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这一思想,对于指导我们的教育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要求我们在教育工作中把依法治教和以德治教紧密地结合起来。
依法治教和以德治教相结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法治和德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在一个健康运行的社会中本来就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社会是由人组成的,每个人都是在自己的意识、意志的支配下,为实现某种利益、达到某种目的而行动着的。这样就使得人们的个别行动往往是相互冲突、相互矛盾的,但是任何一个社会都只有在一定的秩序中才能正常运转。因此,为了能将各个社会成员的行为尽可能纳入社会秩序所需要的秩序范围内,以保证社会各个生活领域包括教育领域的正常运转,任何社会都必然形成某种相应的社会控制系统。社会控制系统所凭借的手段是多方面的,但主要的是法律和道德。法律和道德虽都是规范人的行为的重要手段,但各有不同的特点和作用。从一般意义来说,法律主要是从权利及相应义务的角度,以“必须怎样”的行为准则,依靠强制性的国家机器,去调节人的各种关系和活动,偏重于确认和维护当事人所应有的权利。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是“法治”的主要内涵。法律手段要有效用,当然要仰仗社会成员守法的自觉意识,但法律在社会成员违法犯罪和蔑视法律规范时,可以依靠国家机器强制执法,直至采取剥夺公民权利、限制人身自由乃至剥夺生命等极其严厉的措施。因此,法律的威严,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是通过社会成员的惧怕心理来起作用的,从维护社会的秩序和保障社会的稳定来说,法律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是“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如果一味地依靠刑罚的强制手段,靠强力来制服那些违反法律的人,人们就不可能产生“羞耻之心”,也不知道违反法律是“可耻的”,因此,他们就不可能在内心中形成一道防御犯罪的堤防,从而陷入邪恶的深渊。与法律不同,道德主要是从现实利益关系的角度,特别是现实生活中个人对待社会整体利益和其他个人利益的态度,以“应当怎样”的道德准则,诉诸于舆论褒贬、沟通疏导、教育感化等,尤其注重唤起人们的羞耻心,培养人的道德责任感和善恶判断能力,去调节人们的各种关系和活动的。因此,“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法律和道德各自具备的这些特点和作用,决定了它们只有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https://www.daowen.com)
其二,依法治教和以德治教紧密结合是教育劳动有效而顺利进行的保障。教育劳动是一项甚为复杂的劳动,在教育劳动的过程中,存在着众多而复杂的利益关系,学生处在学生集体,教师集体、学校领导、学生家长、社会环境等共同作用之下。一个教师要完成自己的教育和教学任务,往往不仅要处理好与学生的关系,而且要处理好与其他教师、教师集体、校长、家长及社会有关方面等关系。而且,这些关系的处理状况直接影响着教育劳动的秩序与效果。如果不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些关系,有可能引起相互利益的矛盾和冲突。经验表明,在教育劳动中教师个人利益与学生利益、教师个人利益与其他教师利益、教师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和冲突是经常发生的,有时是明显的,有时是不明显的;有时责任在这一方,有时责任在另一方;这种利益矛盾常常恶化教育劳动的条件,影响教师的威信和劳动情绪,影响学生的学习态度和积极性,影响教师劳动行为方式的选择和教育劳动目的的实现,从而影响了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整体利益的实现。
为了保障教育劳动有效而顺利地进行,就需要调节教育劳动中的利益矛盾。调节教育劳动中的利益矛盾,就必须把依法治教和以德治教相结合起来。依法治教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有关机构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从事有关教育的治理活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从事办学活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有关教育的活动。以德治教,就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教师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道德觉悟,使其自觉地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他相关道德规则。在教育劳动中,有些社会秩序、社会关系,只能由法律来调整,由国家机器来监督实施,违者必须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些社会秩序、社会关系,只能由道德来调整,由社会舆论和个人的道德良心来监督,违者受到相应的道德谴责。在这两个不同的领域,法律干预道德或道德干预法律,不但起不到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而且还可能使原来有序的社会关系和秩序遭到破坏。教育法律和道德又是互为基础的。一方面,在道德规范不被人们所信服,人们形不成相应的道德良心的时候,教育法律便成为保障教育秩序、调整利益关系的“底线”的行为规范,教育法律成为教育道德规范后的社会秩序的盾牌。另一方面,道德觉悟、道德良心又是守法的基础,从规范的层次来看,一般而言,教育道德规范的层次高于教育法律规范的层次,因而,总的情况是这样的:遵守教育道德的人一定是遵守教育法律的人,而遵守教育法律的人不一定是遵守教育道德的人。加强教育道德建设,提高人们的道德觉悟,可以大大提高他们遵守教育法律的自觉意识。因此,只有把依法治教和以德治教结合起来,才能充分发挥法律和道德的作用,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使教育劳动得以有效而顺利的展开,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