物。他是二十世纪前半期印度民族独立运动的领袖,这个历史地位是无人否认的;但是对于他的描述和评价却很有分歧。甚至在马克思主义者中间也有不同意见,例如在苏联就曾经有过前后大不相同的评论。印度人尊他为“圣雄”,这本是对修道人的尊称。法国文学家罗曼·罗兰看他是人道主义和东方精神文明的化身,是和音乐家贝多芬、画家米开朗基罗同样的“英雄”。英国牧师安德鲁斯看他是在追随耶稣基督,印度的佛教徒以为他是在模仿释迦牟尼。他为印度独立奋斗一生,成为印度人民群众运动的领袖,却在印度得到独立时被本国人当众刺死。他仿佛是为印度独立而生,独立实现,他的历史使命完成,连生命和思想也都完结了。可是到了一九八三年,以他的生平为题材的英国影片又轰动一时,而评价未必一致,左的和右的两方都会有意见。可见现在对他的政治作用和他的为人仍可有大不相同的看法。对历史人物的评价本来可以有分歧,值得注意的是甘地的形象也很模糊,远远不如和他同时代而去世比他早的列宁和孙中山轮廓鲜明。我以为这可能是因为甘地这个人相当集中地表现了印度的文化传统以及东西方现代文化的矛盾统一。他如同印度文化一样难于理解而容易产生矛盾看法。其实这种似乎神秘的色彩只是由于印度文化传统用的是自己独有的语言,而在近代、现代又为西方人甚至印度自己人从各方面有意或无意涂上不同色彩的缘故。如果客观而唯物地考察本来情况,甘地和印度文化都是和人类历史一样平常而自然,毫不神秘的。
本文不拟涉及对甘地的评价,只试就有限的范围内如实解说甘地一生的一个片段中的政治思想。试求由可靠的言行记录追溯和分析其形成的思想模式。甘地在南非的一段恰好可以作这方面探索的对象。因为这是甘地从一九一五年回印度后到一九四八年去世的大规模活动的前奏,是他由一个普通律师成为群众运动领袖的关键性过程,而且有他的当时言论记录和事后自己的总结为凭借,所以可以作为封闭的体系如同放在实验室内一样进行分析。在甘地从南非回到印度时,他的政治思想已经形成体系,因此,对甘地这一段的探讨未必没有解剖典型的意义。不过需要说明,所探索的是政治思想,不是政治历史。甘地不仅被认为是政治家,而且被认为是哲学家,在论当代印度哲学的著作中大都有他的一席位置。所以着重研究他的思想不是没有意义,而且对于理解印度宗教哲学以至文化传统也可能不无小补。
探索的依据资料主要是甘地自己写的书《南非洲的坚持真理运动》(以下简称《南非》)。这是他在一九二四年狱中写出的全面总结,一九二八年译成英文由他亲自校订写序出版。我依据的就是这个初版本。作为参照的是截至一九三二年为止的当时编订的《甘地言论集》(以下简称《论集》),包括甘地在自己办的杂志上的文章和当时报刊上发表的他的言论和关于他的记事,原是英文。我依据的是没有记年代的第四版,是编订后不久就出的三十年代的版本。至于甘地的《自传》和《印度自治》等其他书只作为参考。我没有用印度独立后的全集本,只是想尽量用原始的资料,其他人著作概不征引。
本文的考察和探索范围还只限于甘地在南非的早期,即一八九三到一九〇六年,因为一则在大规模运动开始前,甘地的政治思想已经初步形成并且有了表现,在较小范围内较易考察;二则甘地在南非有二十一年,群众运动过程复杂,读者未必了解,必须复述,为免繁琐,只讲到运动开始。
现在先说《南非》这部书,这是基本根据。
《南非》的开头三章分别说地理、历史、印度人进入南非洲。四、五两章讲各地印度人所受的不公平待遇。六、七、八三章追述早期斗争,总结过去经验。然后从波尔战争及其后果说起,历述种种斗争直到第四十六章。第四十七章是“结束的开始”。第五十章是“斗争结束”。最后是简短的结语,说在八年的斗争后,一九一四年甘地经英国转回印度,对自己在南非洲的二十一年时光不无怀恋,对所谓“坚持真理”,在最后一句中点明这“是无价的和无比的武器”。由此可见,所谓“非暴力”正是没有武器的武器。在结语中他还说了一条“自然规律”:用什么手段得到的只能用同样手段保持它。用暴力夺得的只能用暴力保持,凭真理得到的也只能凭真理保持。这是甘地的一条基本思想。书中值得注意之点是,从文体可以看出作者对所述事实和人物的看法是唯物的,不论他讲了多少传统唯心论哲学词句,他仍然是用律师讲述并分析案件的口气,处处说明条件及前因后果,把主观和客观分别清楚,不是以精神或意志作为最高决定者,不提灵机或天才。至于他所谓“神”的涵义也不同于一般概念,值得分析。这当然决不是说甘地的哲学是唯物主义,只是说一个群众运动领袖,尽管在个人世界观上是唯心主义者,但这不妨碍他在指挥斗争时持唯物观点,否则他凭个人意志和空想是不会得到群众响应和取得成功的。
现在依据甘地的这本书简略说一下他所看到和说到的南非洲印度人在这场运动以前的状况,目的是为了了解甘地对历史和人民的看法,不是讲历史。
甘地先说南非洲的地理和历史。南非洲当时除葡萄牙尚占据一块地方以外,都归英国统治,主要分为四块殖民地,还有些被“保护”地区。南非出产黄金和钻石。当地人有祖鲁人、斯瓦茨人、巴苏托人、博茨瓦纳人等,据说欧洲人来时认为他们是在美洲不能忍受欧洲人压迫而逃回非洲的“黑奴”。甘地认为这些黑人才是本地原有的居民。这就表明,白人统治者认为非洲人本来就是奴隶,而甘地却认为他们是当地人而白人是后来者。这是根本立场分歧。甘地对于祖鲁人等生活的描写充满同情,甚至几乎可以说是偏向,因为他在地志式的叙述中加上了辩护词。这其实也是甘地关于印度人以及受压迫民族的基本观点的反映。荷兰人来南非建立殖民地,从爪哇带来了一些信仰伊斯兰教的马来人奴隶。这些荷兰人后裔被称为波尔人。英国人随后也来了,在一八九九到一九〇二年的“波尔战争”中战胜了波尔人,得到了统治权。甘地对于波尔人的勇敢和英国人中一部分人的正直的描写,构成了他的另一个重要思想因素。他显然认为各种人都是平等的,否认天生的人种优越性。战争结束,斗争继续,终于导致四块殖民地合为一个英属联邦(一九一〇)。甘地在叙述中又提出了自己的民族平等观点。他自己一再说,他叙述这些历史经过为的是说明以后运动的“内在意义”。从一八七二到一八九三年,英国逐步承认在南非一处处成立对议会负责的政府。也正是在一八九三年,甘地从印度到了南非洲,当时他自己并没有想到成为反对种族歧视的第一人。
英国人首先来到祖鲁人的地方,取得了地盘,发现这里可以种植甘蔗、茶、咖啡,需要大批劳动力。虽尽量逼迫和驱使黑人卖力,也无法建立正在取消的奴隶制度(美国南北战争是一八六一至一八六五年),于是向印度的英国殖民政府求援。英国的印度政府便在印度招了一批所谓“合同工”送到南非,作定期的奴隶。第一批印度人在一八六〇年十一月十六日到达。祖鲁人和印度人为英国殖民者开矿、种植,使英国的矿主和种植园主发了大财,建立了城市。合同五年期满后,活下来的印度人不回印度便成为“自由奴隶”,其实就是半奴隶。有的印度伊斯兰教徒和当地同教的马来人通婚,他们处于同样地位。与这些出口劳工有关系的印度商人也跟踪而至。他们算是自由人,在英国人不注意之中开了小商店并且经营了种植业,还开始制糖,也发了财,盖起大房子,将一片荒漠变成园林。这些商人需要会计,于是信伊斯兰教的老板从印度招来了信印度教的会计。这些人的后代也长大了。印度商人和当地黑人处于同等地位,因此对当地人生意也很好做。黑人为欧洲人的枪炮所屈服,又为他们的商店所欺压,因此尽管印度商人也骗他们钱,但双方地位平等,他们不怕,很愿彼此交易,于是印度商人和印度人“自由奴隶”不久就散布在英国人和波尔人统治的几个邦里,虽然没有政治权利,却可以生活。印度的自由人数终于达到了四五万,而“自由的”印度人即满期的“合同工”奴隶人数达到了十万。
欧洲殖民者是来开矿的,仗黄金和钻石发财,只需要奴隶,也不重视土地的耕种。这些印度人种了蔬菜,使菜价大跌,英国人原来垄断的菜园受了损失。这些殖民者才恍然看到身边出现了不全是奴隶的竞争者,当然大为激动,掀起了驱逐和迫害印度人的运动。他们提出了要求,立法规定印度人只能当奴隶,满期不再订合同就必须返国。此计不成,又立法对印度人课以极重的人头税,使他们无法生活。再不成,又立法限制他们取得营业执照并且只能在指定的荒僻区域居住和活动。这连续不断的种族隔离和迫害使印度人不能不起而斗争。但是印度劳工都不识字,商人也只有极少数人会一点英语,后代人中有极少数青年学了点英语,在政府机关中当最低级的职工,既不懂也不会为印度人进行这种政治斗争。印度人自己人之间打官司也只有请英国律师,依靠运气碰上正直人。当地黑人自然也是处于同样状况。可是英国人同波尔人的矛盾却也利用了印度人。英国人说发动“波尔战争”的理由之一便是印度人(大英帝国的子民)受波尔人的虐待。
甘地并不是婆罗门种姓出身,却是在虔诚的印度教家庭中长大的。他在英国受高等教育,取得律师资格,回到他的家乡一个小土邦中当律师。正在这时,同乡中有一位在南非与人合作开商店的人,由于他的商店和另一家印度商店打官司,便请甘地去南非帮他们,只要给他们当法律顾问,指导当地律师,不必出庭,为期一年。商店老板是伊斯兰教徒,给的条件很好,甘地便在一八九三年五月到达南非洲。他完全按照英国律师的身份行动,却不料当地白人把所有印度人统统叫作“苦力”。一个“苦力律师”怎么能乘头等车,住高级旅馆?于是甘地下船后一上岸就受到不断的侮辱,挨了一个耳光,从火车上被赶下来,在一个小车站上冻了一夜。这是甘地所上的第一课,而这是他在印度和在英国都没有过的经验。甘地在《南非》一书中较详细地叙述了这一段经过,在《自传》中也重复提到。这使他开始领悟到印度人的真实身份和地位,揭开了在本国和在英国当学生时受蒙蔽的那一层掩盖真相的纱幕。可是在南非的印度人还不明白这一点,因为他们只在自己人和当地人中过日子,从来没有要求去和统治者过平等生活。甘地描述自己当时的心情处于两难境地,或是立刻解除契约回印度,或是忍受下去。他认为逃回去是懦夫,他应当完成已经开始的工作。他立即打电报给铁路总经理和请他去的商店。于是商店电告各地有关的代理人对他照顾,并去找铁路经理。可以说甘地一到南非就无意中进行了“串联”和“调查”。这时他才知道印度人不能走车站正门入口,难买火车票等。但是那些印度商人把侮辱同金钱一起“装进口袋”了。甘地却不然,他说,这是“察看一切人心的权威者对我的决心的考验”。其实他是用“神”的代号代表冷酷的现实。他明白了这不是他一个人受到不公平待遇,于是下了斗争的决心。从此行期一延再延,他终于在南非度过了二十一年。第一次延期就在他到达印度商店之时。他认为帮助商店打官司同时进行政治斗争会两败俱伤,因此决定回印度。在离别宴上他偶然见到当地英文报纸登出的议会将要通过法案取消印度人选举权的消息。印度人既很少有人懂英文,也不看报纸,不知此事。经过甘地的说明,大家挽留他再住一个月办这件事。他便连夜查资料,向当地议会打出了第一份印度人对政府提出抗议的电报,并且发出了依据法律的请愿书。在他的倡议下,集会,募捐,不到一个月,向英国殖民部大臣送出了一份有一万人署名的请愿书。这几乎是当地全体印度人数。英政府没有批准这个法案。印度人取得了当时是空前未有的胜利。他认为一个月期满,要回印度了;可是他已经成为印度人的政治上的辩护士和领导人,又被挽留下来,但不用募捐的钱作薪金,仍然以印度商店的法律顾问名义取得商人付予的生活费。但是当地的律师公会不承认,认为法律没有承认有色人可以当律师。法院却否决了律师公会的意见。甘地又进一步于一八九四年将临时的委员会扩大成为纳塔尔地方的“印度人大会”。这个“大会”名称用的是当时印度已经成立的“印度国民大会”(一八八五年成立,现在国大党的前身)的“大会”(Congress)字样。随后南非另几处也成立了这种“大会”。甘地同印度的“国民大会”并无关系,但尊重其领导人,想宣传这个组织。实际上这是印度民族主义在政治上的一次大规模群众运动。这时纳塔尔约有祖鲁人四十万,欧洲人四万,印度人有六万“合同工”,一万“前合同工”,一万自由印度人。欧洲人以为印度人也像他们一样是冒险家,产生了自己地位不稳的恐惧。甘地起了组织印度人的作用,又整顿内部,教育自己人,消除欧洲人反对的借口。他提倡卫生,宣传道德,普及常识,又建立了纳塔尔地方的“印度人教育协会”。所有的印度人集会全都用印度的古吉拉提语进行。甘地强调教育自己是必要的准备步骤。因为自己人中有“不可接触者”就不能不被外人认为“不可接触者”。他又一次指出,他细述这些为的是由此才能明白以后的运动怎样会突然大规模发生而且采取哪种形式。因此本文在这里也作了概述。至于以后一八九六年甘地回印度搬家眷到南非时,由于在印度进行的关于南非的政治宣传被路透社发了歪曲和夸张的报道,以致重到南非时引起轩然大波,几乎被欧洲人打死,这些经过就不作提要了。甘地在书中用了四分之一以上的篇幅叙述所谓“坚持真理”运动开展前的情况,实际上已经把他领导运动的纲领及其来路用事实经过说了出来,以后的运动本身就仿佛是前面准备工作的展开了。
从甘地对自己的政治生活第一阶段的叙述中可以看出他当时思想的基本立足点,一是英国律师的,一是印度民族主义者的,而两者并不矛盾,却是互相联系的。印度教家庭出身不过是个背景或基础,提供了以后的活动形式和条件。书中只见冷静客观的分析和坚决的意志,丝毫没有宗教的狂热。他的宗教语言应当结合实际作解释。甘地决心投入的政治斗争的目标从一开始就确定了,就是要求争得印度人和英国人的平等地位,或则用当时的语言说,就是要求印度人成为大英帝国中平等的公民。南非洲印度侨民的斗争只是开始,目标的范围是整个印度。甘地到南非受侮辱而激发的民族主义的思想内容就是这样,而这是从英国法律的公平、正义、权利等资产阶级的平等原则来的。英国法律虽然和欧洲大陆不同,不以罗马法为基础,但是法律原理仍然同是资产阶级的,而且同样是从罗马法传下来的。法律在欧洲语言里同权利(right,droit,recht,法、德语中二者用一个词)不能分,而权利又同正直、正确意义相合,司法同时就是正义(justice),也是公平。这是承袭罗马的奴隶主、自由民的平等原则,而以近代资产阶级的商品交换平等为内容的法制观念。这是斗争的基本原则。这个“法”同印度传统的“法”(dharma)是截然不同的两回事。印度的古代法典或“法论”是印度古代社会的产物。这个“法”字在现代印度语中同西方所谓宗教又混合为一。于是“法”在印度人心目中是不可违抗的道德准则,他们以为这就是西方的法律和宗教。这是两种不同社会文化相接触时合乎规律的思想混淆情况。以后印度民族运动提出的口号,印度语的“自治”svarāj和英语的home rule,形式和意义虽同,而在英国人和印度人的心目中,两词的内涵和外延是并不一致的。甘地自述的南非政治斗争在初期还明明白白是依据法律的平等原则向不平等的法律作斗争,而起先只是依据法律对不依法律的行为作斗争。甘地的思想是印度民族主义的英国律师的思想。英国法制的这种“平等”思想必然导致被压迫民族的民族主义。这不是印度的传统。甘地的政治思想的出发点和准则是英国的法制观念。所以他多次自称是“大英帝国的子民”,其意义就是要求这个公民的平等地位,没有这一点也就没有民族独立和自治的要求,没有民族主义了。印度当时不是独立国,甚至不是“一个”国家。英国把印度作为次大陆,划分了许多政治形式的“邦”,分割开来,由英帝国用各种法律形式掌握最高统治权。因此,甘地认为首先要取得印度人和英国人的平等法律地位,实质上他是用承认“帝国”的形式来否定“帝国”的权力,所以英政府决不能承认。这种思想完全是英国的资产阶级思想。若照印度传统的“法”说,例如照《摩奴法典》说,各“种姓”有自己的地位,没有什么“平等”。因此甘地后来不能不极力反对“不可接触者”的“贱民”种姓制度,而且又宣称自己是“帝国”的叛逆。
斗争目标是反对种族歧视,要求种族平等,而斗争方式的发展则起源于波尔战争。甘地在《南非》一书中,关于他所领导的印度人在这次战争中的行动的考虑,包括了他以后行动的重要原则。他的决策是律师研究案件时的思想表现。他认为这次行动是成功的,因此作了细致的说明并且指出他在一八九九年提出的论据到他写书的一九二四年仍然不需要改动,而且说明其中的原则就是后来运动提出的口号“坚持真理”(《南非》,第一一六—一一七页)。我们可以把甘地的指导波尔战争中印度人行动的思想作为他一生的政治思想的初步形成的体系雏形,所以必须对这个关键时刻的情况依甘地所述作一提要说明。
当英国人在南非建立殖民统治时,荷兰人后裔的波尔人还统治两个“共和国”。英国金矿主曾联结境内境外力量进行袭击未成,帝国也干涉无效,终于演成战争,而英国提出的理由之一便是波尔人虐待境内的印度人(印度人当时是英帝国的子民)。甘地说,波尔人受攻击而保卫自己是有理的,他们打得勇敢,英国人开头吃了败仗。作战双方都是压迫印度人的,照理印度人是奴隶,应该是两边都不帮,而且胜败未卜,也不该冒险站在一边,甘地却提出不同的考虑。他指出印度人在南非是英帝国公民的身份,英国又说是为他们打仗,而且英国人一向对印度人作种种无根据的诬蔑,现在正是一个出来证明印度人并非那样而且是有益于英国人的机会。尽管英国政府无理,甚至“宗教上不道德”,作为一个国家的“子民”,当战争时就有尽力的义务而不是讨论道德问题,更不能先考虑胜败而显出怯懦。甘地的论据在一个不自居于奴隶地位的人看来是不可佩服的,在一个不具备当时印度一般人所习惯的思想方法的人看来也是不好懂的,但是甘地说服了群众。他在书中着重说,如果他相信英帝国,相信在英帝国治下能获得自由,他在印度也同当年在南非一样,坚持这些论据,一字不改。他认为还没有发现反驳者使他改变看法的根据,而且这些论据底下就是以后政治运动的原则。这也说明了上文所说甘地屡次提出在英帝国中争平等地位的思想。这不符合印度传统“法论”规定的不平等地位的思想。但是,不论是非曲直道德,只尽法律规定的义务,这是英国法律思想,却恰恰又是印度传统“法论”思想,也是现代印度教圣典《薄伽梵歌》(神歌)的思想。二者在这一点上合一了。
我们应当看到,甘地的这个决策是用律师办案的方式提出的,是依据客观情况的,而且是有远见的,是预先分析了各种条件的可能变化而采取主动的。他用的那些词句是当时印度人和英国人都能听得懂的(虽然理解不一致)。唯心的语言(特别是在译成外文时)表达唯物的思想本来是印度文化传统的一个特点。其实,甘地的理由只是一个:抓住机会取得向英国人斗争的地位和依据,也就是无武器者取得思想言论武器并且“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办法。且看实际结果。英国政府本不愿让印度人参战,但在战败困难时不得已允许印度人组织救护队。甘地提出了一切印度人都出为,要包括自由人,“自由”了的合同工以至还在“合同”期间的“合同”奴隶。由于人力缺乏,英政府竟然也说服了种植园主让合同工“苦力”同其他印度“苦力”自由人一起去救护英国兵,只是老板还得派个人去“监工”。于是甘地组织了一千一百人的队伍,进行了战地救护知识的训练,使印度教、伊斯兰教等不同信仰的和从印度各地来的不同语言的印度人,“自由”和不自由的上等和下等“苦力”都结合到一起,克服了种种艰苦去实行战地救护。救护队中有三四百期满的合同工,其中有三十七人成为政府承认的领队。印度商人捐钱使救护队的生活和工作减少困难。这个队称为“印度队”,与欧洲人的救护队做一样的工作,而且对欧洲队中曾经进行反印度人骚动的人并不歧视。这样只经过了两个月,英国转败为胜,两个救护队都解散了。可是印度队的功绩却上了英文报,而且得到英国政府的赞许,印度总督还“赏赐”一位冒险救了英国兵的、立了大功的合同工奴隶一身“黄马褂”(克什米尔长袍),并且要求当地政府举行授奖仪式。当然,取得英国人的承认并不是真正收获,英国政府转瞬就“食言而肥”,抹下脸不认账。真正的收获是印度人由此试验了一次有组织的行动,使各种各样的人不只是自认为这地方或那地方、这一教派或那一教派、这一等或那一等的人,而开始知道大家都是印度人,受到了一次实际的民族主义思想政治教育。这正是甘地一生奋斗的目标的第一次获得成绩。他进行这种工作依靠的是,用印度的古代社会传统语言和方式说出了现代英国式资产阶级思想,以组织和团结、教育群众并指导行动。他是以宗教的方式实行律师的决策。只有这样才能为以亿计的印度人听懂,使上层领袖和英国对手也都各照自己理解听懂,不懂的也许只有局外的外国人。这里面并没有什么神秘和奇特。不过甘地最终也不能使印度次大陆上的居民都承认属于一个民族和国家。他宣布了这一事实,承认了印度和巴基斯坦“分治”,变成了“多余的人”,结束了他的历史使命和自己的生命。这是后话,但有前因。
甘地在南非本来只预备住一个月,结果延长到了六年以上,一九〇一年冬回到印度,一九〇二年到孟买开业当律师,准备为全印度工作了。可是不过三四个月就被南非印度人急电召回,开始了著名的大规模长期政治斗争,直到一九一四年世界大战。斗争的起因很简单。英国人从波尔人手中夺得了政权,结果还是继承波尔人的歧视印度人法律,重新审查旧法律的委员会只取消了对英国人不利的部分。英国人还立了一个“亚洲人司”专门对付印度人,用了些从印度去的英国军人。他们对印度人怀有偏见,种种限制变本加厉。印度人的斗争也逐步发展。后来出现的形式是甘地独创的利用印度传统的“苦行”方式,并且公开征求印度语名称以代替原来用的英语的“消极抵抗”,由此得到了后来在印度也用的“坚持真理”(Satyagraha)的运动名称。往后甘地又用了另一个传统宗教哲学术语“不害”或“戒杀”(ahimsa)并译为英语的“非暴力”,成为国际上接受的名称。此外还有“不合作”“文明反抗”等名称,并不固定。
现在简述斗争的起因。
波尔战争之后,英国统治者就着手于限制印度人入境并一步步赶走印度人。先是要求印度人重新登记,而且新来的必须先得到入境许可证。经过交涉,印度人照办了,于一九〇六年完成手续。但是英国人又进一步要求通过亚洲人法案。这个法案先是在一个邦内提出,主要是要求所有居住的印度人男女以及八岁以上的儿童都必须登记取得身份证,与政府任何机构打交道时都必须出示身份证,而且警察有权随时随地检查身份证,还可以任意到印度人家里检查身份证。所有登记的人都必须按手印(本来只是不识字的按手印)。甘地认为世界上没有任何地方有这种性质的法律来对待自由人(《南非》,第一五七—一五八页)。只有定期合同工需要种种通行证,但他们很难算是自由人。取手印据说只有对待罪犯才能用。妇女和十六岁以下儿童要登记也是新规定。英国统治者是打算以一个邦为起点,通过这个法案后就可以在其他各邦推行。法律规定若有违抗者就处以监禁或罚款,直到驱逐出境。这样就连印度富人也时刻有破产危险。再加上波尔人政府本来定下的亚洲人没有选举权和只能在指定地区才能有地产等种族限制,印度人显然无法再在南非生活下去,除非只充当不自由的劳工。甘地反驳了斯墨茨将军等人的所谓保卫西方文明的理论,证明真正原因只是商业和肤色。他认为,印度人的勤俭经商伤害了欧洲小商人所拼命追求的物质利益,而白人对有色人种的鄙视已经成为其心理的一个组成部分,连美国也不能免。这时甘地还在英国政府镇压祖鲁人起义的战争中做救护工作。他组织了二十来人的担架队。他认为祖鲁人的行动不能算是反叛,欧洲人又不愿为祖鲁人的受伤者救护,于是甘地的担架队也救护祖鲁人。担架队一个月就解散。甘地随即看到了限制印度人的法律草案,认为事态严重,必须及时采取抵抗措施。于是在一九〇六年九月十一日租用犹太人的戏院召开了印度人的代表大会。甘地在这里提出需要“一个统一阵线”(a united front),并且准备在大会通过一些决议后承受所带来的灾难。大会用古吉拉提语和印地语进行,不懂的人有人用泰米尔语和特鲁古语口头译解。大会由这个邦的“英属印度人协会”主席主持。他是当地最老的居民,著名大商店的老板。从名字“阿布杜尔”我们可以看出他是个伊斯兰教徒。大会通过的议案中最要紧的是第四决议案,即印度人庄严决定,如果该法案通过成为法律,就决不服从并承受由此而来的一切惩罚。这就是一场大斗争的开始。这次斗争延续八年,不但甘地成为领袖而且他领导的斗争竟扩大到印度本土,一直到一九四七年印度独立和他自己的死亡。
现在我们不再叙述这以后的历史本身,只考察到此为止的甘地政治思想。《南非》一书叙到这里(第十二章《坚持真理运动的到来》),接着就是论《坚持真理运动和消极抵抗》(第十三章),作了初步的理论总结,可见他自己也是这样把以前阶段作为序曲,到此初步完成了基本思想和行动的模式。我们现在只简略考察两方面:政治和宗教。
很明显,这次印度人的反抗运动是至今还在继续的南非反对种族歧视斗争的开始。甘地用的当时习惯用语“欧洲人”指的是英国人和荷兰裔的波尔人,也就是现在通常说的南非白种人。甘地反对依肤色区别的种族歧视实际是被压迫者对压迫者的反抗。政治斗争的基础是经济利益矛盾的表现。这一点甘地说得很清楚:如果印度人只当劳工,只当伐木和送水工人,欧洲人已多次宣布不会反对(《南非》,第一四五、一四七页)。甘地完全认识到,是因为印度商人和英国商人的经济竞争才引起了英国人运用政治和法律手段来压制。但是这一区别和歧视以肤色为标准不仅是损伤了印度商人而且涉及一切有色人种。其实非洲人和印度劳工本来就是奴隶身份,矛头指的只是印度商人及其律师等雇用人员。甘地明知这一点,但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把印度劳工和非洲的祖鲁人等都算在自己一边。英国人口头不这样说而实际这样做,甘地揭穿了这一点,使印度商人的利益同劳工等有色人种受压迫者的利益化为一体,并且由此争取到欧洲人中的同情者。约翰内斯堡有华侨约三四百人,其领袖也同甘地一起反抗并入狱,而且作为一方面代表同在妥协协定上签字。甘地特别提到这些中国商人和经营农业者并认为中国农业比印度发达(《南非》,第二二六—二二八页)。马克思早在一八四四年就指出,这种政治的革命的基础就是“一定的阶级从自己的特殊地位出发,从事整个社会的解放”。(《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四六三页)“在市民社会,任何一个阶级要想扮演这个角色,就必须在一瞬间激起自己和群众的热情。在这瞬间,这个阶级和整个社会亲如手足,打成一片,不分彼此……”(同上,第四六四页)这正是对甘地从南非到印度所领导的革命群众运动的本质的表述。这一点可以不必多说。
甘地领导的印度资产阶级向英国资产阶级要求平等权利的思想实质前面已经说过,不过应该注意,甘地用“自由”一词而不强调“平等”。他的“自由”是自由人地位平等的“自由”,不是卢梭式的“自由”。那种个人自由,甘地不但不同意,而且反对。他说他作为代表去英国时曾同一些印度的无政府主义者谈话,一九〇八年在回南非的船上写下了《印度自治》一书,答复在英国和在南非的有同样见解的人。他的南非农场命名为“托尔斯泰农场”,但他的乌托邦是实际的,决不是托尔斯泰的原始基督教式的乌托邦。甘地的政治思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英国资产阶级思想中的平等而不是法国大革命时群众思想中的个人自由,也不是指个人平等。无论“平等”或“自由”都是外来的资产阶级新思想,不属于印度传统。
但是甘地的斗争方式却是印度式的,否则他就无法发动群众;这就涉及宗教问题。甘地的苦行和宗教语言以及他后期的同印度最贫苦的人一样的苦行僧打扮,都使他的政治和宗教难于分辨。这也正是当年基督和佛陀、耆那等宗教领袖所做的。我们要从实际行动考察其社会功能以定其思想,不能只看语言宣传。
甘地的行动即其斗争手段也就是他领导斗争的战略和策略。就他的行为可以看出三点策略原则,其中贯穿着一个战略思想:罗马大将费边的持久渐进战略(见罗马普卢塔克:《希腊罗马名人传》)。
一、甘地最善于利用法律小题目做大文章。南非的斗争不过是反对单独要求印度人受身份证束缚(事实上关系到全体印度人以至一切有色人种)。后来(一九三〇)印度的大规模抗盐税斗争也不是了不起的大题目(事实上关系到不能缺盐的广大贫苦劳动人民)。甘地在运动中从不提政治大口号作运动目标,而只以具体事件或法律为题目。他后来讲的“自治”“独立”“自由”等词多半是含糊其词令人捉摸不定。如果考虑到当时印度是分裂和落后的,而要对付的是“国旗上太阳不落”的英帝国老牌殖民主义,就很容易了解这种渐进的费边式持久、迂回、拖延战略。统治着比本国人口多十倍以上的殖民地的英帝国害怕连锁反应,不愿因小失大,是有可能逐步妥协的。
二、甘地总是在合法中进行违法。反抗身份证不登记是违法,却接受处罚入狱又是合法。甘地是律师,深通英国法律和英国人的法制心理。他决不给对方以口实和把柄。他公开活动,不搞秘密行动。他说:“我的牌都摊在桌上。”(《论集》,第九五〇页)如果考虑到英国殖民主义的历史,就很容易了解,对付这个海盗加绅士的“约翰牛”最好不撕破脸。在法律范围内去破坏法律,这是律师的“高招”。英国殖民主义者是不怕(甚至欢迎)弱者动武的。必须充分估计脱下燕尾服时的流氓加海盗,最好是让他戴礼帽穿礼服谈判。他会背信弃义,但更揭穿自己,教育群众。这是避其优点而击其弱点。甘地是认识英帝国政府的骗局的(例如《南非》第一九六页所说)。后来在伦敦的圆桌会议(一九三一)证明甘地还善于进行外交谈判,身披土布周旋于燕尾服之间,坦然自若。
三、甘地总是要团结一切人,不仅自己人,而且包括敌人在内。若作为争取对方阵营中的人以扩大他提出的“统一阵线”是可以理解的。他在《南非》一书中不忘处处提到欧洲人中的同情者,但说是扩大到一个敌人也没有就有点费解。其实他的逻辑是一贯的,不对个别人伤害而要争取反对者也服从真理。用我们习惯的说法是,使战犯变为俘虏,敌人就全部消灭了。不过甘地不用这样的措辞,而说是根本不敌视任何人。他自己实行得如此彻底,在南非受反对而被帕坦人(阿富汗人)打后要求释放打他的人,最后解除误会化敌为友。据说在被刺身死之前他还举手加额为凶手祝福。这也是他在南非时一九〇八年就宣布了的(《南非》,第二五二页)。他为自己人中的团结统一奋斗一生。他在一九三二年为“不可接触者”(贱民)绝食时宣称,“我的出身是可接触者,但我自己选择做个不可接触者。”(《论集》,第九五一页)他反对教派、种姓的歧视,终于为此献出生命。
团结自己人是甘地的重要思想,一生为此奋斗而且在不断组织和教育群众中起极大作用。从在南非用救护队、协会和农场等方式到在印度组织手纺车协会都是为此目的。尤其是每次运动都着重在训练、增强、扩大群众思想和行动的组织性,而不必以大胜利结束。这可以解释他的多次受人反对的突然妥协(被刺也是为此)。从策略上看这是渐进战略的必然结果,由此才积小胜为大胜。从哲学思想说,也可以认为是印度教经典《薄伽梵歌》(神歌)教导的类似“莫问收获,但问耕耘”的原则的传统。
以上这三点是比较容易懂的,一般人难于理解的是他的斗争形式,苦行,如群众性的入狱和他个人的绝食。这是印度文化传统中一个突出点,却不是独有的。对苦行的崇拜是世界性的,不但欧洲中世纪有,旧中国也宣传“苦孝”“苦节”等。不可误会苦行是一般受苦;这是忍受痛苦以达到目的,用甘地的话是“自愿受苦”。具体说是,宁进监狱也不服从,宁死不屈。至于他个人的绝食,这也不是印度独有的。印度传统中宗教性的绝食如同旧中国的吃斋。中国人吃荤,吃斋就要吃素;印度人吃素,吃斋就要不吃。这是一种“仪式”,而且是有“技巧”的。因此甘地的“绝食”和一般的狱中绝食斗争还不相同。这是他回到印度以后成为领袖时的一项重要行动。从群众运动观点说,他的“绝食”是一个信号,“绝食至死”是一个加强紧急信号。印度人都明白,他们的对手英国人也明白。甘地一发信号立即引起大规模行动,直到国际上抗议。英国统治者决不能让他这样死去。因此,这是有时代和人物等种种条件制约的,不是一般的,一般的就不一定有效,所以甘地从不要求别人也采取绝食方式,而把他的“绝食”说成“净化灵魂”的宗教方式。这类传统苦行式的公开斗争及其理论措辞不易为局外人所了解。但从客观实践行动却不难理解。例如在南非似乎屈辱的妥协之后,政府背信,于是大会公开焚烧登记证表决心入狱长期斗争。在印度的抗盐税斗争中,甘地率领群众七十九人步行到海边去煮海水制盐以违反盐法(一九三〇)。这种浩浩荡荡的壮观的宗教式行动实际是发出信号,并给敌我双方以时间做准备。他沿途宣传,到达海边时动手制盐犯法,英国当局便逮捕他,这是替他发出立即行动的信号。每次一捕甘地便引起罢工、罢市、罢课、游行示威等种种抗议活动。这是双方显示力量的肉搏。当时实质上是从“自治领”到“独立”的口号的转变。运动中局势若有变动,甘地会宣布绝食,发出进一步的信号。因此甘地的苦行不是一般传说中的宗教苦行。历史上的这类大规模群众性宗教活动大概也是具有这种意义的,不能对当时的特定宗教语言作后来的一般了解。
甘地在《南非》一书中专写一章论“坚持真理”不是“消极抵抗”。他说人家都认为“消极抵抗”是无武器的弱者的武器,暗含着有了武器就会改变的意思,因此这名称不能再用下去。他说“坚持真理”是强者的“灵魂力量”,自认为弱者就不能用,所以不论有无武器都一样。但他也承认运动中的人并不都这样想。看来这不需要解说。“甘地主义者”是很少的。在南非运动中第一个入狱的印度教“学者”就未能坚持到底,不是由于受不了苦,而是由于享了福(英政府对策是处处照顾),得了荣誉后出狱当了逃兵。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印度海军九艘军舰在孟买起义时情况大变了。在甘地等人的呼吁下,起义海军放下了武器。战争中在马来亚的“印度独立军”也解散了。但是英国不能不让印度和巴基斯坦独立,同时引起了一场流血冲突,使甘地由此去世。所以无论用什么措辞,终究是如甘地自己在《南非》末章末尾所说,“坚持真理”仍然只是“武器”。用这种眼光观察,甘地的斗争中的“苦行”和宗教活动是不难理解的。
现在对甘地的“神”作一点考察。他从不用神的具体名号而只用笼统称呼。他说“神”就是真理。在《南非》书中甘地自述他第一次感到宗教的力量是在通过那个“第四决议案”之前的大会上。他听到一位领袖人物在会上对“神”宣誓,决不服从这个侮辱性的法律。(《南非》,第一六二页。以后大运动开始时又有人对“神”宣誓宁可绞死也不服从。以后反对他的人也指神发誓要杀他,他也承认这个“神”。见《南非》,第二五一页。这几人都是伊斯兰教徒,当然他们的“神”是伊斯兰教的“真主”,不是印度教的神。)这次大会终于通过了全体宣誓不服从新法案。当第一次向英国统治者交涉时提到那要求妇女按手印的条款,英国官员也震动了,终于在通过法案时取消了涉及妇女的一条。英国人不会忘记一八五七年印度兵的起义导火线是同宗教习俗有关的(传说是要用猪油擦枪)。甘地之所以重视对神发誓也是考虑到了这一点。在《南非》书中甘地提到的“神”和他的其他言论一样有种种涵义,但有一点很清楚,他并不向神祈求。他的祈祷是另一回事。如他自己所说(《论集》,第一〇六四—一〇六五页):“祈祷是纯粹出于需要”,如同吃饭。因为他在动摇绝望时可由祈祷得到平静。他说,本来在南非曾随基督教朋友做礼拜,却不能祈祷,不能相信。后来才感觉到“必要”。他说佛、耶稣、穆罕默德都从祈祷得到启示、觉悟。他说,如果说这是说谎,这个“谎”却给他这个“求真理的人”一种“魅力”,使他能活下去。他说“神”的存在是像几何公理一样不能证明的,只能像小孩子一样去相信。“如果我存在,神就存在。”(《论集》,第一〇六五页)他用的“神”字在英文中相当于“上帝”,但不只是基督教的。他在解释为何自认为印度教徒时说(同上,第一〇五四—一〇五八页),他信仰《吠陀》圣典,但不认为是唯一神圣的,而且不认为圣典的每字每句都是神圣的。他说他同样信仰《圣经》《古兰经》、拜火教经典。他说“神”的偶像不能引起他的崇敬感情,但他不反对,因为崇拜偶像是人性的一部分,“我们追求象征”。仅举此两处就可看出甘地对于宗教信仰是从实际需要出发的。他在《南非》书中(第三〇—三一页)指出,波尔人,甚至全欧洲,并不信《新约》,不听耶稣的教导,却读《旧约》,听从摩西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教导,照此行动。在《南非》书中,在叙述到运动来临以前,提到“神”不下十处,没有一处是当作至高无上的主宰而向他祈求的。这就是说,他在运动的预备期间才逐步发现宗教这个力量必须运用。宗教色彩的通用语言不但是印度人全体都听得懂,而且连欧洲人也听得懂,当然各有各的理解。我们不能忘记这是在十九世纪末到二十世纪初的时代,而地区是在非洲南部。
综上所述,从甘地自述的在南非的早期政治活动中考察他的政治思想,可以看出这时期所形成的是有统一核心的一个思想模式。英国资产阶级的法制思想是核心,斗争目标是印度人与英国人在同一帝国的法律中地位平等(首先是在南非巩固立足点),斗争的战略思想是费边大将的持久渐进,战术思想是力求将分裂的印度人统一起来,并争取最多的人直到包括对方在内的所有的人到一条战线上,尽量避免损失力量,就是说避免伤害,因此必须用全体能懂的语言和行为。总之,甘地的政治活动,从决策到一件小事(例如是否乘人力车,及化装逃出警察局,见《南非》第九三—九七页),没有一处不是从实际出发并考察到实际效果的。他能冷静分析要打死他的帕坦人(阿富汗人)的心理和客观因素(《南非》,第二五二—二五四页)。他常会突变,前后矛盾,说,情况改变,昨天是犯罪的事,情况一变,今日是高尚行为(《南非》,第二五〇页)。他由此而成功,也由此而死亡。如他所说:“对公众为服务而服务如同在刀锋上行走。”(《南非》,第二八四页)他的政治思想是出发于实际并归结于实际的、十九世纪英国教育出来的、执行律师职务的、印度人的政治思想。这正是印度从一八五七年以后,至少是从一八五八年印度国民大会成立以后,印度民族资产阶级以至其他阶级、阶层绝大多数人的政治要求的体现。当时印度的政治领袖大都是一些律师或学过英国法律的,但唯有甘地能在语言和行动上使印度广大人民懂得他提出的要求因而团结到一起,因此他成为领袖,得到“圣雄”(Mahatma)即“伟大的灵魂(精神)”的称号并被呼为“父亲”(Bapuji)。他使新的资产阶级外来思想披上印度本地的外衣。
还有两点需要提到:
一是印度无政府主义者的暴力行动问题。这是二十世纪初年的尖锐问题。甘地路线刚好代替了那条以暗杀和夺取武器(吉大港事件)开始的武装斗争路线,也就是当时俄国民粹派和中国同盟会的革命路线。(一九三一年印度国民大会会议的争论是个高潮。)历史的评价和理论的是非需要专题讨论,但为了理解甘地的政治思想和历史地位不能不注意这一点。(参看《论集》,第三〇七—三〇九页,一九一五年演说的纪事。)
二是英国殖民政策问题。这与前一问题有联系,也需要专题讨论。为了理解甘地不能不注意他的对手(除本国的以外)的对策。从英国殖民主义的全部历史可以看出有两条突出的路线:一是坚决彻底执行罗马帝国的“分而治之”纲领。二是处处培养代理人。前者的历史结果是众所周知的。后者的历史结果是英帝国主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几乎是有秩序地从殖民地一处处撤退,并和平移交政权给接收者。英国不留下烂摊子,却总是留下分裂的种子。以人所共知的麦考莱在英国议会的著名演说为政策理论基础,一八五七年英女皇接管印度后立即在加尔各答(东)、孟买(西)、马德拉斯(南)建立三所大学,并且确定在印度次大陆上,从小学到大学,进行以英语为正式语言的英国式教育。(因此甘地那么重视使用本国语言。)英国的殖民政策和甘地的政治运动是相互联系的,而且可以说双方是互相了解的,每一方都是对方不可缺少的条件。历史阶段结束,双方一同离开历史舞台。
最后,关于甘地的哲学略说一点。甘地作为思想家,应当从言行双方考察其思想。因为他的语言不是一般能照字面理解的,必须联系行动。他的理论是统一的,但言行有矛盾,又必须分开来看。他的浩瀚的言论著作,长达半个世纪以上的政治行动,数不清的对他的思想和主张的评论、研究,几乎是无法概括的。然而用我们所熟悉的哲学分类语言说,可以认为他的哲学在本体论上是唯心主义的,在认识论和方法论上却有唯物主义成分且具备一定程度的辩证法。这就是说,从他的言论以及他自己认为的思想来看,他显然是将宇宙究竟归之于精神;可是从他的行动所显示的指导思想来看,他是周密考察客观条件及变化规律并作出预测然后制定决策的,并且对转变关键和预兆信息有惊人的敏感。因此,可以说他的思想体系及核心是西方的,英国式的,而他的思想化为行动时却是东方的,印度式的。这样外东方而内西方,似乎矛盾不可解,也许是东方哲学不同于西方哲学的一个重大差别。在东方暂学传统中这类矛盾没有什么不可解,甚至是平常的。印度的《利论》(Arthaśāstra)传统和哲学传统的关系正是这样,统一的集中表现是那部包括社会及政治各方面理论与实践的大史诗《摩诃婆罗多》。佛陀、耆那等可以说也是这样。中国的所谓“黄老”及道家哲学以及《孙子兵法》等也是这样。甚至儒家的《中庸》里也说“宽柔以教,不报无道,南方之强也,君子居之”的话。以“柔”为“强”,好比“内家”拳术。孔子的“仁”同“非暴力”(不害、戒杀)一样含糊。中国政治家很多“阳儒阴法”,印度政治家也可以亦“真”(实际)亦“幻”(表面),亦“东”亦“西”。若一定要用西方哲学分类语言说,这也许大致可说是客观唯心主义的一个特点吧?甘地在南非的早期言行显示出他的初步形成的政治思想正是“东方其外而西方其中”的矛盾结合模式。
本文为免过于冗长,不便多所征引,只是提供研究近代印度和甘地的专家们参考。
(原载《南亚研究》一九八三年第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