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的高效和高效的规范
规范的高效,高效的规范——传播与法律的互动关系,可以用这个简化的轨迹描述。
媒体的高效不仅体现在速度方面,也体现在社会总体动员方面,在意识形态领域中具有不可取代的作用,世界各国莫不如此。2013年4月16日,美国波士顿发生恐怖袭击事件,美国总统奥巴马公开表态:“在这样一天,没有民主党人,也没有共和党人。我们都是为同胞安危而并肩作战的美国人。”“并肩作战”不仅是政府的姿态,也是美国媒体在国家危难时期的通常选择,在大灾之际、公共危机和国家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形下,美国媒体都会“本能地放弃中立的报道姿态”[2],强调“我们都在一起”的理念,意在安抚公众情绪,促进社会团结,这就是媒体的团结效应,它的传播效果不是作秀,而是实实在在的社会作用。
历史上每次新的通信技术进步和突破性的进展,都会在国家和国际层面的新闻传播立法及管理中产生新的涉及法理的特定问题,包括:如何管控信息内容,如何维护国家主权,如何平衡国家和个人利益,如何保护主流意识形态,如何保持民族文化特色,等等。西方国家政府一般会通过制定新法律的形式,创建适应新的国际传播形势的信息管理秩序,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或国际范围内,将信息、思想和文化的传播流动置于可控范围内。1865年签订的《巴黎电报条约》赋予个人电报联系的权利,但同时也保留了阻止任何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违反国家法律、公共秩序或道德规范电报内容传播的权力,类似兼顾个人自由和国家利益的思想在1906年的《柏林无线电报公约》和1936年的《日内瓦广播公约》中同样得到了体现[3]。(https://www.daowen.com)
由此可见,信息流动从来都不是绝对自由的,西方国家管理国际信息传播的一贯原则就是:将个人自由与政府控制合理结合起来。西方国家为了巩固自身在国际传播中的优势,大力宣扬个人表达自由高于政府对信息流动的控制,并将第三世界国家保护文化认同利益而限制信息自由流动的行为视作违反人权的“政府审查”。尤其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各类新技术的应用,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频频利用其在信息加工、生产和供给方面的突出优势向全球输出其意识形态,鼓吹“网络自由”。在2010年谷歌宣布退出中国内地,以及西亚、北非发生一系列政局动荡后,美国国务卿希拉里两次发表有关网络自由的演讲,强调“不受国家主权约束的信息自由流动”。实际上,希拉里的言论从法理角度分析是站不住脚的,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都不允许危害主权的信息传播,何况还有宗教、政治、民族和个人隐私方面的信息,更是不能毫无顾忌地传播。
从中国本位出发观察国际社会,或反过来从国际社会视角观察当代中国,观察的结果各不相同。这是意识形态领域的一个热点现象与课题。现在的中国与30年前的中国相比有很大的不同,世界发生的变化作为中国的外部条件,可能产生对中国发展的助力,也可能产生遏制作用,所以中国对于外部环境的关切,比以前大为增加了。而中国的发展恰恰是其他国家发展的外部环境,并且是越来越重要的环境,所以他们对中国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空前关注,外国媒体报道中国的比例也大幅度增长。中国需要让世界更清楚地认识真实的中国,回答外界对中国的质疑,为他们解疑释惑,而正好外国又特别关注中国,于是,中国有了一个向外表达的机会,这种机会可以满足中国的需要,所以这是中国对外传播的一个空前的好时机。但是,中国媒体需要掌握国际话语习惯与话语规则,在进入不同国家(或地区)时,必须符合所在国的法律规制。以往中国新闻在其他国家媒体落地情况较差,除了传播艺术不够高明之外,有相当一部分原因是对当地的法律环境不熟悉,以致形成与之相抵触的现象,成为无合法接受背景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