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媒体对非诉讼事件的曝光加速了纠纷事件的解决
非诉讼纠纷相对诉讼纠纷而言,主要是指不通过法院和检察院解决纠纷和矛盾。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的独特功能在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实现对公民权利的维护和救济。我国一直到21世纪才正式形成非诉讼程序法的概念和体系。
2001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非诉讼程序法的概念,并将其划归诉讼法大类中。即“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初步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非诉讼程序法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均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这是由纠纷解决活动的复杂性和解决纠纷机制的多元性所决定的,也是立法技术难以完全解决的。(https://www.daowen.com)
广义的非诉讼程序法,主要是从功能意义或实质意义上对非诉讼程序法律体系进行界定,可定义为由调整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程序、组织和活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的法律规范体系。
依法治国是国家和社会公平、有序发展的基本条件,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深化,中国社会进入了矛盾凸显期,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交织在一起,诉讼案件与非诉讼纠纷案件总量不断攀升。然而,媒体对于一些非诉讼事件的曝光,客观上加速了纠纷事件的解决。
2010年3月22日,河南睢县城郊乡村民魏克兴找乡长说事时,拿起办公桌上一水杯想喝水,被乡长制止,两人发生口角后出现肢体冲突。随后乡长喊来警察,魏克兴被拘留七日。此事引起了众多媒体和网民的关注,媒体报道几天后,睢县有关部门做出了免除蒋友军乡长职务的决定。
2010年4月,中国银行信阳市固始支行行长闵志涛酒后猥亵暴打几名女子。在该事件被网络曝光后的第二天,中国银行信阳市分行撤销了闵志涛固始县支行行长的职务。4月11日晚11点30分,信阳市纪委通报了此次事件的初步处理结果,对副县长张建成给予停职检查处理。同时承诺,对媒体反映的相关问题做进一步深入调查和处理。
2010年4月9日,深圳市公布了第二次保障性住房初审资格家庭名单,该名单在深圳市和网络媒体上引发了巨大争议。面对市民和媒体的不满之声,一些申请者的所在单位,特别是政府机构作出回应,声称证明无造假之嫌。例如被质疑最多的深圳海关声明,申报者都是临时工,不属于公务员范围。而在网络上被广泛关注的申请保障性住房的齐齐哈尔驻深圳办石某,申报的家庭总资产为零,而他的女儿在法国名校留学,要交高额的学费。石某在曝光后没几天就主动撤销了这次保障性住房的申请。随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举行新闻发布会,说明第二次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的有关问题。但许多记者认为,该局除了介绍程序、说明政策外,对市民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并未作出实质性的回应。
但是,媒体在报道一些专业领域的纠纷时,比如医疗纠纷时,则应该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切忌哗众取宠,博人眼球,罔顾事实和科学真相。
我国部分媒体在报道深圳“缝肛门事件”时,就存在消息来源片面、不符合事实等问题。2012年2月11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的一期节目《难以愈合的伤口》,将“缝肛门事件”再次推入大众视野。2010年7月,《南方都市报》《深圳晶报》等深圳媒体记者仅仅采访了患者的丈夫一方,就将“产妇被缝肛门”作为新闻标题进行“抢眼球”式传播,在全社会引起了轩然大波,同时也使我国本来就紧张的医患矛盾逐渐升级。事实真相是,产妇生产时痔疮脱落,助产士帮产妇缝扎了痔疮而已。对于“被缝肛门”这一关键事实,患者家属与当事助产护士的判断依旧针锋相对。从专业的医疗机构、医疗监管机构人员的介绍与描述来看,并不存在事实上的“缝肛门”,而新闻媒体在这个事件中起到了歪曲真相和放大纠纷的作用。据深圳最早报道此事的一位记者描述:“当时我们做第一篇报道的时候,到底是一个什么情况也不是很清楚……我们当时确实也不知道。……我是基于陈先生(当事产妇的丈夫)的判断。”在随后的媒体转载与评论中,矛头几乎一致指向监管机构、当事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
医疗纠纷报道涉及非常专业的技术性分析,尽管媒体的舆论监督应该发挥作用,但不顾及专业知识和事实真相,哗众取宠的“标题党”行为是应该禁止的。片面的、歪曲的、虚假的事实会影响大众的事实判断。在深圳“缝肛门事件”等医疗纠纷报道中,媒体应该坚守客观中立和专业主义的报道原则。媒体为弱势群体呼吁没有错,但是当弱势群体有利益动机和诉求的时候,媒体要保持客观冷静,面对医疗纠纷的题材,必须展开专业调查,采纳专业人士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