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媒体的准入与退出法规

二、美国媒体的准入与退出法规

美国曾是英属殖民地,其新闻法律法规的产生和发展在最初阶段深受英国影响。随着新闻业的快速发展和高度发达,其新闻法治体系逐步变得系统和完善,媒体的准入与退出也有法可依。

(一)英属殖民地时期的多重管控

美国独立战争之前,英国法律自动适用于所有北美英属殖民地,英国的出版管制和许可制度成为殖民地新闻出版从业者挥之不去的噩梦。

1662年,马塞诸塞殖民议会通过了第一个限制新闻出版的正式法案,规定出版物必须经过审批,获得许可证后才能出版。1668年,英王查理二世再次明确要求在北美殖民地实行特许制,严格管制出版业:

“鉴于在你管辖的地区内,印刷自由可能带来极大的麻烦,你应发布必要的命令,确保任何人不得非法拥有可以进行印刷的印刷机,没有你的特许和首先取得许可证,也不得印刷任何的小册子或其他印刷品。”[10]

1690年,美国历史上第一张报纸《国内外公共事件》(Public Occurrences Both Foreign and Domestic)诞生于波士顿。随后,英国殖民当局十分恐慌,很快以未经许可为由进行查封。四天后,当局发表声明,认为该报对英国的殖民地政策提出激烈批评,并对法国国王的不雅事件进行报道,因此禁止该报发售并责令回收,同时,“严禁任何人未经事先特许而擅自印发任何印刷品”[11]

此后,英国政府试图通过特许制、煽动法、诽谤罪等多重手段控制北美殖民地的印刷商和出版商。

事实上,北美英属殖民地的印刷和出版机构所受到的限制,不仅仅是政治上的审查许可和法律上的诽谤罪,还有经济上的操控。殖民地最早的出版机构都是在政府资助和支持下设立的,因而也必然受到政府的间接控制。只有接受殖民当局的资助并与之签订合作合同的印刷出版商,才能够取得政府信任,掌握新闻来源,获得稳定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印刷出版商就成了“政府的人”,印刷出版机构在某种形式上就是“政府的机构”。是否与政府合作就是其准入和退出的选择机制。这些印刷出版商类似于后来的“公文承印人”。

“公文承印人”在香港殖民地时期也曾出现过,借此可以寻觅到一些相似的印记。1886年,港英当局以16号法案的形式颁布了《一八八六年承印人和出版人条例》,监管出版物有没有注册,提供有关出版及承印人的资料是否正确、出版物是否已送交政府保存及编目[12]。1927年,当局又以25号法案的形式颁布《承印人与出版人条例》,授权港督会同行政司酌情制订较详细之执行性规例和酌情决定是否暂时或长期“吊销印刷机器牌照”;授权警务处长酌情决定是否签发“印刷机器牌照”;授权裁判司可酌情决定充公任何没有申领牌照的印刷机器;警务处长和税务官员可以搜查、移走和扣留任何“无牌印刷机械”[13]。参照这两个条例的内容,“公文承印人”所受到的限制和控制可见一斑。

不过,“公文承印人”终究是特殊历史时期早期媒介的一种准入形式。许多著名的“公文承印人”,如威廉·帕克斯、本杰明·富兰克林等,正是从这种身份过渡到权力中心人物的。

(二)独立战争至“一战”期间的反抗与自由

1765年,“反英国印花税法案行动”被公认为是北美革命的开端。当时的英国《印花税法案》规定,殖民地的报纸、书刊、营业执照、商业契约、法律证书乃至学生毕业证书等55种文件,举凡印刷者,均须缴纳一定数额的印花税。许多报纸和印刷商因此面临倒闭的危机。于是,所有殖民地的报纸,包括那些对英国王室忠心的报纸,都群起而反之。在巨大的舆论和经济压力下,《印花税法案》于1766年3月被取消。(https://www.daowen.com)

1776年独立战争期间,弗吉尼亚州的州《宪法》规定了保障言论出版自由的条款,其中有权利条款写道:“言论出版自由是自由的坚固要塞之一,压制这一自由即是专制政府,这一自由是永远不能被限制的。”这是保障言论自由最早的成文宪法,却没有得到贯彻。

179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籍法》《外侨法》《侨敌处置法》和《煽动叛乱法》等一系列限制新闻自由的法案,统称为《关于处置外侨和煽动叛乱法》。该法案禁止对美国政府、国会和总统进行错误的、诽谤性的、恶意的报道,违法者处以2000美元的罚金及两年的监禁。此法案的通过在新闻界激起了强烈不满。

1801年,推崇新闻自由的杰斐逊就任总统后,将该法案废止,并赦免所有犯有诽谤罪名的新闻从业人员,同时退还了大部分罚款。

(三)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的检查与管制

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战时新闻控制制度。

1914年7月,第一次世界大战在欧洲爆发,1917年4月,美国对德宣战。一周后,时任总统威尔逊下令成立公共资讯委员会,主要负责发布关于战争的情况,协调政府的宣传工作。该委员会制定了一套自我新闻检查制度,所有报纸都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刊登有利于敌人的消息。

1917年6月15日,美国国会颁布《间谍法》,提出要实施强制性新闻检查,凡是违反规定的报纸、书籍等材料一律不得邮寄。同年,美国还成立了新闻检查局,对国际新闻通讯等进行严格检查,对违禁者采取不予通过、无限期搁置等处理方法。《间谍法》实施的第一年里,总共有44家报纸丧失了海外经营权。

1918年,美国国会陆续颁布的《煽动法》《惩治叛乱法》和《间谍活动法案》,使公共新闻委员会全面掌握了报纸、新闻的生杀大权。该委员会于“一战”后制定《战时新闻定期报刊规程》,将新闻分为危险的、有疑问的、日常的三类,并采取不同措施加以管制。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时任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也加紧控制国内的新闻和舆论传播。1941年12月19日,他颁布了《美国报纸战时行为准则》,详细列举了禁止刊发的资料项目,并设立美国新闻检查局,任命美联社执行主编为局长,对国际新闻通讯活动进行严格检查。同时,前线各战区司令部还要对前线记者采写的新闻进行检查,审查手段更加严格。

(四)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开放与发展

“二战”之后的冷战初期,美国掀起一股反共浪潮。1950年,美国颁布《麦卡伦法》,第一次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宣布共产党报刊非法,所有共产党的报刊被迫停刊。不过,1953年,厄尔·沃伦担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后,情况大为改变。他领导的最高法院对一系列新闻媒体案件的判决具有重大意义,对于促进新闻媒体的自由与开放具有重大促进作用。1964年,最高法院在“阿普特克诉国务卿案”中,宣布《麦卡伦法》违宪而将其废止。

之后,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确立了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新闻出版业在内的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公民的隐私权。1974年的《隐私法》(Privacy Act)和1980年的《隐私保护法》,着重强调对公民利益的保护,防止新闻事业权利的过度膨胀和滥用。1974年,在格茨诉韦尔奇案中,美国确立了《诽谤法》中关于认定公众人物的重要因素。1986年《电子通讯隐私法案》(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Privacy Act)扩充了对电子邮件、电话会议和其他新媒体的窃听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