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思维的特点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抽象思维的特点

关于抽象思维的特点,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就有不同的说法。我们认为,抽象思维的特点有如下几个方面:

1.抽象思维的普遍性

抽象思维在构成概念时,舍去了事物的具体形象,通过分析、综合、抽象、概括等基本方法协调运用,从而揭露该事物的普遍性——本质和规律性的联系。它抽取的是客观事物一般的、本质的、规律性的东西,舍弃了事物个别的、现象的、偶然性的东西,故而只反映事物的一般属性和普遍性(共性),而不反映其特殊属性和个性。它使概念不再包含对象内部的矛盾性、差异性、多样性和特殊性,而是抽象的同一。例如,面对五颜六色的苹果、柑橘、香蕉、菠萝……却只说是“水果”,甚至说“植物的果实”;面对千姿百态的大雁、海燕、白鹤、天鹅……却只说是“飞禽”,甚至说“鸟纲”。“水果”或“植物的果实”以及“飞禽”或“鸟纲”等,就是从这些相应事物中抽取出来的,能够反映这些事物本质的普遍性。当我们面对“水果”或“植物的果实”,面对“飞禽”或“鸟纲”等抽象概念的时候,似乎有一种“枯燥”“冷冰冰”的感觉,似乎它超越了眼前看到的现实,甚至是“脱离”了它们。这种感觉是很正常的。抽象思维作为一种重要的思维类型,是在分析事物时抽取事物最本质的特性而形成概念,并运用概念进行推理、判断的思维活动。逻辑思维的普遍性能帮助人们在思维过程中做到概念明确、判断恰当,为超越自己的感官去认清更加宏观、更加微观、更加快速变化的世界提供了可能性。如果没有抽象思维的普遍性,就不能准确界定概念和概念与概念间的关系,这种可能性就无法变成现实性。

2.抽象思维的严密性

抽象思维最重要的特征是思维系统的严密性。抽象思维的严密性表现为其规范性、必然性、规则性、可重复性。抽象思维的方法是一个多层次、形式化的系统方法。它由一个被形式化了的公理系统组成,在这个公理化系统中,包含着许多逻辑思维的形式和逻辑规律,它的每个组成部分的构建和功能都是为整体服务的。在系统内部的各个组成要素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而且系统与外部因素之间也有着某种程度的联系。随着逻辑科学的进一步发展,这个系统将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严密。

抽象思维注重纵向集中的线性过程,追求结论的有效性,因而思维进程的每一步都要有充分的根据,都必须采取肯定或否定的形式,有严格的真假规定。故而它的思维进程从一开始就是在实现目标所规定的区域内进行,有条不紊,循序渐进,步骤严密,且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其结果可以由以往思维进程的每一步所验证。抽象思维的规范性不仅表现在它自身内部,还表现在它的检验与反思功能上,主要是在对假说的形成和科学认识结果的证明过程中,这些都需要建立在推理和论证正确、可靠、严密的基础上。

3.抽象思维的稳定性

抽象思维着重研究的是对象的质的规定性和矛盾发展的相对的稳定性。它以有序的思考方式,提出问题并验证解决问题。它的每一步都有严格的时间渐进顺序,概念—判断—推理的过程是不能跳跃前进的,即使在推理的省略式中,其省略的部分也是思维者心中自明的。任何事物在其发展、变化的过程中,都存在着自身的质的规定性,即相对稳定、静止的状态。这种事物本身所具有的运动的普遍性和静止的相对性,决定了人们的抽象思维活动既要反映事物内部及事物之间的运动、联系,也要揭示事物在某一方面或某一发展阶段上的有条件的确定性和稳定性。逻辑思维的确定性和稳定性能帮助人们发现偷换概念、转移论题、自相矛盾等这些看似简单的逻辑错误,以帮助人们在思维过程中做到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合乎逻辑和论证有力。由此,不少文章认为逻辑思维是机械化的思维,其程序是封闭式的推导,任何中断、飞跃、逆转的运作方式都不属于逻辑思维的范畴,得出逻辑思维是僵化、保守以及不能带来新知的思维。这显然是片面夸大了逻辑思维的有序性、相对确定性和稳定性。思维是客观现实的反映,而客观现实有其相对稳定、不大变化的一面,也有其不断运动和不断发展变化的一面。形式逻辑思维是对相对稳定、不大发展变化的客观事物的反映。所以说,抽象思维具有稳定性的特点。(https://www.daowen.com)

4.抽象思维的层次性

抽象思维通过抽象形成概念、判断、推理,其抽象能力可分为三个层次。

(1)表征的抽象

表征的抽象是初始层次的抽象,是对事物表面现象的特征进行的抽象,抽取出来的主要是事物的表面特征中的共性。例如,竹门、木门和铁门都是门,“门”就是抽取出来的事物的表面特征中的共性,这个概念反映了所有门的普遍属性,你不能说它是窗。在语文教学中训练学生形成概念,有利于解决问题。

(2)本质和规律的抽象

本质和规律的抽象是深层次的抽象,是对事物内在本质和规律的抽象,因此抽象的结果通常是定理、定律或原理等。例如,“浸在流体中的物体受到一个支持力,其大小等于该物体所排开的流体重量”和“行星在椭圆轨道上绕太阳运动,而太阳位于椭圆的一个焦点上”这两个定律有一个显著的共同点,即它们不仅概括了观察到的事实,而且包含了一些重要的概念,诸如“支持力”“椭圆”等。这些概念不是直接观察的产物,而是逻辑思维的独特产物和工具,有了它们,规律得以显现,知识得以简化。这就是对逻辑思维的本质和规律进行抽象的结果。

(3)形式结构的抽象

形式结构的抽象是更深层次的抽象,是对各种在内容上截然不同的事物所具有的共同形式结构的抽象,其抽象的结果与表面上的共性有本质的区别。表面特征的抽象结果是可以直接进行感知的,而形式结构上的共性是不能直接进行感知的。形式结构的抽象是最高层次的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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