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

一、美国

美国对新闻的法律调控与规范,主要由法院生成的判例来进行。美国新闻界则援引判例来进行价值判断和行为调整,一般对判例都予以尊重。虽然言论自由是美国的一般国家原则,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政府不得以任何形式的法规限制言论自由,但美国的最高法院仍然曾经作出过判决,允许政府对媒体的若干言论进行约束。其中摆在前几位的是:(1)唆使犯罪的言论和促成危险性行为的言论;(2)鼓吹色情、暴力、猥亵的言论;(3)煽动种族主义和种族偏见的言论。美国国会还曾立法,禁止电视台不端庄的内容与言词在儿童可以收视到的时段播出。国会在1996年甚至还通过一项法案,规定电视机制造商必须在产品上设立一种名为V-CHIP的装置,可以让家长将色情、暴力的电视节目屏蔽,防止未成年子女观看。(https://www.daowen.com)

从法律授权的行政管理层面,美国对于电子媒体的管制较之印刷媒体更直接而且更严格,主要的手段是掌控对牌照的颁发与核定。这项规定是援引美国的《电信法》,这是一项不仅针对新闻界而且涵盖信息与通讯等多个行业的法律。美国无线广播电视的执照有效期是8年,有线电视则各地不一,平均为15年。卫星频道不需要申请,但在内容上还是有与有线电视一样的标准管理。执照持有人如果有不诚实、经营违法或是内容不当,则难以在期满后获得执照更新。为了做到公开和透明,政府会在换照期间派员随机进行查验,检查是否有行为失当,而且要求媒体要将送审材料保留7年,并且要在网络上公开,以备公众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