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与法律各自的功能
新闻的第一功能是传播。法律的第一功能是规范。新闻与法律同属于意识形态领域,均为社会上层建筑。
从历史学的角度考察,有了人类就有了原始的传播。传播的最基本形态有两种:人内传播和人际传播,它们的起源较之法律的起源,历史当然更为悠久。语言的产生和文字的创立,书写工具和其他传播工具,都因人的交际需求而被创造。传播由原始到高级,直至当代通过互联网实现的实时和多媒体传播,都是为了满足人类交际活动中不断产生的更高级需要,追求的是一条“高效”的路径。
法律从产生的原始形态开始,尽管当代人对蒙昧时期原始口头审判状态不得而知,但是从数千年前《汉谟拉比法典》一类早期成文法典的形态可以推断出,法律从口头审判状态发展到今天法庭内外完备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行为,一直追求的目标是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尽管在不同的人类发展阶段和不同的社会制度之下,对“规范”的解读并不一致,但是,法具有普遍约束力,因而具有规范的本质属性是公认的观点。关于这一点,早在古希腊时代,亚里士多德就围绕“公正的规范”提出了“普遍正义”和“特殊正义”的命题[1]。(https://www.daowen.com)
传播活动与法律行为的交集,是一种自然产生的互相影响。一切传播活动,都是社会传播。传播的主体和接收者都是人,而且是社会中的人。而法律的制定者和受制者也都是人,当然也是社会中的人。
社会,成为传播活动与法律行为共同的活动空间,也是共同作用的对象。
法律的约束力只有通过传播才为社会知晓,没有一部法律是藏之密室而不为人所知的。法的特性就是公开,不教而诛是私刑而不是公法。而传播活动的产生在初始阶段是无序的,也就无需规范。但是传播的内容与形式,在人类社会的利益划分形式进入相对成熟的阶段后,也就是氏族与部落、社会与国家产生后,传播活动随即逐渐归于有序,因此必然要接受规范社会行为的最高形式——法律的调整。而法律对传播行为的调整与规范的目的,总体上是为了社会获得更高效的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