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二 死亡的标准
1.传统的死亡标准 以心脏停止跳动和停止呼吸作为死亡的定义和标准,在人类社会沿袭了数千年,直至今日。在医学实践中,宣布患者死亡的标准是:心跳、呼吸、血压的停止或消失,体温下降。但即使血压、脉搏和呼吸消失,而心脏功能的电证据尚存在,通常并不宣布死亡。
2.脑死亡标准 现代医学研究表明,死亡是分层次进行的复杂过程,心肺功能丧失并不代表大脑、肾脏和人体其他主要器官功能的停止,心跳和呼吸的停止作为过程的一个层次,并不预示人作为一个整体死亡的必然发生。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各种维持生命的技术、仪器、药物等得以应用,心跳、呼吸停止的人也可以维持生命。心脏移植技术的临床应用,表明心脏是可以替换的。这些均使传统死亡标准受到了挑战,医学专家提出了脑死亡的概念。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
(1)哈佛标准:1968年,在世界第22次医学大会上,美国哈佛医学院特设委员会发表报告,提出了新的死亡概念,即死亡是不可逆转的脑死亡,其诊断标准有以下4点。
1)对刺激无感受性和反应性:对外界刺激和内在需要完全无知觉和反应,甚至最强烈的疼痛刺激也不能引起发音、呻吟、肢体退缩或呼吸加快等。
2)无运动、无呼吸:自发性肌肉运动消失;经医生观察>1小时,撤去呼吸机3分钟仍无自主呼吸。
3)无反射: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角膜发射和眼运动反射消失;吞咽、喷嚏、发音、软腭反射等由脑干支配的反射也消失。
4)脑电图波形平坦:脑电图检查显示脑电波平直或等电位。
(2)WHO标准:1968年,WHO建立了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提出的脑死亡标准,基本同“哈佛标准”:①对环境失去一切反应;②完全没有反射和肌张力;③停止自主呼吸;④动脉压陡降;⑤脑电图检查显示平直。
(3)我国《脑死亡判定标准与技术规范(成人质控版)》:20世纪70年代,我国开始了脑死亡判定的理论研讨与临床实践。2012年3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批准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作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脑损伤质控评价中心。2013年,该中心在10年来脑死亡判定临床实践与研究的基础上,对上述两个文件进行了修改与完善,提出新的《脑死亡判定标准与技术规范(成人质控版)》。(https://www.daowen.com)
1)判定的先决条件:①昏迷原因明确;②排除了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
2)临床判定:①深昏迷;②脑干反射消失;③无自主呼吸。
靠呼吸机维持通气,自主呼吸激发试验证实无自主呼吸。
以上3项临床判定必须全部具备。
3)确认试验:①短潜伏期体感诱发电位:正中神经SLSEP显示双侧N9和(或)N13存在,P14、N18和N20消失;②脑电图检查,显示电静息;③经颅多普勒超声(transcranial Doppler,TCD)检查,显示颅内前循环和后循环血流呈振荡波、尖小收缩波或血流信号消失。
以上3项确认试验至少具备2项。
4)判定时间:临床判定和确认试验结果均符合脑死亡判定标准者可首次判定为脑死亡。首次判定12小时后再次复查,结果仍符合脑死亡判定标准者,方可最终确认为脑死亡。
反馈与思考
患者徐某病情持续恶化,脑干反射消失,脑电图检查显示电静息,无自主呼吸,心跳停止,心电图检查显示波形平坦,医生宣布患者死亡。患者死亡后,尸体会发生哪些变化?护士如何为患者进行尸体护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