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日本
2026年03月16日
三、日本
日本战后通过了《日本国宪法》,又称“和平宪法”,以宪法的形式对新闻自由予以保护。日本对媒体的法律规范,不同于欧美国家对媒体的法律性管制体制。日本民间基于对“二战”期间政府法西斯式管理的反思,对政府干预媒体运营更为警惕。由此,日本趋向于通过法律授权的自律组织,以发布介于法律精神与行业规范之间的重大政策报告的方式来影响和调控媒介,可以说,这是一种专门的新闻法律引导与诫训。例如,从新闻行业社会作用角度,日本新闻协会于1946年颁布了《新闻伦理纲领》;为了防止行业内部恶性的商业竞争,早在1954年就制定了《报纸贩卖伦理纲领》;1958年又制定了《广告伦理纲领》。(https://www.daowen.com)
日本新闻协会,简称NSK,是一个具有一定超乎政府与行业的权威机构,与日本工会一样,属于一种和式风格的社会组织,它发布的政策报告不是法律,也不是针对个案的单独案例,但对行业的法律取向有重大影响。同时,它也具有审查媒体刊载文字内容和图片,以及广告的强制权力。如果情节轻微便予以警告,如果情节重大就会开除其会籍。媒体一旦被协会开除会籍,除了丧失社会公信力之外,甚至会被银行列为不宜往来户,并不能参与政府机构的各种记者招待会,这样就失去了媒体的生存空间,事实上受到致命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