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职业价值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教师的职业价值

顾名思义,“教师”是一种社会职业称谓,无论是何种层次教育机构的教师,教书育人是其天职,“教书”是指教学方面的活动,“育人”是教书的根本目的所在。当然,实现“育人”目标还有其他很多途径,“教书”不是唯一途径。具体来说,“教书”关键在“教”,就是典型的教学活动,包括教学方法问题;书,只是作为知识体系的一个形象指代,但不仅仅局限于教材、课本。对于高等学校的教学来说,很多情况下没有“书”也能够教,小的可以是师生参与一次实验、实践,大的可以是探究自然或社会某一方面的现象和规律。大学教师如何对待这个“书”就大有文章可做。

(一)“三分法”职业价值缘起及其盛行

现代大学被赋予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职能之后,高等学校教师的职业价值取向就发生了严重分异——有的专注于教学,有的致力于科研,有的热衷于科技开发等社会服务。高等学校教师职业价值取向的这种分异也许都有一个必然的震荡期,震荡期过后必然回归。高等学校是探究高深学问的场所,高等学校教师所从事的工作就是学术职业。这种学术职业随高等学校社会功能的演化而不断分化与综合,在早期的“象牙塔”高等学校内,教师传承学问以及与学生一起探讨学问就是全部的学术活动,教师职业的主体任务比较简单。后来,随着学科的分化和社会的进步,大学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使命使教师进行了学术职业发展的重新定位,一部分大学教师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一部分重点进行人才培养工作,还有一部分专事社会服务与技术开发。即使是具有三重使命的高等学校,采取这种“三分法”的措施来实现学校整体功能也是合乎情理的策略。但很多情况下,高等学校教师是在大学的这三大功能中不断进行着角色转换,甚至是利益的博弈。

因此,端正高等学校教师的科研态度,进一步明确高等学校教师的科研价值是当务之急。(https://www.daowen.com)

(二)重塑高等学校教师职业价值和培育职业价值感

作为一种当下的应景之策,高等学校把所有教师都作为学校社会职能的实现者加以指责规定,在管理上虽然达到了简便易行,但违背了教师职业的根本价值原则,带来了一系列的不良后果。高等学校教师的根本职业价值不能因机械的“三分法”而具有三重性,它的本质就是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的学术活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都是为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人才培养质量服务的,也是引导学生认识社会从而成长成才的必然途径。一所高等学校可以有三个甚至多个社会职能,但高等学校教师的职业价值只有一个标准,这就是本和末、表和里的关系,相互之间不能颠倒。钱伟长早在20世纪80年代谈到高等学校教师时就有一个非常直观的表述:“你不教课,就不是教师;你不搞科研,就不是好教师。”高等学校教学活动的本质和特点决定了以探究学术为标志的科研活动是教学活动的任务之一,不能把高等学校教学活动纯粹理解为中小学那种以传授知识为主要任务的教学,教师和学生本身都肩负着学术活动任务。

明确了这一点,就要匡正和培育高等学校教师的职业价值感。职业价值感是每一个社会工作者通过对自己所从事职业的价值进行自我判断、对自身职业工作可能取得的成就进行基本估计、对社会所产生的回报和影响进行满意度评价等所形成的基本认同。这是衡量一个社会职业者是否爱岗敬业的基本标准。传统的职业价值有经济价值、安全价值、伦理价值等,而现代的职业价值则扩展到包括个人认同、自我价值实现、个人成长和成就感、人际交往等方面。简单地说,就是社会职业幸福感—作为高等学校的教师,当然是既要让自己获得各方面的幸福,也要使学生获得应有的成功与幸福。如果一名教师连自己到底要实现一个什么样的职业幸福目标都很恍惚,最后的结果自然是什么也实现不了。我们经常听到高等学校教务处处长说教师们的科研任务重、压力大,用到教学上的精力不足;又有科研处处长说现在教师的教学任务如何如何重,师生比达到了多少,没有精力搞科研。这难道就是高等学校的一个难解之谜吗?不是,这只是一个体制化的缺陷和一种逃避责任的遁词。那些科研搞得好的教师是不会说这种话的,而且就中国的绝大多数高等学校来说,其所开展的“科研”应该说由于原创不足或技术保障条件不足而毫无创新价值。高等学校教师以及教师和学生一起所进行的科学研究工作只不过是探究社会和自然规律的一点点常识,却是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一个有用环节。虽然科研成果在人类发展历史上几乎不会留下什么,但这个过程是人才培养所必需的,因为教师培养出来的学生或学生的学生具有了那种探究和认识的能力,就可能会取得更加有用的成果。因此,教师的职业价值感不是来自一篇论文的发表、一个项目的获得,而主要是一种对接班人的未来创造抱有希望的期盼。

高等学校教师的职业价值不应仅仅定位于谋生的手段,也不能简单地被看作是完成任务,只有将职业的价值提升到与个体对生命价值的追求相一致的高度,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个体对职业的认同感、归属感,从而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使个体投身于教学。同时,高等学校教师也不能把职业价值局限于个人幸福之中,一种有价值的科研活动、一个学生的培养,都不是仅凭教师一己之力所能实现的。因而,要增强团队幸福意识,这会促使教师无论是在教学还是在科研活动中,始终发挥集体的力量,这样就会创造幸福、给予幸福,共同分享职业工作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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