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审稿责任制度和责任编辑职责

第四节 三级审稿责任制度和责任 编辑职责

三级审稿责任制度,是我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审稿制度。它是由一审(初审)、二审(复审)和三审(终审)组成的审稿制度。早在1952年10月,出版总署在《关于国营出版社编辑机构及工作制度的规定》中规定:“一切采用的书稿应实行编辑初审、编辑室主任复审、总编辑终审和社长批准的编审制度。”在图书出版机构,这种三级审稿责任制度一直长期坚持下来。1997年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图书质量保障体系》中仍然明确重申:“坚持稿件三审责任制度”。

三级审稿责任制的具体要求为:初稿,应由具有编辑职称或具备一定条件的助理人员担任。复审,应由具有正、副编审职称的编辑室主任一级的人员担任。终审,应由具有正、副编审职称的社长、总编辑(副社长、副总编辑)或由社长、总编辑指定的具有正、副编审职称的人员担任(非社长、总编辑终审的书稿意见,要经过社长、总编辑审核)。三级审稿责任制度还要求,初审复审、终审三个环节缺一不可。三审环节中,任何两个环节的审稿工作不能同时一人担任。

审稿过程分为三级进行,依照初审—复审—终审的次序循序递进,一级对一级负责,互为监督,上下制约,不同审读者对书稿的意见可以补充借鉴,集思广益,从而使审读意见更全面、更科学,只有通过三审之后,出版机构才能对书稿正式做出处理。三个审级的具体任务是:

初审是三审制的第一个级次的审稿。初审者应通读全稿,对稿件的政治导向是否正确、思想倾向是否健康、稿件质量是否具有出版价值,提出明确意见。同时对稿件的内容、体例、结构、形式、文字进行全面审查,具体提出稿件优缺点,并对出版可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预估,最后在一审“审稿意见”栏内签署具体处理意见,如可否采用,是否需要退改,如何退改,是否需送外审等。初审工作量最大,任务最重,一审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后两个层次分析判断的可靠基础。

复审是三审制中的第二级审稿。复审者同样要通读全稿,对初审者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判断,表明是否认同,或反对,或存疑。对初审中提出的原则性问题,必须明确表态。如果与初审意见分歧较大,复审要充分说明自己的理由,对初审要明白指出不妥之处,并提出弥补措施。对初审提出的对稿件退回修改或退稿不用的意见,也要表明自己的观点。如果初审质量不合格者,复审者可以将初审意见退回要求返工重审。

一般而言,复审者由出版机构中层环节干部充任,认识水平和编辑经验比初审者要高,所以复审的意见是终审者采取决断的重要依据。

终审又称“决审”,是三审制的最终环节。除在政治思想上严格把关外,还必须从本单位的出版范围、品牌营造、经济效益考虑。终审者一般是社长、总编辑,或约请指定有正高职称者代审,但代审的意见也必须由社长总编辑最终同意。只有这样,终审者才能对稿件处理做出决定性意见。

终审者对于前两个层次的不同意见,应高度重视。必须时可召集一、二审者或编辑人员会审,或决定外审,最终达成共识。但外审不能代替本社三审中任何一个审级。

图书稿件通过三审后,应由出版社指定本社一名负责该图书出版全过程的责任编辑,一般由稿件组织者或初审者担任。责任编辑必须是由获得出版专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没有此种资格证书的人员不能担任责任编辑。

责任编辑一经确定,要对图书出版进行全程跟踪,除负责初审外,还要负责稿件加工整理、校样通读,负责对图书的整体设计、排版、校对、印刷等环节的质量监督。出版社对每本图书问世都要求责任编辑在该书的明显处署名,以昭示责任编辑对该书的质量保证义务。

一般而言,出版社实行的是一书一责编。为保证图书质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责任编辑的人数。近年来,有许多出版机构,实行图书质量奖惩措施,事实上已经将责任编辑的职责延伸到出版社对图书市场的完全价值实现。如果在市场上发现某图书的问题,又确系编辑部的疏漏所造成,那么,出版社对责任编辑也要实行追究问责。

思考题:

1.图书选题策划的重要性表现在哪几个方面?提交一份图书策划提案。

2.什么是图书策划的精品意识?什么是畅销书?什么是长销书?

3.什么是图书三审制度?什么是图书责任编辑制度?

4.填写一份出版社的图书审读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