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媒体的准入与退出法规
英国是世界上最先进行资产阶级革命、确立宪政体制、步入法治社会的国家,因而,新闻法制法规的建设也走在世界各国前列,甚至影响着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原英属殖民地国家,这些国家的新闻法规的产生和发展最初都打上了英国烙印。从管制到开放到各种反复,英国媒体的准入与退出场经历了一条曲折道路。
(一)资产阶级革命前的印刷出版管制
1476年,英国商人威廉·卡克斯顿首次将印刷机及印刷技术引入英格兰,之后开始大规模印刷、出版书籍,英国文学及印刷业由此蓬勃发展起来。然而,进入都铎王朝后,英国开始实行出版管制。1528年,英国国王亨利八世下令限制印刷业的发展,并实行书籍检查制度,主要规定有:
(1)禁止国外出版商在英从事出版印刷;
(2)任命专职皇家出版人员监督出版;
(3)给予经过选择的出版商独占经营权;
(4)保护特权出版商的地区专营权并对整个出版业进行强权管制。
1538年,英国正式建立特许制度。1557年,英女王玛丽下令成立皇家特许出版公司,主要体现在:
(1)玛丽女王对印刷出版采取行业垄断的方法,发展并完善了亨利八世的出版独占制度;
(2)皇家特许出版公司成立后实施新规:除公司成员及女王特许者外,其他人的印刷出版行为一律禁止;
(3)建立皇家特许出版公司将王室政治利益和印刷商及官方办报人的经济利益统一起来,国家政权不负担开支又达到抑制反对势力舆论的目的,从而使封建专制政权对新闻印刷出版事业的控制更加强大有力。
进入伊丽莎白一世统治时代后,英国对印刷出版事业的控制又有了新发展。1570年,伊丽莎白女王将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独立为皇家出版法庭,并于1586年颁布“出版法庭命令”,即著名的“星法院法令”,其主要内容是:
(1)印刷任何刊物均须事前申请许可;
(2)一切印刷品均须送皇家特许出版公司登记;(https://www.daowen.com)
(3)伦敦市以外,除了牛津、剑桥大学,一律禁止印刷;
(4)除非教会同意,不再允许新的出版商登记;
(5)皇家特许出版公司有搜查、扣押、没收非法出版物及逮捕嫌疑犯的权力。
此外,根据1637年的“星法院法令”,国王可以决定印刷所的数量,最高宗教委员会负责审查印刷业主的资格,书商公会决定着会员的身份地位和印刷业主与学徒的数量,还有搜查地下印刷物的权力。
书商公会作为名义上的民间组织,实际上也是封建统治的御用工具,维护国王和教会的利益,起着维护封建统治的作用。
国王享有经济和政治上的特权,也就享有法律上的特权,所以国家立法得以从政治、法律、经济等各方面限制媒介,如曾在英国和法国实行的保证金制度、颁发许可证制度等,就是变相地剥夺公民的新闻出版自由。
普林于1627年开始发表论文,称赞加尔文的思想,结果被大主教劳德投入监狱,割去部分耳朵并罚款10000英镑。他在监狱中仍然发表匿名的小册子,攻击劳德和其他圣公会的主教,后来他耳朵的剩余部分也被割去。普林案中,普林的辩护权、上诉权被剥夺,审理过程中,法庭也没有采取回避制度,毫无司法公正可言。可见,新闻出版自由得不到保障的同时,国王和教会的权力却得到了最大限度的扩张。他们可以随时颁布法令、法规,对新闻出版事业进行管理和限制;他们可以不经过正常的审理程序对违反了法令、法规的公民进行惩处;他们可以违背司法原则,剥夺公民的上诉权。
资产阶级革命前的封建社会,保障国家的利益是新闻法规的本位,而公民和社会的利益完全从属于国家的利益,根本得不到任何保障。
(二)资产阶级革命后的新闻本位回归
现代资本主义时期,国家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建立,不再凌驾于公民权利之上,而是变成了“契约”的产物,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平等为基础。这时产生的新闻法规就会保障新闻事业一定程度的自由[9]。
英国1853年废止广告税,1855年废止印花税,1861年废止纸张税,至此,知识税全部废除。179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对新闻界有利的《法克斯诽谤法案》(Foxs Libel Act),规定陪审团对诽谤案有最终判决权。英国的新闻自由体制基本建立。
目前,英国法律体系的构成主要是普通法、现代立法和欧盟法。涉及新闻出版业的制定法的内容主要有关于广播电视公司所有权的限制,关于报社的资产出卖或转让的限制和规定,关于新闻界参加地方当局的会试的相关规定,关于出版物的刊载和送样报样刊的规定,关于保密的规定,关于广告的管理问题,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中与新闻出版业有关的部分,以及关于广播电视的质量和内容的规定,等等。
对于诽谤、藐视法庭及淫秽等内容,英国多以判例的形式加以规定。美国在制定法和判例法两个方面对新闻出版业的活动进行了限制。根据英国《1911年官方保密法》(Official Secrets Act)和《1989年官方保密法》,非法获取或发表国防、国际关系等方面的材料,如被证明是有危害性的,就要负法律责任。英国1949年“皇家诉博拉姆案”,因为《每日镜报》在不适宜的时候发表了影射嫌疑犯黑格的文章,犯了藐视罪,该报总编辑西尔威斯特·博拉姆被判3个月监禁、报社被判罚金1万英镑。
2000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信息公开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为了方便公众了解公共机关所拥有的信息,每个公共机关都要编制该机关的信息公开摘要,且应当经常检查摘要的内容,这样新闻出版业对公共机关的信息要求就得到了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