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英国

二、英国

英国是一个媒体管制法律浩繁的国家。因为媒体的历史悠久,而且所有权复杂,所以英国针对媒体的法律调整也具有历史性和复杂性。英国曾经通过国家立法,赋予新闻机构完全依靠自律进行管理,但是自律并没有让英国媒体走上阳光发展之途,相反,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媒体侵权与失格事件不断发生。因此,至2003年,英国在已有一个“文化媒体及运动部”(Department for Culture,Media and Sport)外,又专门设立了英国通讯办公室(Office of Communications),以法定授权的形式,对媒体进行管理,直至可以对违规严重的业者予以吊销执照的处分。这些规定包括:

1.执照持有人提供错误资讯,误导主管机关。

2.任何变更影响了原持有执照者的身份、股份及控制状况,即丧失了其持照的资格。

3.主管局不认为持照者适当且适合持有执照。(https://www.daowen.com)

4.持照者所提供的服务已经不属于许可的内容服务范围。

5.持照者已经终止提供服务。

此外,英国通讯办公室还专设了具有咨询功能的“消费者委员会”,代表消费者争取权益,从社会角度对媒体进行监管,也对相关的国家政策进行评议,这个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来源广泛,并要求特别照顾到弱势群体的利益。在必要的时候,英国首相甚至也直接站出来,为公众利益向媒体发声。英国首相卡梅伦2013年7月在参加全英防止虐待儿童协会的活动时宣布,为了保护儿童不受互联网色情内容的危害,政府将要求互联网运营商自动屏蔽互联网色情内容。这意味着英国网络用户将只有在告知互联网运营商开通显示色情内容的情况下才会在网络上看到色情内容。卡梅伦表示,互联网存在的色情内容对儿童来说非常危险,将会影响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需要受到合理管理[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