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规范化建设的建议
文化学者朱大可在评论“铜须事件”[18]时,曾这样批评“网络暴民”现象:“本次‘铜须事件’的主角并非愚昧的旧式乡农,而是大批受过现代化教育的城市哄客,他们以‘无名氏’的方式,躲藏在黑暗的数码丛林里,高举话语暴力的武器,狙击那些被设定为‘有罪’的道德猎物。”
他还感叹:“哄客社会没有发育出健康的公民团体,为捍卫民权和推进宪政提供理性支持,反而滋养了蒙面的网络民兵,在针对‘小人物’的话语围猎中,不倦地探求道德和游戏的双重狂欢。这是互联网民主的歧路,也是中国哄客自我反省的沉重起点。”[19]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保护网络举报人人身安全
当前,在网络管理、网络监督方面,我国相关法规尚不健全,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相比,已有的法律、法规显得滞后,且缺乏可操作性。可以说缺乏健全的法律规范是制约网络反腐健康发展的最大障碍。
比如知情权与隐私权关系边界的确定,政务公开与党政机密之间的定位,社会监督与造谣诽谤的有效区隔,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的严格区别等,必须通过法律来清晰界定,否则无论是反腐主体还是网络反腐对象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有效保护。有学者建议加快制定相关法律的速度,明确规定网络反腐的主体与客体、权责与保障等,使网络反腐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通过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公民的知情权和隐私权之间的关系与范围。[20]
在保护举报人方面,应该制定和完善保护举报人的法律法规来切实维护参与网络反腐的网民。当前,我国尚未制定保护举报人的专门法律,同时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更侧重于原则性规定及事后惩罚。而在现实中,因为网络反腐而被打击报复的现象并非个例。如家在湖北的青年人陈永刚仅因在网上发帖质疑家乡的县领导搞形象工程而遭到拘捕,来自河南灵宝的王帅也因在网上发帖揭露家乡政府违法征地等情况而遭遇跨省追捕等。因此网络反腐的继续发展,有赖于建立一个可以保护举报人以及跟帖人、转帖人的法律制度。
网络反腐的制度化则需要立法、司法、执法机关的职能整合,建立一条通畅的网络反腐材料处理专门渠道,确立网络反腐信息的受理、查处、反馈的程序规范。
(二)官民互动,提升网络反腐效力
面对网络举报,如果政府反应冷淡、滞后,一方面会影响公众通过网络举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会给一些真实性无法验证信息的传播提供流传的时机,容易造成以讹传讹,给政府造成不可挽回的形象损害。
目前,不少国家的网络反腐已经超越自发的个人行为,而走向官方与民间力量互动的阶段。如韩国汉城市政府网站在1999年4月开设了“民愿处理在线公开系统”。市民通过网络向政府提出自己的意见和愿望,相关政府部门公务员通过该在线系统接收“民愿”并进行处理,其间“民愿”处理的过程和结果都必须在网络上公开。汉城市曾有“腐败魔穴”之称,足见当地腐败之严重。该在线系统运行后,近七成的被调查者认为,与过去相比,当地公务员的腐败有了明显或一定程度的减少,而且超过七成的人认为政府相关业务处理时间明显得到缩短。这一系统对防止腐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同时使汉城市政府赢得了市民信任,对其重获良好的国际声誉产生了积极影响。
2000年,为指导公民进行反腐,印度中央监察委员会通过网络发布了《公民反腐败指南》,并且开通了网上举报专栏。印度公民可以方便地通过网络投诉政府官员,其中涉及官员腐败的案件都会被一一记录在案。[21]
在我国随着网络反腐向纵深发展,一些地方开始探索官民互动的网络反腐机制。2013年3月19日,广东省佛山市正式启动网络反腐联盟,这在全国地级市中应属首例。
该“网络反腐联盟”由佛山市纪委、监察局组织成立,成员组织相对多元,学者、知名网友、媒体代表、宣传部门人士等均被囊括在内。尽管其尚处于探索阶段,运行方案没有最后确定,却具有积极的风向标意义:一方面,“网络反腐联盟”由纪委、监察局牵头,体现了官方对民间反腐热情和网络反腐力量的重视,对网络反腐的认可;另一方面,在官方的指导下,网络反腐有望走向规范化、常态化,实现民间反腐与官方纪检反腐的对接,化解目前存在的“这边网友举报沸反盈天,那边纪检监察部门不予理睬”的现实困境。
网络反腐还需要配套落实一系列相关制度,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官员任职公示制度、官员离职审计制度等。
实践证明,腐败滋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权力的运行不公开、不透明。根据著名反腐败组织——透明国际发布的有关清廉指数的调查,实现信息公开的国家,清廉指数总是靠前。[22]信息不对称恰恰为腐败分子进行腐败和不被查处提供了理想环境。而目前网络反腐中不实举报、谣言盛行的原因也和获取相关信息的正式渠道缺乏有关。
对公职人员的监督需要有足够的信息作为保证,如果监督者对被监督者知之甚少的话,监督很难取得实效。在信息缺失的环境中,人们的权利意识不仅会淡薄,对腐败的反抗也将处于无力状态。
信息公开首先是政府信息公开。我国《宪法》规定我国人民拥有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而要判断政府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标准是否达到相应的要求,其前提条件是人民能够接触到相应的信息。正如詹姆士·麦迪逊所说:“一个信息不普及的,或者无法去普及信息的,所谓人民的政府,只能是一场闹剧的开头或者是一出悲剧的序幕,或者两者兼而有之。”政府应该将涉及公共服务的决策背景、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决策实施等具体信息公布出来,比如财政信息、重大项目投资、工程建设、土地管理等重点领域信息,这样才有利于网络反腐的有效进行。
2007年,我国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力,提高政府透明度,这无疑是一个很好的开端。
其次,信息公开是公职人员的个人财产及重大事项的信息公开。我国分别在1995年和1997年颁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及《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规定》,但因申报结果并不向社会公开,因申报而发现腐败的案件数量很少,并没有取得理想的反腐效果。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曾对我国高官腐败的特点及变化趋势进行研究,发现1992年之后,腐败案件的潜伏期不断延长,之前被发现的22起案件的平均潜伏期为3.32年,而之后被发现的16起案件的平均潜伏期长达6.31年,时长几乎翻倍。[23]
因此,在健全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过程中,只有引入信息公开机制,发挥以新闻媒体和公众为主体的社会监督的力量,才能使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真正发挥反腐败的作用。
“秦火火”和“立二拆四”曾是网络红人。2013年8月22日,这两位网络名人所建立的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涉嫌利用网络故意制造和传播谣言、恶意损害他人名誉,从而非法获取经济利益被北京警方查处。警方逮捕了“秦火火”“立二拆四”及公司其他4名成员。
根据警方披露,“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人先后策划、制造了一系列网络热点事件,使自己的网络知名度和影响力迅速提升,从而非法牟取利益。如“秦火火”和“立二拆四”在“7·23”动车事故发生后,故意编造、散布谣言,指责我国政府花2亿元赔偿外籍旅客,而遇难的本国公民却“同人不同命”,得到的赔偿远远低于外国人的赔偿标准。这一谣言在短短两小时内就被转发1万余次,造成了很恶劣的社会影响。“秦火火”和“立二拆四”还编造了雷锋生活奢侈、部分公务员被强行要求向红十字会捐款、曾任全国残联主席的张海迪拥有日本国籍等谣言。
这是我国公安部启动打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的“第一案”。据《南方周末》报道,从2013年8月20日到8月31日,短短12天内,因“制造传播谣言”而被处理的人数超过百人。其中,光湖北一省就有5人因网络造谣或传谣被刑事拘留,90人被行政拘留。[24]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与网络反腐密切相关的诽谤罪提供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其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1)该《解释》规定了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这意味着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行为方式。其列举的具体行为包括: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该司法解释实际上是对《刑法》第246条中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规定进行了类型化和具体化界定,使其与时俱进,更符合网络时代的特征。
(2)“情节严重”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的行为才能定罪。那么何谓“情节严重”,该司法解释将入罪标准明确至具体数字,也就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500次以上即为“情节严重”。
但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的行为如果导致被害人或其家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则将被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不受上述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或者被转发次数的限定。实施诽谤的行为人将被直接予以刑事处罚。(https://www.daowen.com)
(3)不少人认为“在电脑前,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而在网络上肆意辱骂他人。根据该司法解释,这样的行为有可能会犯下寻衅滋事罪。《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因利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以及编造或者恶意散布虚假信息,而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都构成寻衅滋事罪。
(4)“删帖”在当前俨然成了一门好生意。该司法解释规定,以发布或删除网络信息为由向他人索取财务是敲诈勒索罪。《解释》第6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5)有偿删除网络信息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该《解释》第7条规定,无论是有偿提供、删除网络信息服务还是故意有偿散布虚假信息,只要是以营利为目的,扰乱市场秩序,都可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注释】
[1]安德鲁·查德威克.互联网政治学:国家、公民与新传播技术[M].任孟山,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0:151.
[2]黄冲.不信腐败不除 95.8%的网友愿与腐败持久战[N].中国青年报,2009-10-27.
[3]韩妹,李涛.78.3%的人认同网络举报对治理腐败能起很大作用[N].中国青年报,2010-03-16.
[4]向楠.77.8%公众期待有更多渠道参与反腐[N].中国青年报,2012-11-27.
[5]刘力锐.论网络反腐的类型、效度及优化——以温州论坛的反腐实践为例[J].行政管理改革,2011(12).
[6]潘琦.媒体人实名举报“路线图”[EB/OL].[2013-07-24].http://opinion.hexun.com/2013-07-24/156421863.html.
[7]潘琦.媒体人实名举报“路线图”[EB/OL].[2013-07-24].http://opinion.hexun.com/2013-07-24/156421863.html.
[8]李显峰.网络反腐5年曝39案[N].京华时报,2012-12-12.
[9]“陈自瑶事件”:2001年,一位网友在猫扑论坛上贴出一张美女照片,称其为自己的女朋友。不久,网民通过人肉搜索,公布了照片主人的真实身份——一位叫陈自瑶的微软公司代言人,并非该网友的女朋友。
[10]“虐猫事件”:2006年2月,网友在网上公布了一组虐猫视频截图,引发了网民的“悬赏捉拿”。几日后,虐猫人的真实身份被网友公布,职务也被单位解除。
[11]“死亡博客事件”:2007年,身为白领的姜岩因第三者介入自己的婚姻而自杀,自杀前在博客中透露了自己自杀的原因。随后姜岩的“死亡博客”内容被放到了天涯论坛上,引发对死者丈夫王菲及其婚姻第三者的人肉搜索,两人的个人资料被曝光,受到网友线上线下“围攻”。2008年,王菲将大旗网、天涯网、“北飞的候鸟”三家网站告上法庭,该案也被为“人肉搜索第一案”。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被判决侵犯了王菲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分别赔偿了王菲3000元和5000元。
[12]肖叶飞.“人肉搜索”与言论自由、隐私权保护[J].新闻世界,2009(3).
[13]陈泽佳,王健.雷政富“视频”事件中的权利冲突问题研究[J].中国外资,2013(2).
[14]苏成雪.应尊重恩格斯关于隐私权的论述[N].光明日报,2005-10-11.
[15]周甲禄.舆论监督权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
[16]张然.网络反腐信息难辨真假百个微博热点三成谣言[N].京华时报,2013-06-26.
[17]段羡菊,丁文杰.湖南株洲利用网络反腐力促党政官员监督[EB/OL].[2009-01-06].http://www.xinhuanet.com/chinanews/2009-01/06/content_15379131.htm.
[18]“铜须事件”是指2006年4月13日,一位网友在猫扑论坛上发帖称自己结婚6年的妻子,由于沉迷网络游戏,在一次网友聚会后与一个网民为“铜须”的男子发生了一夜情。网民对“铜须”进行了各种谴责,并在网上发起追杀,通过人肉搜素查到了“铜须”的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使其生活受到很大干扰。 “铜须”通过视频发出澄清声明,否认了偷情事件。之后,发帖者承认发帖内容多为杜撰。“铜须”因此“荣登”当年百度十大人物风云榜。
[19]朱大可.铜须、红高粱和道德民兵[EB/OL].[2006-06-08].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147e9e010004e9.html.
[20]杨金卫.网络:一种新的反腐利器[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
[21]袁峰.官民互动助推网络反腐“蝴蝶效应”[J].人民论坛,2009(8).
[22]袁峰.网络反腐的政治学:模式与应用[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44.
[23]过勇.中国高官腐败的特点和变化趋势研究(1978—2002)[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
[24]刘俊,鞠靖,徐颢哲.“打击网络谣言”台前幕后[N].南方周末,2013-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