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瑞典
瑞典是一个具有悠久法制传统的国家,北欧特有的民主与社会氛围,使得瑞典法律对媒体的规范,有着长久和浸润深透的效果。(https://www.daowen.com)
新闻公评人是瑞典的首创,而且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瑞典的新闻公评人具有法定的地位,公评人甚至具有裁罚的权力。这些公评人经过报业联合会主席、律师公会主席、国会新闻公评人讨论后任命,任期3年,通常可以做三任。1969年,瑞典新评会为应对社会对于犯罪新闻报道过滥的忧虑,同时为避免国会立法直接干预媒体内容,进一步引进了“公众代表”,并建立了专门的公评机构——公评人室。如果社会公众或机构认为媒体报道失真,或有诽谤行为,可以进行申诉,由公评机构进行裁决,若最终裁定公众方胜诉,媒体除了必须立即刊登谴责声明外,还得缴纳约2000英镑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