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的知觉偏差
在司法工作中,常常遇到一些认知上的问题,包括知觉、记忆、判断、推理、决策等方面,都可能产生一些偏差。这里专门讲一种知觉上的偏差——嫌犯指认中的偏差。
为了破案的需要,警方常常会找到一些嫌疑人,让当事人或目击证人指认。在向他们呈现这些嫌疑人的时候,嫌疑人的个数和组成结构是影响被试知觉的重要因素。我们可以设想,如果只呈现2个嫌疑人,指认者瞎猜其中任意一人为罪犯的概率就是1/2;如果有5个嫌疑人,被试瞎猜其中任意一人为罪犯的概率就是1/5。因此,为了减少随机瞎猜造成的错误,就要同时呈现比较多的嫌疑人。另外,为了避免指认者的反应总是倾向于“有”,还应该选择和呈现一些其实肯定不是嫌犯的人,如果指认者总是反应“有”,就说明他的知觉偏差比较大,其指认不可靠。
另外,嫌疑人之间的相似性也是影响指认者知觉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有一个目击证人说,嫌犯是一个肤色很黑的高个男子,而警官找来了几个人的照片,其中只有一个是黑皮肤、高个男子,其他人不是白皮肤,就是矮个子,或者是女性,那么这个黑皮肤高个男子被指认的概率就比较高,尽管他不一定是真正的罪犯。(https://www.daowen.com)
其实,在实验室里采用的再认测验方法完全可以用来为上述司法活动服务。例如,在实验室中常常用信号检测理论来检验被试的辨别能力和反应倾向。在信号检测实验中,如果被试将一个实际是信号的刺激正确地指认为信号,这种情况称为“击中”;如果将不是信号的噪声刺激指认为信号,称为“虚报”;如果将信号指认为噪声,称为“漏报”;如果将噪声指认为噪声,称为“正确拒斥”。如果将真正的嫌犯比作信号,那么其他嫌疑人就是噪声。指认者的指认也可能产生上述四种情况。
实验室实验的结果告诉我们,被试的辨别能力常常是稳定的,而反应倾向常常因为各种因素而发生变化。在嫌犯指认工作中,反应倾向也是一个容易变化的因素。如果指认者急于指认出一个嫌犯,那么实际不是嫌犯而被指认的概率(在信号检测理论中被称为“虚报”)就会增加。但是,如果太谨慎,真正的嫌犯未被指认的概率(在信号检测理论中被称为“漏报”)就会增加,从而放跑坏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埃利森和巴克霍特(Ellison&Buckhout,1981)提出,可以让指认者分两步作出反应:第一步,对问题“这些人当中有没有嫌犯”作出回答;如果指认者回答“有”,则进入第二步,指出具体哪一个是嫌犯。埃利森和巴克霍特指出,指认者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常常标准偏低,从而倾向于回答“有”,对于这样的指认者应该采取一些措施减少他们的偏差。埃利森和巴克霍特提出了三个措施:第一,作为警官,不要认为指认者觉得很有把握就认为他们记得很清楚,两者之间其实没有多少相关;第二,向指认者说明,呈现的嫌疑人当中不一定有嫌犯;第三,想办法让呈现的嫌疑人在服装穿戴等与犯罪行为无关的特征上尽可能相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