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是必不可少的社会监督

二、舆论监督是必不可少的社会监督

从法理层面看,既然国家权力来自人民,因此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国家是阶级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和的产物。国家无法自身对自身实施公正监督,监督者只能是社会。

社会是公民组成的集合体。由此,社会监督既是人民监督的同义语,也是监督路径的规范化。在社会监督的多种方式中,舆论监督是一个作用独特、不可取代的监督方式。

“舆论监督”一词是随西学东渐而来的概念,在中国封建时代,王权高于一切,一言九鼎,何来监督?“舆论监督”最初的立论之基源于西方民主“三权分立”基础上的“第四权力”说,孟德斯鸠强调:“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32]经过新兴资产阶级长期的抗争,甚至付出了牢狱和生命的代价,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新闻界才获得了“舆论监督”的权利。在17世纪,君主立宪制的英国,还可以对新闻界用“猥亵不敬国会的报道及言论,按煽动诽谤罪论处”;到了1868年,英国国会才通过法案,正式确立新闻记者报道及批评国会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而直到19世纪末,英国才最终确立对国家机关的批评权。实际上,这也是西方国家最早确立的新闻传媒的舆论监督权[33]

西方社会实行舆论监督时,有一个普遍的基本理念:舆论监督必须得到法律的支持,法律要为媒介实施舆论监督建构必要的法律保障。在这方面,西方国家采用了两种方式:宪法直接保障和宪法间接保障。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直接运用宪法条文保障,后者在宪法原则下制定专门的法律保障。

我国对于舆论监督这个重大命题,总体状况为观念同向、理论接受、法律准许,执行情况则是到位与缺位并存。

“舆论监督”一词正式为我国政治界和新闻界所接受,比改革开放启动要滞后8年~10年。在我国媒介制度之下,一直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批评报道作为“舆论监督”的先行词,长期以来都只是作为正面宣传的补充。但是,面对社会转型期中突显的种种问题和矛盾,“批评性报道”与“自我批评”同列,处于自说自话地位,无法有效担负起监督的责任。因为仅靠内源性和自体性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与党所坚持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观点,在需求与功能方面有着内在的不匹配性。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特征之一是多种经济所有制共存、平等发展。所有制是意识形态形成的土壤和决定性因素,仅从这一点出发,就必须建立起包括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在内的完备的监督机制,使分属于不同所有制的权力和权利都在监督下规范运行。不能置决定性因素于不顾,仅仅依靠从“性善”愿望出发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希冀达到善治、善政、善民、善世的政治境界。可以这样说,舆论监督对具体的人不温柔,但舆论监督对整个社会很温暖。

从历次党的代表大会对“舆论监督”的提法,可以看出对这个概念认识的轨迹。(https://www.daowen.com)

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指出:“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加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由此,党的代表大会第一次把“舆论监督”作为正面、标准的概念予以采纳。这个概念被提出时,它首先是政治学属性,其次才是新闻学属性。这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形成了很大的影响力,一度成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中被寄予厚望的领域。那一时期,媒体关于大兴安岭火灾的报道,关于定西贫困的报道,关于商业部长因吃喝而被批评的报道,以及关于中国历史方位的思考性报道等,都成为产生重大影响的新闻现象。所谓舆论热点、焦点等新闻专业词汇,迅速进入公共政治领域,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

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要“重视传播媒介的舆论监督,逐步完善监督机制,使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要“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认为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不同利益群体和不同利益诉求的相继出现,人民内部矛盾的内容与表现形式的变化,舆论监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显得更加突出。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问世,首次出现在党代会报告中的“四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表述,引起新闻界的很大关注。报告中有这样一段话:“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建立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段话随后成为各类学术讨论争相引用的话语。甚至有学者将“四权”的明确提出,理解为拉开了“中国新一轮新闻体制改革的序幕”。在这5年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有若干引人瞩目的重大案例,例如孙志刚案,导致《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除;“非典事件”因为接受舆论监督,形成了对官员的问责和全国性动员;广东乌坎事件,由网络报道到传统媒体的跟踪报道,得到各方关注和解决等。

2012年,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同时将舆论监督与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并列为人民监督权力的“四种监督”。这是对“舆论监督”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予的更新更高定位。长期研究舆论监督的学者,在展望十八大后中国舆论监督走势时认为,这是在探讨今后要让舆论监督发挥“理性和自由的公权力制约格局之可能性”[34]

“舆论监督”之所以在“四权”和“四种监督”中较其他三权和三种监督受到更大的重视,是因为“舆论监督”所具有的进取性含义。广义的“舆论监督”指公民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传播媒介,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和呼声,通过社会舆论对权力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实行检察和督促。表现为言论自由权、结社权、知情权、对政府机构或官员滥用权利等不当行为进行举报、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狭义的“舆论监督”指新闻舆论监督,即一般公民和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社会组织在公共论域的言论空间中通过公开指控、评论,提出改进建议等手段,对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滥用权力等不当行为的监督与制约。“舆论基于相对独立性、公开性和无形的强制性等特点而成为一种强大的社会力量。”[35]

基于以上回顾,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舆论监督”从理论到实践都属于中国主流意识形态和主流价值观,自外于“舆论监督”就是自外于党的宗旨和国家意志。今后要解决的是“舆论监督”的角度、强度、承受度问题。而新闻界自身则要改善的是“舆论监督”的建设性、合法性、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