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教材的管理
2026年01月16日
七、课程、教材的
管理
为保障和促进课程对不同地区、学校、学生的适应性,实行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级课程管理。
教育部制订基础教育课程管理的政策,制订基础教育课程计划,制订国家课程标准,制订基础教育课程的评价制度。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课程管理政策和本地区实际,制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国家课程的计划,规划地方课程,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单独制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使用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须经教育部批准。
学校在执行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同时,应视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结合本校的传统和优势、学生的兴趣和需要,开发或选用适合本校的课程,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学校有权力和责任反映在实施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完善基础教育教材管理制度,实现教材的高质量与多样化。国家鼓励有关机构、出版部门等依据国家课程标准组织编写中小学教材。各教材编写者应根据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材编写核准制度,向教育部申报,经核准通过后,方可编写。除经教育部授权外,按照国家课程标准编写的教材须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地方教材须经省级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严格实行编审分离的教材审查制度。
加强对教材使用的管理。教育主管部门定期向学校和社会公布经审查通过的中小学教材目录,并逐步建立教材评价制度和在教育主管部门及专家指导下的学校选用教材制度。严禁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推销教材,改革用行政手段指定使用教材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