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媒体的准入与退出法规
经过漫长曲折的斗争和发展,最终确立的法国媒体的准入与退出法则主要是以法律为准绳,以确保新闻自由,同时辅以反垄断和信息安全方面的限制。具体而言,在资产阶级革命之前,法国的出版与新闻业处在封建王朝的集权控制之下;资产阶级革命之后,新闻自由的观念得以传播,但是,自由新闻体制和法制的确立过程却反复而艰难。
(一)封建王朝时期的多重管制
法国封建王朝时期,统治者利用出版检查制、特许制、出版批准制等手段从各个环节管制新闻出版。1537年,法国封建统治者建立出版检查制度。1961年“王国贫民事务总专员”泰·勒诺多创办《公报》,政府为其颁发特许证书,其中明文规定,“永远有权通过任何人,印刷和出售报纸,报道王国内外过去与现在发生的任何事件”,“在全国发行,并排除其他任何人的干涉”[14]。这标志着法国首位新闻检察官诞生及法式出版特许制出现。不仅报纸只能刊载政府批准的新闻,“统治者还借助行会组织及其详细的规章制度,对印刷、出版、发行等各个行业予以控制”[15]。因此,法国报业发展异常缓慢,市场上流通的多数是官办报纸,很长时期内是“三家报业一统天下”[16]。
(二)资产阶级革命前后宽松与管制交织发展
在启蒙思想的推动下,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8月国民议会通过了著名的《人权宣言》,其中的第11条专门阐述了思想与言论自由的基本原则:“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作和出版自由。但在法律限制内,须担负滥用此项自由的责任。”[17]法国由此废除了封建时期的新闻检查制度,同时,《人权宣言》也成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出版自由的正式法律文件。一时间,法国报刊业空前繁荣,各种出版物也纷纷问世。
但是,罗伯斯庇尔执政后,便取缔所有反对派报纸,对整个自由新闻界进行打击。1794年,“热月政变”后成立的督政府又重建新闻检查制度,并开征出版物印花税,法国开始陷入新闻史上“最黑暗的时期”。1799年,拿破仑发动“雾月政变”,成立军事独裁政府后,认为“一张报纸抵得上三千毛瑟枪”,他下令严格控制报业,取缔了绝大多数报纸,恢复了出版许可制度,并重新设立新闻检察官。到1804年,巴黎的报刊只剩四家。
1814年,波旁王朝推翻拿破仑的统治,实行君主立宪制度,路易十八颁布了《赛尔新闻法》。该法废除了出版预审制、保证金制和印花税制。这是法国历史上第一部新闻法,也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新闻法。路易十八之后继位的查理十世上台后开始疯狂地反攻倒算。1825年,他制定了更加严格的书报检查法令,对出版物课以重税。1830年,他又颁布密令,修改出版法,查封一切反政府的报纸。
1830年7月,在自由派《国民报》和立宪派《立宪党报》的鼓动下,巴黎人民发动了“七月革命”,建立了“七月王朝”。新政府放松了对新闻出版的管制,颁布《七月王朝宪法》,特别强调对公民出版自由的保障,禁止国王以敕令形式限制出版、集会等自由。同年,新政府又两次颁布法令,降低出版保证金的数额,并赋予陪审团在审理新闻有关案件时的裁判权。在此宽松的环境中,一批具有现代报业形态的廉价报纸大量出现,报业呈现短暂繁荣景象。但是,“七月王朝”给予的出版自由毕竟有限,1835年9月,由于感到反政府报纸对其统治的威胁,“七月王朝”通过法案,加强对报纸政治言论的管制,将保证金提高一倍,并重新建立对政治漫画的预审制度。
几经反复之后,直到1881年7月29日,法国议会通过《新闻出版自由法》。该法第1条规定:“印刷和出版是自由的;任何报纸、期刊之发行,仅需向政府声明由谁负责即可,只要向政府申明报纸、期刊的负责人的姓名。”[18]第5条规定:“一切日报或定期出版物……无须事先批准,无须交纳保证金。”法国的《新闻出版自由法》是世界上第一部重要的新闻出版法,它以专门的新闻法的形式落实了《人权宣言》中规定的新闻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准则。“《新闻出版自由法》对世界各国的新闻立法也有重大意义,成了许多国家制定新闻法律的楷模。”[19]随即,法国的报刊事业迅速走向空前繁荣。
总的来看,法国新闻法制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虽经历了“进步——后退——又进步——又后退——再进步”的数次反复,但最终确立了宽松自由的新闻体制和法律环境,法国新闻业在此期间迅猛发展,“1910年巴黎报纸的发行量达到500万份,当时发行量达到100万份以上的报纸有4家”[20]。(https://www.daowen.com)
(三)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的新闻审查与管制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法国陆军部在非常时期设立了“新闻检查局”。随着战争的持续推进,新闻检查越来越严格。新闻检查局根据通常的禁令和每日得到的特别指示,对各报的校样进行审查。如果报纸不遵从检查局的命令,有可能被勒令停刊,甚至是被起诉到法院,严重的要被查封。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不久,1919年10月,法国政府正式废除新闻检查局,恢复《新闻出版自由法》。1932年3月,法国议会通过《职业记者法》,规定在公共秩序受到骚乱的威胁下,行政当局享有禁发和查封部分报纸的合法权力。
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法国政府加强了对新闻界的管制。1940年5月,政府建立出版许可证制度,并对各个报社实行统一的物资管理。同年6月,法国政府向德军求和,维希傀儡政府设立新闻处,对所有消息报道进行检查,对报刊实行严格控制,甚至连第一版的版样都要具体规定。到1942年德军入侵法国南部后,报纸已经完全沦落为傀儡的工具。
1944年9月,法国解放后,政府公布新闻整顿法令。法令规定,战时的投敌报刊一律永久停刊,同时没收投敌报刊的财产,用来协助战后报业的发展。法令还规定,新闻出版的从业者必须接受身份调查,凡不忠实者将被取消资格。整顿之后,法国的报纸新闻业经历了一段时期的繁荣。
(四)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新闻审查与管制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法国政府颁布行政法规,取消所有私人电台的营业执照,不再允许私人经营广播。同年,又颁布法令,成立法国广播电视公司,领导全国的广播电台和电视台。1964年,法国颁布《广播电视法》,将广电公司改组为法国广播电视管理局,以隐性方式垄断和控制广播电视事业。
法国有关媒体退出机制的规定散见于《反报业托拉斯法》《刑法》《军事审判法》《民法》《公共卫生法》等之中,具体包括限制报业垄断,限制报纸刊登虚假内容、侵犯未成年人利益、诽谤侮辱他人、披露隐私、刊登不正当广告,以及涉及司法审判、总统和外交事务、豁免权、法语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针对报业垄断的不断升级,法国议会于1982年专门通过《反报业托拉斯法》,其中规定:“兼营全国性和地方性报纸的报团,其全国性报纸和地方性报纸的发行量均不得超过同类报纸总发行量的10%。”[21]1986年,法国国会又通过法律规定:一家报社的业主可以兼任别家报社的业主,但以3家为限;一个报业主拥有的日报发行量不得超过日报总发行量的30%;外国人可以拥有法国报刊的股份,但控股量不得超过总数的20%。
1982年法国新通过的《广播法》允许开设私营电台。1985年,政府宣布开放商业电视,后又进一步放宽对私人建立电视台的限制。1989年,法国再次修订《广播电视法》,成立真正独立的、有权威的视听委员会,确立了比较成熟的广播电视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