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图书在版编目数据和制作图书版权页
在中国出版机构,一种图书的产生必须首先领取书号与条形码,目前是由出版社总编室向中国版本图书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物数据中心)在线申领书号,在此基础上制作该图书的版权页。如下图:

图书在版编目数据(CIP)与图书版权说明、图书版本记录作为图书版权页(又称版本记录页)印在图书主书名页背后,构成图书出版时的必要组成部分。
图书版权页(又称版本记录页)的内容有三:图书的版权说明、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与版本记录。
版权说明是对本图书著作权的归属做出明示。一般以版权符合开头,后列著作权人名称和首次出版年份,也可再标注本版的出版年份,还可加注诸如“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字样。版权说明排印在版本记录页上部位置。
图书在版编目数据,又称“CIP”数据,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在图书出版过程中编制并印在图书上的数目数据。图书在版编目数据应置于版本记录页的中部位置,分为四个阶段:第一段落为标题,标明“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第二段落为著录数据;第三段落为检索数据;第四段落为其他注记,内容按编目工作需要而定。各段落之间均空一行。通常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中心在核发图书在版编目数据时,对其数据项目和具体格式会根据国家标准《图书在版编目数据》(GB/T12451-2001)的规定设定。
版本记录置于版本记录页的下部位置,应该提供图书在版编目数据未包含的出版责任人记录、出版发行者说明、载体形态记录、印刷发行记录等项目。出版责任人记录包括责任编辑、装帧设计、责任校对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出版发行者说明包括出版者、排版印刷和装订者、发行者,其名称均应用全称;出版者名下应注明详细地址及邮政编码,也可加注电话号码、电子信箱地址或因特网网址。载体形态记录包括图书开本及其幅面尺寸、印张数、字数、附件的类型与数量(如“附光盘1张”)。印刷发行记录包括第一版、本版、本次印刷的时间,印数和定价。除了国家标准规定的这些项目外,出版工作实践中常有把书名、并列书名、作者名、中国标准书号也列入版本记录的。
为保护读者利益,不少出版单位还在版权页上标明因印刷装订存在质量问题而退换图书的联系方式。
中国标准书号和中国标准书号条码使用、CIP版本数据库[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的建立,对中国出版业有着重大意义。(https://www.daowen.com)
它是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产物,它使中国图书市场开始与国际图书市场接轨迈出了第一步,中国图书市场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保守封闭的局面,伟大的中华文化以高度自信的心态开始走向世界多元文明的巨大舞台,逐渐地展现自己的辉煌与绚丽。
它为中国图书业建立良好出版秩序提供了根本性保障。它不仅是给出版管理机构提供了对出版物进行有效管理的先进手段,遏制了各种非法出版活动,更重要的是彻底扭转了以往出版机构各自为政、浪费资源,分割市场和状况,使建立一个全国统一高效的社会主义图书市场体系成为可能。此后,各出版社的发行部门陆续建立了全国范围内的发行信息网络,逐步能够及时全面地掌握更加丰富的图书市场信息,迅速、准确地处理订货、发货,提高库存监督和周转效率,防止资金滞压。图书的销售网点使用条码技术,也增加了库存、订货和营业活动的管理,结账快速准确,为顾客可以提供优质服务;同时,也方便了图书馆、大专院校等文化单位的对书刊出版物进行计算机管理。
中国标准书号和条码使用,尤其是CIP版本数据库的建立,还有一个非常巨大的好处,正在日益显现。在当今信息化的社会中,建立一个海量统一的书刊信息库意义非常深远。对出版机构而言,有针对性地开发书刊资源,预测图书销售的现状和趋势,将对出版机构进行图书选题策划、科学决策、改善经营管理、优化资源组合、制定营销策略,增强其出版物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有着无可估量的资讯价值。对政府部门而言,加强对书刊业的宏观引导、政策扶持,增加中华民族的软实力,在世界范围内和平崛起,也将能提供真实可靠的决策数据。
中国标准书号和条码实施过程以及CIP版本数据库的建立,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和规范的过程。
一是禁止中国标准书号的“一号多用”。20世纪末期的一个时期,少数出版社不按中国标准书号使用的有关规定使用书号,出现了一个书号多次使用,即“一号多用”现象。1994年下半年,新闻出版署在对各出版社的书号总量核定时,发现有些出版社为了多出书,“一号多用”现象比较严重,其表现在主要有两种:其一,多种图书使用同一个书号,即“一号多用”;其二,多卷本的从套书(含上、中、下册图书)在分卷册分别给予定价、进入市场发行的情况下,全套书使用一个书号。
ISBN的原则是每一个ISBN号都是唯一的。如果失去唯一性,就会造成计算机管理的混乱,减弱计算机管理效率,导致出版管理、市场销售、馆藏书目的无序,也从根本上失去了使用ISBN号的意义。对此,新闻出版署出台《关于禁止中国标准书号“一号多用”的规定》,重申并补充有关中国标准书号的使用规定:其一、对每一种不同形式的图书应分别使用一个ISBN编号。以下情况应单独使用书号:1.同一种图书的不同装帧形式(精装、平装等);2.同一种图书的不相同版本(修订版、年度版);3.相同内容的不同开本图书;4.相同内容的不同文字类别的图书。其二、多卷本的从套书(含上、中、下册图书)的ISBN编号应根据定价,即丛套书的每分卷册分别定价,可分册销售,每分卷册应分别给予ISBN编号,分别统计品种;若丛套书的各分卷册不分别定价,全套书只有一个总定价,不能分册销售,可作为一个品种分配一个ISBN编号。其三、重印或再版没有ISBN编号的库存图书,必须补编ISBN编号。
二是禁止“买卖书号”的不正之风。20世纪末的一段时间,一些出版社以收取管理费、版费或其他费用的名义出卖书号,将国家赋予出版社的编辑、印刷、发行图书的权利,出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这种“买卖书号”的非法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破坏了出版工作的正常秩序;使一些严重政治错误、宣扬色情淫秽内容,或格调不高,质量低劣的作品得以出版;导致无照经营、漏税、牟取暴利,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为禁止这种出版行业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新闻出版管理部提出出版社要强调“两个效益”,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出版工作者要执行出版法规,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出版秩序,自觉抵制“买卖书号”不正之风。出版社要对图书的编辑、印制、发行等出版的各个环节负全部责任。要严格图书初审、复审、终审三级审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不得委托社外人员代为行使图书出版终审权。严禁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以任何形式购买书号。购买书号出版的图书属非法出版物,坚决予以取缔。
经过一段时期的努力,图书出版行业的“一号多用”“买卖书号”的现象得以遏制,维护了中国标准书号、中国标准书号条码以及CIP版本数据的严肃性、科学性,从而从根本上保证了图书出版业有健康有序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