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媒体的准入与退出法规
(一)明治维新至“一战”期间的新闻法律规制
直到17世纪德川幕府统治时期,日本才出现近代报纸雏形——“瓦版”新闻印刷品。明治维新后,日本走上资本主义发展道路,科技、工业与文化事业的发展,推动了近代报业的产生和发展。1868年,明治政府出版了日本第一份官方报纸——《太政官日志》。此后,报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分成了支持明治政府和支持幕府的两大派系。
为了加强对报业的管控,明治政府于1869年2月颁布了日本历史上第一部新闻法规——《报纸印行条例》,从而建立了新闻报纸的发行许可制和事后检查制。该条例的内容受西方影响,总体上相对开明,为日本近代报纸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一系列先驱报纸和知名大报在这一时期相继问世。例如,1870年4月,日本第一份近代意义上的报纸《横滨每日新闻》创刊。之后,《东京日日新闻》《读卖新闻》《朝日新闻》等报纸接连在这一时期诞生。
但是,明治维新后几十年间,与国内政局密切相关的是,日本的新闻、出版、印刷等行业的法律规制与行政管控几经反复。19世纪70年代,面对“民权派”报纸的凌厉攻势,明治政府开始对报纸实行严格管制,制定了一系列管制新闻、出版、印刷行业的法令。如1873年10月颁布的《报纸发行条目》,禁止报纸诽谤国体、批评政治和泄露情报,否则关停;1875年6月颁布的《报纸条例》,规定对“违法”报纸施以“禁止发行”和“暂停发行”的处分,并首次规定了针对新闻业的刑事处罚条款;1875年12月颁布《诽谤律》,禁止对天皇、皇族和官吏的“诽谤”。这一时期,许多报纸纷纷倒闭或被关停,日本进入了空前的言论恐怖时期。到了1883年,为了限制政党及政党报纸之间的纷争,日本政府修改了《报纸条例》,进一步强化新闻管制。这部修改后的《报纸条例》被许多学者认为是“日本新闻史上最为残酷的新闻法律”[22]。
1889年2月,在国内民主运动和国外要求进行西式法律改革的双重压力下,明治政府颁布了《帝国宪法》,并于1890年正式生效。《帝国宪法》第29条规定,“日本臣民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和结社的自由”。此乃日本第一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公民的言论、出版等新闻自由权利[23]。但是由于同时期诸如《报纸条例》等几项新闻管制法的存在,这一原则实际上无法得到真正的贯彻。直到1909年5月,日本政府重新修正了《报纸条例》,对报纸的出版采用注册登记的管理制度,新闻出版业的情况才逐渐好转。修订后的《报纸条例》成为日本“二战”前报纸等新闻媒体准入与退出的法律和行政准绳。
(二)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的严酷新闻管制(https://www.daowen.com)
俄国“十月革命”后,出于对社会主义革命浪潮的恐惧,日本政府加强了对舆论和媒体的控制。“长虹贯日”事件即是当时的典型案例。“一战”后,由于报纸普遍反对日本出兵西伯利亚,当时的寺内正毅内阁对新闻进行了严酷管制,迫使进步报纸停刊或禁发新闻,引起新闻媒体界的普遍不满。1918年,全日本主要报纸召开“关西记者大会”。《大阪朝日新闻》在报道此事时使用了“长虹贯日”一词,被当局冠以“暗示革命”的罪名起诉。结果,刊载这条新闻的当天报纸被禁止发售,发行人及新闻记者被判刑两个月。日本的言论及新闻自由、办报自由在这一时期遭到严重管制,但这还不是最糟糕的时期。
到了20世纪二三十年代,日本最终确立军国主义体制后,新闻媒体受到愈发严格的管控。日本军国主义政府于1936年成立“内阁情报委员会”,后改名为“内阁情报局”。该机构起初是负责统制宣传的中枢权力机构,后来成为政府军部独裁的言论工具。
“二战”爆发后,日本军国主义政府在以往的新闻管制法令的基础上,还制定大量旨在限制新闻出版的法令。如1936年的《不稳文书临时管理法》,1938年的《国家总动员令》,1939年的《军用资源秘密保护法》,1941年的《言论、出版、集会和结社临时管理法》《报纸刊载限制令》《新闻事业令》,1942年的《战时刑事特别法》等,都涉及新闻出版业的严格管控和报纸创办的苛刻条件。以《国家总动员令》为例,该法规定“战时政府出于国家动员的需要,得依据法令对报纸及其他出版物的内容予以限制或禁止”;还规定政府可以决定各种报纸的开设、转让、废止、停办等。据此,1938年到1940年,军国主义政府合并现存报刊,并禁止新报刊的创办,新闻管控达到历史顶峰。
(三)“二战”后新闻媒体的自由发展
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美军占领驻扎。占领军开始对新闻媒体进行整顿,于1945年9月发布《关于新闻及言论自由的追加措施备忘录》,要求日本政府取消战时关于新闻报道的禁止令,恢复言论出版自由。此后不久,内阁情报局被撤销,由占领军政府对日本报纸进行管理和审查,报纸等新闻媒体获得自由发展空间,从而进入飞速发展阶段。
战后,日本虽然没有专门的新闻法规,但其刑法、民法、公职选举法、著作权法和少年法等法律中,有大量条款是关于新闻自由、办报自由的保障与制约的。另外,随着广播事业的发展,日本政府于1950年5月2日颁布实施了著名的“电波三法”——《电波法》《广播法》和《电波监理委员会设置法》,分别对开设电台的程序、日本广播协会和民间广播电台的设置和运营,以及电波监理委员会的设置及其职权等问题做了法律规定,这三项法律成为日本广播电台创办、广播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