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医康养护融合”养老模式的对策

七、完善“医康养护融合”养老模式的对策

(一)提高供给主体的积极性,完善服务方式

鼓励一二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挥专业技术优势,转型为康复院、护理院、临终关怀院等“医康养护融合”型养老机构,直接提供养老照料和医疗护理服务,拓宽“医康养护融合”服务的供给渠道。对规模较大的养老机构,在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基本标准的前提下,经卫生部门审查准入后可设立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可以通过服务外包、委托经营管理等方式吸收医院来运营管理,从而提升双方的专业优势,相辅相成。对规模较小且社区卫生服务不健全的养老机构,可按规范的设置标准开设医务室、卫生所、保健站等,也可与附近医院协商在养老机构设立医疗联系点。规模较小且周边社区服务网络发达的养老机构,可与附近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作共享医疗资源,以法定协议形式建立具体明确的合作项目,确认双方责任与义务,形成流畅的双向转诊机制。

(二)依据老年人的不同需求设定相应的服务内容

由卫生、民政、老龄等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对有需求的老年人实施健康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相应的服务地点和服务内容。对于健康老年人、无疾病的半失能老年人以及患有慢性病但生活仍能自理的普通老年人,可以居住在社区或普通养老院,主要以生活照料为主,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医务室提供疾病预防保健、健康管理与教育、康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处于急性病或慢性病急性发作期的老年人,可以采取转诊二级以上大型医院的方式来解决,待病情稳定后再转移至“医康养护融合”型养老机构,进而接受“医康养护融合”的整体性服务。那些患有慢性病、恶性疾病、易复发疾病、大病初愈或晚期绝症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对高端复杂的治疗服务需求不大但又依赖专业且中长期的医疗护理,服务内容要以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和文化娱乐等常规性养老服务项目为基础,以疾病诊治、康复保健以及临终关怀等医疗服务为重点。“医康养护融合”型养老机构可以在充足的硬件和软件基础上贯彻持续照顾理念,在内部设置生活照料区、慢性病治疗区、失能护理区、康复养护区和临终关怀区,通过能力评估和服务需求评估,分别收养基本生活自理能力程度不同的老年人,从而实现服务体系的内部整合。(https://www.daowen.com)

(三)健全职能部门管理机制,落实各项优惠措施

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多元主体的整合,有助于形成一个具有示范效应的服务规划和供给链条。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养老服务体系总体建设规划,将“医康养护融合”养老模式纳入经济社会建设发展、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医疗资源分布规划中。同时,应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建立“医康养护融合”养老模式发展专项基金或设立养老基金会,鼓励和引导银行增加对“医康养护融合”型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对新建的“医康养护融合”型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或明确土地出让金的优惠标准,推动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细化、量化、可操作化,从而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医康养护融合”养老模式的建构与拓展。卫生、社保、民政和老龄等职能部门还需进一步加强横向联系,打破条块分割,明晰“医康养护融合”型养老机构的服务性质、服务主体、服务对象和服务范围,制定和完善统一具体的机构建设标准、设施标准、从业人员上岗标准、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建立健全机构星级评定制度和评估制度,进而设定“医康养护融合”型养老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同时,建立相对集中、统一和独立的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支付机构,整合各职能部门的相应资金,如卫生部门用于社区的预防保健经费、医保费用中支付医疗机构和家庭病床的老年人医疗项目经费,以及民政和老龄部门用于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服务的补贴等,形成统一的支付体系,对“医康养护融合”型养老机构给予整体的资金扶持。积极开展城市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研究试点,把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纳入长期照护保险范畴,将在“医康养护融合”型养老机构和居家接受社区照护的参保老年人的医疗费、护理费纳入照护保险报销范围,并逐步实现城乡统筹。已经退休的老年人、残障老年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长期照护保险费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中抽取,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划转福彩公益金予以补贴,个人和用人单位不用缴费。“医康养护融合”型养老机构在通过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列为医保定点和长期照护保险定点单位。

“医康养护融合”型养老机构的设置是目前解决我国养老问题的刚需模式,其前提是政策,需要尽快建立民政、卫生、社保、财政等部门互认的以健康生活、健康老龄化为目标的需求评估标准,同时提供资金保障,需打通养老、医疗和社保的政策通道,民政、卫生、人社等部门制定医康养护人才培养、使用和激励政策,同时明确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所需设施的条件和申报审批程序,故“医康养护融合”养老模式的实现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过程。

(王平 李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