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网络反腐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
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对网络反腐都有所涉及。
根据我国《宪法》第41条,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我国公民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权对其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干预公民依法行使上述权利,更不能压制和打击报复。
在国家上位法层面,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个“决定”和网络反腐密切相关,一个是《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另一个是《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这两个“决定”为国务院制定或者修订相关的行政法规提供了上位法依据,具有重要作用。
其中《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的(145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该《决定》确立了网络身份管理制度,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并赋予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必要的监管手段,以法律形式保护公民个人及法人信息安全。
该项《决定》对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明确提出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这些电子信息,更不能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这些电子信息。
在现实中,个人在网络服务提供商面前显得极为弱势,甚至被称为在网上“裸奔”,很难保护个人信息。该《决定》详细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其中包括①明示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时,必须合法、正当、必要,应该向网民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②保密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严格保密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能对其进行泄露、篡改或毁损,也不能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此外,该《决定》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其他措施,主动确保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安全,防止泄露、毁损、丢失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当发现有人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发布、传播的信息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立即停止该信息的传输服务,予以消除,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所保存的有关记录。
该《决定》还明确了个人的权利。公民个人不管是发现了侵害自身合法权益、泄露个人身份、个人隐私的网络信息,还是被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都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在惩罚措施方面,该《决定》规定:对有违反本决定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同时可能给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则是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其中第4条明确了网络行为和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密切相关。利用网络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这些行为若构成犯罪,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https://www.daowen.com)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也和网络反腐紧密相连,网络侵权行为和现实侵权行为一样会受到相应惩罚。如该法第36条规定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都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发现有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时,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屏蔽相应的网络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后,应该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否则对损害的扩大部分负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对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处于知道状态,而没有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需承担连带责任。
行政法规方面,据统计目前国务院已制定9项与互联网管理有关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10多项与互联网管理有关的部门规章。其中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电信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息管理办法》《互联网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都对网络活动做出了相关的规制,对网络反腐的有关内容有所涉及。
与网络反腐直接相关、最富时代特色的莫过于一些地方性法规及部门办法等相关条文。
湖南省株洲市纪委、市监察局于2008年8月正式出台了《关于建立网络反腐倡廉工作机制的暂行办法》。该办法被称为“中国网络反腐第一办法”。根据这一“暂行办法”,株洲市纪检监察部门在网络上建立了面向社会公开的“网络反腐中心”,开设的栏目有四个,包括“信访举报”“反腐谏言”“优化效能投诉”“结果反馈”等。株洲市纪委、监察局同时在本部门举办的“株洲廉政网”上开辟了专门的网络举报邮箱。株洲市纪委、监察局还特别设立网络信访员的工作岗位,一位工作人员被指定专门负责查阅举报邮箱,收集整理网络举报信息。
而在此之前,时任株洲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的杨平已经在当地论坛上实名注册,向当地民众表明自己的职务和反腐目的。这一行为引发社会强烈关注,杨平本人在网络上收到了大量网络举报。[17]
人们总说“网络背后,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部分网民也凭借网上匿名或化名的特点,发布或传播不真实信息。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公布了《关于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根据该“指导意见”,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当被侵权人不能提供被告真实身份的,可以将有关的IP地址或者网络名称作为被告。被侵权人还可以提出申请,请人民法院帮助调查被告身份的相关信息。在查实被告真实身份信息后,人民法院可对其正式进行立案审理。
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通过了《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根据该条例,未经允许,在网络擅自散布侵犯他人隐私的电子信息资料的违法行为,会面临最高罚款5000元、半年内禁止上网、吊销经营许可证、取消联网资格等不同处罚。
同时,该条例对和网络反腐有关的人肉搜索给予了一定的宽容,特别规定被用于法律允许的举报贪官、揭露丑恶现象的“人肉搜索”时,对腐败分子是一种威慑,可以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不在规范之列。
重庆市检察院于2010年出台了《网络举报(控告、申诉)信息处置试行办法》,各大网络论坛的举报信息被明确为举报的重要线索来源,并被纳入规范化管理。
从整体上说,我国网络反腐缺乏系统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具体的、专门的网络反腐法律法规,因而网络反腐程序制度、网络举报人保护制度、网络舆论行为监督制度等均处于空白状态。现行的有关网络反腐的法律制度,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需要进一步进行完善,发挥法律的指引和教育作用,使网络反腐朝向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