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险的险种

二、 保险的险种

(一)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以及有关的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财产保险一般有以下的几个主要险种:

1.火灾保险

火灾保险是保险人对不动产和动产因火灾、雷击造成的直接损失以及施救费用负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火灾保险简称火险。最初的火险仅承保不动产,后来保险承保范围逐步扩大到包括不动产、动产在内的各种财产。保险责任最初只限于火灾、雷击,后逐步附加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及灾后利润损失和额外费用等。实际上火灾保险已成为一种综合性的普通财产保险。我国开办的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都是以火灾保险为基础的。

2.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也称海上运输保险,即保险人承保各种财产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起的财产损失、费用损失及有关的责任。海上保险包括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运费保险和各种有关的责任保险。此外,海上保险还包括造船保险、海上石油开发保险等险种。海上保险被认为是一门神秘的学科,因为它是古老的险种,远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就产生了海上保险的萌芽。当时海上保险条款以古代英语写成。

3.内陆运输保险

内陆运输保险是海上保险以外的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物资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内河、陆上(汽车、火车等)、空中(飞机)运输货物保险,邮包保险以及运输设施和受托人责任保险等。内陆运输保险是随着海洋运输保险的发展而产生的。海洋运输保险补偿从货物上船点到登陆点期间的损失,内陆运输保险补偿内地水陆运输中的货物损失。

4.运输工具险

运输工具险是以各种海、陆、空运输工具,如铁路车辆、汽车、轮船、飞机等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机动车辆保险、飞机保险等。

5.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是以各种建筑工程和机器安装过程中的各种财产物资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责任包括财产损失和第三者伤害及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这是一种综合保险。工程保险主要有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等。

6.锅炉及机器保险

锅炉及机器保险是以锅炉、机器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爆炸、破裂等灾害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保险。这种保险对损失预防极为重要,保险人要经常派技术人员免费对锅炉、机器进行检查,以预防危险事故发生,减少损失。

7.盗窃保险

盗窃保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因被偷窃或抢劫等所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主要有住宅盗窃保险、营业处所盗窃保险及银行盗窃保险、现金运送保险等。

8.利润损失保险

利润损失保险是保险人承保企业财产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受损,导致生产经营中断引起的正常的利润收入的损失。一般的财产保险只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财产的直接损失提供保障,因财产损失而引起的间接损失则不予承保。而利润损失险是对一般的财产保险中不予承保的间接损失提供保障,即承保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使被保险人在一个时期内,停产、停业或营业受影响而损失的预期利润以及必须开支的费用。利润损失保险常作为财产险的附加险来投保。

9.农作物保险

农作物保险是以各种粮食作物或经济作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保险人对农作物生长过程中因冰雹、霜冻、水灾、旱灾、病虫害等造成产量减产或绝收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主要有小麦保险、水稻保险、棉花保险、果树保险等。

10.畜禽保险

畜禽保险是以各种牲畜、家禽及经济饲养动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承担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疾病所致畜禽死亡、伤残而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主要有牲畜保险,奶牛保险,养猪、养鸡保险以及淡水养鱼保险等。

(二)人身保险

1.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生或死)作为保险标的,以死亡或生存为保险事故,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损失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人寿保险中最基本的险种有三个: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

(1)死亡保险。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的死亡作为保险责任的一种人寿保险。死亡保险又可分为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死亡保险。

定期死亡保险,又称定期寿险。定期寿险提供确定时期的保障。当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期内死亡时,保险人给付受益人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定期寿险的特点是保险期限短,保险费率较低,适合于低收入者或暂时需要保险的人进行投保。

终身死亡保险,又称终身寿险。终身寿险是提供终身保障的恒久性保险,一般到100岁为止。如果被保险人到100岁时仍生存,保险人仍给付保险金。终身寿险有两种缴费方式:一为限期交费,如规定交费期为10年、20年等;二是终身交费,即只要投保人活着,就要按时缴费。终身寿险的特点是:保险费率较高,保障比较充分。

(2)生存保险。生存保险是被保险人生存到保单指定日期后,由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人不给付任何保险金,保险单失效。如某人投保定期10年的生存保险,如被保险人生存到第10年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在第9年死亡,则保险人不给付任何保险金,保险单失效。

(3)两全保险。两全保险又称储蓄保险、养老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人给付受益人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后仍生存,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两全保险是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的综合。两全保险的特点是:保障最全面,保险费率较高,并且具有储蓄性质。

2.年金保险

年金保险是用年金方法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或年金受领者的生存期或特定时期按约定的金额作定期给付,可提供被保险人或年金受领者的退休收入。年金保险一般有如下几种:

(1)纯粹终身年金。这是指被保险人或年金受领者只有在生存期可领取年金,死亡后停止给付,不退还没有使用的年金保费的一种保险。

(2)偿还式年金。这是指年金受领者死亡后,剩余的年金继续给付给其受益人的一种保险。这种年金有多种形式,如保证分期偿还年金、分期偿还式年金、一次性现金偿还年金等。

(3)延期给付年金。这是指被保险人购入年金后隔一定时期或达到某年龄时开始给付年金,可以以一次缴费或分期缴费方式购买的一种保险。如退休年金,从退休年龄开始给付,年金受领者可以选择给付方式,如分期偿还年金、一次性现金偿还年金等。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人的身体或劳动能力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或残疾者,保险人负责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的死亡、残疾是由于疾病引起的或自然死亡,而不是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4.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因疾病而不能从事工作或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健康保险中的“疾病”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疾病必须是由非先天原因引起的,有些先天就存在的疾病,则不属于健康保险的范围。二是疾病必须由人体内部原因引起的。三是疾病是由某种原因引起,并且可以用药物、手术等手段治疗的。

(三)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人承保对象的一种保险。责任保险目前已成为保险公司承保的主要险种。责任保险的种类主要有:

1.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是以公众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保险人承保在保险单规定的特定地域范围,被保险人因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中,造成公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公众责任保险也可称为综合责任保险或普通责任保险,是适用范围很广的一种保险险种。

2.职业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是保险人对医生、律师、会计师、建筑设计师等自由职业者因工作疏忽或过失而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应负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承担的一种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因不同的职业有不同的风险,所以一般无统一的条款和保险单格式,而由保险人根据不同种类的职业责任,设计制订专门的保单条款。

3.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是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因制造、销售的商品有缺陷,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于1910年在美国产生,1980年我国正式开办此保险险种。1985年后产品责任险在我国得到了迅猛发展。

4.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保险人承保雇主对其雇员在受雇佣期间,因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病而造成人身伤亡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承保的是一种契约责任,即雇主应根据其与雇员订立的合同而承担雇员在工作期间所受伤亡或疾病的经济赔偿责任。许多国家都以法律形式规定雇主必须投保雇主责任险。

(四)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险一般有以下几种:

1.养老保险

社会养老保险也称老年社会保险,是指政府通过法律规定,形成养老保险基金,使公民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社会劳动领域后,可以得到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

2.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对失业者给付社会保险金,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一种保险。所谓失业是指有工作能力和工作愿望的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一时无法获得与其技能相称或可以接受的工作。在我国,实行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

3.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人身伤亡,由社会保险机构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工伤保险具有强制和补偿性质,在工伤保险中遵循“无过失补偿制度”,即在发生工伤事故进行补偿时,无论事故的责任由谁负责,伤残或死亡者均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4.疾病保险

疾病保险,也称医疗保险,是政府对职工因病需要诊治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由政府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