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教学方法创新的原则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高等教育学研究的兴起,高等学校教学理论与实践日益丰富,也见仁见智地引进、提炼出很多“教学原则”,其中有很多属于教学方法范畴的原则。但教学原则只是关于教学方法选择和使用的一部分原则,不是教学方法创新原则。创新理论最先由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于1912年建立,一百多年来,人类社会的创新理论和实践也在不断发展,一般而言,创新就是在有意义的时空范围内,以非传统、非常规的方式先行性地、有成效地解决社会、经济、技术等问题的过程。它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①它是一项活动,目的在于解决实践问题;②它的本质是要突破传统、突破常规;③它是一个相对概念,其价值与特定的时间、空间密切相关;④它无处不在,人人可为;⑤它以成效和结果为最后的评价标准,可分成若干等级。因此,教学方法创新实际上就是教学方法选择和运用的变革问题,教学方法创新原则就是用来指导教学方法创新活动的相关规定性。
根据创新活动这样一些规定性,高等学校教学方法创新的基本原则有如下几种:
(一)科学性原则
高等学校教学方法创新无论是在方法论层面还是在具体的教学艺术与技巧层面进行,首先必须是科学合理的而不是随心所欲的,是科学性与艺术性的统一。同时,创新活动还必须同时符合相应学科规训和教育学科规律的基本要求,违背任意一方面的基本要求,创新就是为创新而创新的形式主义,不仅不能达到理想效果,还会诋毁教学方法创新的本来面貌。
为了做到教学方法创新符合科学性原则,在创新活动实施之前,就应当对创新活动的实施以及结果进行基本评估,使其尽可能更合理一些,操作更便捷一些。
(二)相对性原则
创新本来就是相对于原有状态而言的,任何创新都不可能达到绝对的最优、最佳、最美、最先进的程度。教学方法创新的相对性,是针对人类既往所使用的一切教学方法而言,都是总结和继承传统教学方法合理成分而开展的相对完美的改革,没有过去就不可能有教学方法创新的未来,无论是从具体形式、组合方式还是所产生的后果来看,只要取得了相比以前更好的效果,就是成功的创新实践。特别重要的一点是真正的教学方法创新必须是能够推广的,而不是“独门绝技”。以前的很多教学方法改革创新,虽然在个别或局部产生了比较理想的成绩,但是推广价值不大,影响面小。相对性原则是我们开展教学方法创新所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否则,一切创新都会成为过眼烟云,不会给高等学校教学留下有价值的经验和财富。
(三)适切性原则(https://www.daowen.com)
教学方法创新的基本要求是符合教学需要,创新是实实在在的实践活动,不能有理想主义的侥幸心理。教学方法创新设想一定要适合教学内容、教学对象、教学目标以及时代与社会的需要,方法是服务于内容、服务于主体、服务于目标、服务于环境条件的,不同方法适应不同的内容、主体、目标、环境。因为高等学校的这几个基本教学要素几乎时刻在变化,这要求教学方法创新活动也必须每时每刻、无处不在。即使是同一个教学内容、相同的教学目标和同一个教学时空,学生的情况也各不相同,可以尽最大努力实施多样化教学方法或调整不同的教学进度。
(四)开放性原则
高等学校教学方法创新需要有一个开放的环境和宽容的氛围方能顺利进行,现有的各种管理、评价、考核制度不是鼓励教学方法创新,实际上是限制甚至是扼杀了教学方法创新。就教学方法创新的内在需要而言,一要有开放的视野,不能仅在教育学的圈子里也不能仅在已有的高等教育学圈子里打转,创新就是突破和超越,站在井底就超越不了井口的视野,因此鼓励多学科、多领域、多国度的学习借鉴,当然,这种学习借鉴必须是认真消化了的、切合高等学校教学基本要素需要的;二是在教学管理上对待教学方法创新也必须是开放的,不能把课堂规定得太死,课堂就是教师和学生的课堂,要提倡把课堂还给教师和学生;三是在教学方法创新结果以及评价方面也必须持开放态度,既然是创新,就要允许有多样化结果,甚至容忍失败,而不能用传统的结果观念和标准考量创新的教学实践活动。同时,在评价某位教师的某门课程的创新价值问题上,也应该科学地看待评价主体(学生)的认识能力及其当下的感受,有时当下的感受可能是不真实的,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加以内化、比较以后才能做出客观的评价,所以不应一味苛求课后即时评价的如潮好评。对教师来说,所谓的教学风格主要也是运用教学方法的相对固有模式,这种模式不在于让每一次教学活动都感受深切,一定有所变化、有所改进,风格是在一届又一届的学生事后评价中产生的。
(五)公利性原则
公利即公共利益,与私有利益相对。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对负面的“私利”的研究和剖析较多,而对普通的“公利”熟视无睹。公与私是一种系统联结概念,并非对立。公的根本价值在于为私服务,在于为私与私之间的利益分配提供公平保障。公是一个相对概念,从小处说是“私之外”,从大处说有国家民族之“公”、有人类社会之“公”。利就是具有某种可用性的价值体,分自然存在物之利和人为事物或事务之利两种。高等学校教学方法属于人为的无形有用价值,无论是使用还是创新,都属于公利范畴,按照“强互惠”理论就是一种典型的公利行为,比如人类教育的产生(一些人不劳动而集中学习成长)、义务教育的规定性、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等都是宏观的公利性。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教学方法创新,必须是公利性的。
作为一个具体个人的教师,公必然源于私,但是,一定要注意处理“公心”与“公利”的关联。尽管出于“公心”,但要明确利为谁谋,不是当下的自己和学生,教学方法的评价也不是当下的评价。私心谋私利,公心不一定都是谋“公利”,为了眼前的“公”谋利,是一种有回报的弱互惠交换行为,算不上公利性。公利性也不是常见的平均主义式的公平利益,而是适宜于每个学生发展的内在的公平之利,用一种方法对付全体学生不是这里的“公利性”所要求的。
【注释】
[1]司马云杰.价值实现论:关于人的文化主体性及其价值实现的研究[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3:4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