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四权”的产生,并不是主观意志的产物,而是改革开放和国家治理深刻转型的内在需求。中国现行政体是人民民主政体,它属于代议制民主的一种形式。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任务是发展、完善现行人民民主政体,而非将其彻底否定,以西方自由民主政体取而代之。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成功经验,就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必须遵循坚持、发展、完善人民民主政体的原则。中国政治体制的目标模式是一种新型的人民民主政体,即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为基本特征的新型人民民主政体。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综合国力快速上升,GDP总量跃居世界第二。在国际事务的舞台上,中国的参与程度已经明显加强。一切闭关锁国的旧观念,经过30多年的冲刷,已经荡涤难存。事实证明,只有在开放的条件下,才能建设现代化的国家。一切先进的文化和文明的结晶,都应该而且必须拿来为我所用。
应该指出的是,国外政治理论界并没有同时把“四权”集中起来运用的先例。“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从字面上产生的起源并不容易考证。具体就新闻传播界而言,“知情权”(right to know)一词最早出现于美国AP通讯社专务理事肯特库勃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库勃在演讲中提出鉴于政府在“二战”中实施新闻控制而造成民众了解信息失真的事实,主张用“知情权”这一新型民权取代宪法中的“新闻自由”规定。“知情权”一词由此逐渐从新闻界流传到法律界,并被写入法律[30]。但是可以肯定地说,“知情权”的观念和思想的出现要早得多。
可以这样说,“四权”观念在中国的采纳和实施,本身就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是国家身份与民众身份相互对象化的理念应用。治国理政是政权运行的基本内容,在以往精英政治意识的支配下,不存在什么知情和监督的命题。由“民牧”到“牧民”形态,本是国家由初级形态向高级形态演进的一个阶段,而中国社会意识长久地停留在这一段过去了的形态里,“施长策以牧民”,牧者和受牧者都认为没什么不正常,不认为有多少知情与参与的必要。
近30年来,“知情权”随着改革开放进程而逐渐为人重视并予以应用。我国的宪法和相关法律并没有关于“知情权”的明文规定,而是通过公民的参政权、表达自由权、监督权及国家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规定予以间接确认。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公民和社会组织以消费者身份所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的“知情权”,该法第8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19条和第32条还分别规定了经营者、消费者协会等“知情权”义务主体的义务和职责,这里的“知情权”属于民事私权的范畴。首次对“知情权”一词作系统规定的我国法律文件,应该是2002年10月14日由广州市政府颁布的《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该规章第1条明确规定了首要的立法宗旨就是“为了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则是以更高法律效力层级的行政法规形式,确认了个人和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
经过2007年召开的党的十七大和2012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大,我国政治理论界和法律界已经全面接受了以“知情权”为首的“四权”理论,并且与“四项监督”,即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联系起来,意在实施更加深刻和全面的政治改革,保证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和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习近平指出,“四权”和“四项监督”建立在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之上,要继续加强。“对中国共产党而言,要容得下尖锐批评,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党外人士而言,要敢于讲真话,敢于讲逆耳之言,真实反映群众心声。”[31]
从法理和逻辑的角度去进一步解读“四权”,当然还有着许多有待深化的认识领域以及有待丰富的内涵。而且,随着科技的进步,原本作为只有掌握一定手段和付出较高成本的人才能享有的“知情权”,在获得手段与成本进入平民化阶段之后,几乎一切人都可以便利地获得知情条件。传播的历史,也是成本高昂走向成本低廉的历史,在龟甲和金石作媒介的时代,高昂的成本是挡住“知情权”的天然条件,而现在的微信时代,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所以,政治理念的解放和技术的进步,都是“四权”未来走向的重要推动力和参照物。(https://www.daowen.com)
就实施“四权”而言,目前已没有争议,今后着重努力的是路径选择和程度选择。即要在“真实”和“全面”两个方面下工夫。也就是要做到真实全面的知情权、真实全面的参与权、真实全面的表达权、真实全面的监督权。
“真实全面的知情权”,包括真实全面了解政情、社情和经济情况。首先是保障公民了解国家态势、政府政务运作信息的权利。公民有权真实、全面地了解政府的决策依据、决策过程,知道政府制定各种法规、政策的内容和制定的理由、根据。只有知道政府官员是否勤政和是否科学决策的情况,公民才会相信政府,支持和配合政府的管理。通过知情,可以防止社会生活中因各种“信息不对称”而可能导致的被侵权及由此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同时,公民也有权要求定期发布“三公”经费支出报告,以监督政府的廉洁与效率。
“真实全面的参与权”,是指公民参政,通过对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的参与,防止社会公共政策和公权力行为的偏差和失误,平衡和协调各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人们的利益冲突。公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所谓“各种途径和形式”,包括选举、投票、协商、旁听、听证、座谈、批评、建议、通过平面媒体和网络讨论国家政务等。参与权要真正使公民感受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社会的主人,感受到自己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的责任,从而积极与政府和单位、组织的管理者合作,推动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
“真实全面的表达权”,是指公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各种公开的民意征集办法和出版、集会及信访等各种途径,公开发表自己的思想、观点,主张和看法的权利。“表达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其实现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和文明的重要尺度。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人们只有平等地享有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主张和看法的话语权,才能实现和保障社会公平。不同思想、观点,不同主张、看法的人们只有平等地享有表达权、话语权,才能相互了解,相互协调,达成共识,形成互谅。
“真实全面的监督权”,主要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公民监督权的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对立法、决策的监督,如申请违宪审查、违法审查,以及人大代表质询权和询问权的运用等;其二,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如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其三,对公职人员滥用权力、不作为和腐败行为的监督,如申诉、控告、举报、检举等。监督是保障公权力合法、正当行使的必要条件。历史已经反复证明,没有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膨胀、腐败和滥用,监督是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实现自我纠错、自我调节的重要条件。
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是相互联系、互为条件的一个整体。没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不能实现;没有参与权,知情权和表达权也会大打折扣;没有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将形同虚设;没有监督权,知情权和表达权在很大程度上会失去意义。
对于新闻媒体来讲,“四权”成为自身权利的主要构成要件。其中知情权和表达权是新闻媒体存在价值的根本;参与权和监督权则是新闻媒体履行义务与责任的价值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