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权利与权力的复合体

三、媒体:权利与权力的复合体

法治保障下的传媒是一种软实力,这种软实力的发生,与法治的作用有着“同时律”——法律必须得到普遍的遵守;传媒必须成为公信力的载体。

换言之,传媒法定地位必须得到保障,传媒自身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运行,这是软实力发挥的两个硬条件。

传媒的力量不仅仅在于扬善、规范,更在于以“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方式,维护公民的内心信仰,并以事实报道为主的方式,调节社会行为准则。任何人都应当遵守法律,尊重受到法律保护的舆论和舆论载体。传媒因依法和尊重事实而产生公信力,因公信力而产生强大的力量。传媒的力量还在于亲和力。传媒亲和力在于使人们坚信公开、公平、公正。在通畅的信息传播条件下,受众不再信权而信法、不再信人而信制度。对于法律与传媒之间的内在联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有这样的表述:“要深刻把握司法工作、新媒体传播和公众信息需求这三大规律,让依法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良性互动,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36]

舆论监督是新闻传媒诸多功能中的一项功能。中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并不排斥民主、自由、人权。一般认为,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是民主社会最弥足珍贵的两大价值。在应然层面,这两大价值是相互促进与统一的。新闻传媒可以对社会的整个运行过程进行实时反映和监控;司法独立可以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被实现,社会良性发展。司法部门与新闻传媒是一对同胞兄弟,必须相互搀扶着往前走,如果一个国家这两项事业同时做得很好,这个国家就会进入善治层面,因为公民有这两大保障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共同维护公序良俗,共同对公权力进行监控。

国家软实力与新闻传播事业发展有着密切的关联。国外成熟的传播制度与传播文化,在法律的保护下,经过了一二百年的磨合,在关键时刻,往往发挥出巨大的能量,维护与之匹配的政治制度。2013年4月16日,美国波士顿马拉松比赛终点发生爆炸,从爆炸刚刚发生,美国各种传媒的连续报道就启动了。面对重大公共事件,政府、媒体、企业、公民的互动力量发挥得淋漓尽致。细节和真相的另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就此打响。面对重大公共事件,此次恐怖袭击中美国的处理方式,被评价为“一场没有谣言和恐慌的突发事件”,让我们看到了政府、媒体、企业、公民的互动力量。

波士顿马拉松赛爆炸事件发生后,媒体,特别是新兴媒体反应迅速,成为波士顿警方等公共机构的有效沟通工具。波士顿警察局的Twitter账号显示出社交媒体的积极面。在爆炸发生后,该账号一直在不停发布相关信息,包括逃生和救援指导。

当然,同样也出现了很多误导性的信息。事件发生后,Twitter上很快传出了警方关闭手机服务、避免远程引爆的消息。但这些消息最终被证伪。

也有居心叵测的人对新媒体加以利用。例如,一个声称为长跑组织者的账号承诺,用户每转发它的消息一次,它就会向受害者捐赠1美元。但此事很快被揭穿,这其实是一个假冒的马拉松组织账号。研究者认为,这种自我纠正机制是新媒体最强大的资本。新媒体中会充斥很多虚假和误导性信息,但它与生俱来的特性,使得任何人都可以对事实进行调查和校正。

不过,虽然新媒体传播新闻的速度很快,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它的价值也在降低,而传统媒体如报纸等的深度报道价值则被提升。如,Twitter在灾难发生后的头五分钟效果最好,在12小时后降至最低点,人们会转而去寻求更具深度的报纸、电视和杂志。

波士顿爆炸案又一次让我们看到了新闻如此迅捷而又全方位的反应能力。在这样的快速反应面前,所有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都相形见绌。在传媒的帮助下,波士顿爆炸案不久就真相大白,为司法介入和审判赢得了时间。相对于以往的新闻业,一切都迅速传播、消费且变得陈旧,传播学已经被改写,传媒界改变了的传播模式,已经越来越急迫地推动包括司法在内的社会改革。

媒体的力量,从形式的方面考察,表现为传播的力量。而从社会的角度考察,力量构成则不那么单一。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在生存与安全这些基本需求得以满足后,人的必然追求趋向更高级形态,如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人们要有效地行使思想表达自由,就必须借助于一定的传播媒介,基于此,便产生了新闻自由权和知情权。媒介是大众行使思想表达自由和知情权的载体。早在1878年,英国政治家伯克就将报纸称为“第四种权力”,是指立法、行政、司法这三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媒介应属于公众,但公众不能人人办报。社会个体把自己的言论自由权浓缩转化为新闻自由权,让渡给供职于媒体的记者、编辑行使。所以新闻媒体要忠于真实、忠于大众。

关于新闻媒体力量来源以及这种力量的定位,政治学社会学均没有给予明晰的厘清。有的学者鉴于它没有国家权力的强制力,认定它的监督权只是属于公民权利范畴,而非权力。

也有学者认为,新闻媒体的力量来源于“权利与权力的交融”[37]。新闻媒体单纯作为一种社会事业机构,当属非政府组织,一般不享有政府所拥有的国家权力及其强制力,而是基于其公民和社团的身份,享有公民权,主要是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政治权利与自由,包括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出版自由、知情权、信息传播权,特别是对社会和公权力的监督权,等等。这些都属于权利范畴,按照拉斯韦尔的观点,也是新闻媒体的监视社会基本功能与价值所在。

但是,不拥有国家权力并不意味着它不能在一定条件下将权利转换为权力。因为,从社会学观点分析,公民权利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化为集合性权力的。新闻媒体作为社会组织,反映了社会主体的意志,集中地代表广大公民行使公民权利,这相当于将无数公民的权利集于媒体一身,集体化行使。媒体以特有的公开性、广泛而迅速的传播性、社会动员性以及形象性、生动性等等优势,发挥作用,比之公民单个地行使权利,其影响力、强制力和社会动员力要更为有力,实际上相当于行使了一种集合权力。

媒体的集合权力体现在:

1.人民意志与社会主流意识的对接,迸发出强大的驱动力。它作用于人,而不直接作用于权力和国家机器。人的意见传导,可以改变既有的规则,也可以变换已存在的价值观。这种作用,看起来是软作用,实际上如果把人看作硬件,而驱动硬件的软件,经常受到媒体传导的信息左右,这种媒体内在的权力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2.道德伦理与公信力在媒体的结合,产生超乎权力与权利的集合性力量。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是凭借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它有别于“个人权利”的“公授权利”。由于媒体作为社会组织,其监督权是一种集体权利,具有强大的舆论威力,因而又往往转化成为一种强大的社会权力。人们熟悉的所谓“媒体审判”,实际上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惩处,而是道义的评判。虽然罪与非罪最终要依靠独立的司法审判进行,但是媒体的集合意志,传导到司法审判过程中,这并不是一种不正当的权力运用,相反,它是道德与伦理软实力的权力化运用,特别是基于长期积累的媒介公信力的具体化外现,这种作用往往可以实实在在落地,它是社会健全的征候。

【注释】

[1]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

[2]毛泽东.关于五四宪法的讲话[M]∥毛泽东选集:第五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

[3]焦洪昌.宪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4]唐英年.特区政府尊重传媒采访自由[N].文汇报,2011-09-01.

[5]吴官正.闲来笔潭[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6]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7]N.维纳.人有人的用处:控制论和社会[M].陈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

[8]李克强.答中外记者问[N].人民日报,2013-03-17.

[9]张杨英.希望哲学论要[N].人民日报,2013-07-18.

[10]骆珺.“中国梦”一定会变为现实[N].参考消息,2013-03-19.(https://www.daowen.com)

[11]骆珺.“中国梦”一定会变为现实[N].参考消息,2013-03-19.

[12]周恩来.周恩来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

[13]习近平.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2-12-05.

[14]李适时.尊崇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J].求是,2013(1).

[15]陈力丹.论宪法精神与新闻工作[J].新闻与传播评论,2003(1).

[16]柳斌杰,蒋建国.新闻记者培训教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215.

[17]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人权状况[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18]辛闻.中国特色新闻传播理念[N].光明日报,2012-10-23.

[19]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编译局,译.第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97.

[20]胡锦涛.在人民日报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8-06-21.

[21]喻权域.“新闻自由”不是科学的用语[J].江汉论坛,2006(1).

[22]郭道晖.论权利推定[J].中国社会科学,1994(4).

[23]全球数字信息总产量中国占7.9%[J]通信业与经济市场,2007(8).

[24]肖华.腾讯微信用户量突破3亿耗时不到两年[EB/OL].[2013-01-15].http://tech.qq.com/a/20130115/000179.htm.

[25]麦克卢汉.理解媒介[M].何道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26]柳斌杰,蒋建国.新闻记者培训教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215.

[27]王泽建.民法总则(增订本)[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80.

[28]文正邦.有关权利的法哲学思考[J].中国法学,1991(2).

[29]温家宝.政府工作报告[N].人民日报,2009-03-06.

[30]李伟.知情权与表达权[J].三联生活周刊,2013(2).

[31]习近平.在与各民主党派人士座谈时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3-02-08.

[3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燕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

[33]陈力丹,王辰瑶.外国新闻传播史纲要[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34]徐玲英,童兵.中国舆论监督走势的展望[J].南京社会科学,2013(1).

[35]奚洁人.科学发展观百科辞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

[36]周强.让审判与舆论监督良性互动[N].人民日报,2013-05-30.

[37]郭道晖.试论新闻媒体的公权力与社会权利[J].河北法学,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