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金融体系结构

四、我国现行金融体系结构

我国现行金融机构基本由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在华金融机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组成。

(一)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领导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履行国家赋予的中央银行的职能。作为中央银行,其主要职能是: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业,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维护金融体系安全、有效地运行。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②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③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④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⑤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⑥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⑦经理国库;⑧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⑨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⑩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⑪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1998年底,国务院决定,对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实行改革,撤销省级分行,跨省设置九家分行。这是我国金融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建立现代金融体制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我国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的主体。它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按股份制模式组建的商业银行,如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等;二是国有专业银行转轨而成的国有商业银行,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它们都是直属于国务院的经济实体,在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与管理。各国有商业银行在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依照国家的经济和金融政策、法令、规章和计划,独立行使职权,自主经营业务,独立经济核算。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形成国有独资银行、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分工并存的格局。

我国商业银行以效益性、流动性、安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努力向规范化商业银行的要求发展,建立以比例管理为核心的自控体系,以提高资产质量为中心的风险防范体系,以相互制约、防错防弊为基本要求的清算保管体系,以资金、成本和利润三大目标为内容的财务分析体系,以计划部门为主体的经营运作体系等。

我国商业银行依法可以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银行业务:①吸收公众存款;②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③办理国内结算;④办理票据贴现;⑤发行金融债券;⑥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⑦买卖政府债券;⑧从事同业拆借;⑨买卖、代理买卖外汇;⑩提供信用服务及担保;⑪代理收付款项;⑫提供保险箱服务;⑬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政策性银行

在我国建立政策性银行,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是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组建、参股或保证,专门在某一领域从事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国家银行。政策性银行不同于商业银行,因为它的业务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政策性银行的任务主要是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某些行业和企业发放低息优惠贷款,支持重点产业部门、基础产业部门和支柱产业部门的发展。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有严格的政策界定,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我国现已成立三家政策性银行。

1.国家开发银行

这是配合投资体制改革,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为主要融资对象的政策性银行。

2.中国进出口银行(https://www.daowen.com)

这是为大型成套设备的进出口提供信贷支持的政策性银行。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这是主要承担国家粮棉油储备、农副产品合同收购及农业开发方面的政策性贷款的政策性银行。

(四)外资在华金融机构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外资金融机构陆续进入我国,且有数量不断增加的趋势。有些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开办我国中央银行规定的金融业务;有些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负责介绍业务。在外资金融机构中,绝大多数是银行,也有一些是外资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

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的分行,其业务范围有一定限制,一般只准经营外汇业务,不准经营人民币业务,但在部分地区已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中外合资银行,一般是由外资银行和我国银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并在国内注册的商业银行。境外银行在我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一般只能进行工作洽谈、联络、咨询、服务等,而不得从事任何直接营利的业务活动。

(五)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我国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迅速,现成为门类齐全、业务范围广泛的金融力量。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须与经济发展客观需要和中央银行监督水平相适应。实现金融机构多样化,有利于打破几家大银行的垄断局面,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金融机构的设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最低限额的资本金和组织章程等,并按规定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批准。我国目前主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有:

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这是经营国内外保险和再保险业务的国家专业公司。其主要任务是:经营国内、国际保险和再保险业务;积聚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和给付;防止灾害损失、增进社会福利;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补偿制度。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的财保业务和寿保业务已经分离。另外,我国还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等。国外一些著名的保险公司如美国友邦保险公司等也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

2.信托投资公司

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有两种类型:全国性的信托投资公司如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它是地方政府为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而在大中城市建立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吸收信托存款;经营委托贷款与投资;信托贷款与投资;从事融资性租赁;办理担保与代理业务;经营有价证券的发行和买卖,以及在境外发行外币有价证券;筹措境外外币借款;经营外汇信托投资业务等。1998年底,中央银行提出信托投资公司要按“信托为本、分业管理、规模经营、严格监督”的原则进行改革。

此外,邮政储蓄机构、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也随经济发展纷纷建立并发展起来。中央银行提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要立足于筹集企业集团成员长期闲置资金,提高企业集团技术改造水平,不能把财务公司办成短期融资为主的商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