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新闻的刑事责任免除情形

二、虚假新闻的刑事责任免除情形

虚假新闻问题并不完全对应于新闻侵权,新闻侵权有时也可能建立在新闻真实基础之上,如违反法律对诸如隐私权等保护的强制性规定。但涉及虚假新闻所产生违法与违约行为,无一例外都是因为捏造事实,不仅背离新闻真实性原则,也同样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虚假新闻除触犯民事法律之外,也会触犯刑事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所以对于制造与传播虚假新闻的刑事责任的免除同样在我们的考虑范围之内。刑事责任的免除,是指在刑事判决以前,由于犯罪者有法定的免除刑事责任情形的,对犯罪者免除其继续负有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中有些条文没有规定免除刑事处罚情形,而是直接规定免除刑事处罚或免除刑罚,实质上也是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11]。因为制造与传播虚假新闻所涉及的罪名有限,所以其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与司法理论也是一定的,目前对制造与传播虚假新闻的刑事责任的免除事由主要有:

(1)犯罪过程中出现的免责事由:因制造与传播虚假新闻而触犯散布恐怖信息等罪名时,因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有犯罪预备期间停止、未遂及终止状况发生的,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https://www.daowen.com)

(2)因犯罪行为人自身状况而产生的免责事由:在制造与传播虚假新闻的犯罪行为过程中,尚未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等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犯罪以及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等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这类人按照目前的新闻媒介运行机制是不会存在于新闻媒体中的,其属于新闻媒介之外的一类参与者。

(3)从犯罪结果考量确定的免责事由:虚假新闻的制造与传播伴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也渐趋成为带有全球性色彩的犯罪行为,如2010年初格鲁吉亚报刊炮制的“俄军入侵格”的虚假新闻不仅挑动了各国紧张的神经,也在某种程度上触犯了相关法律,从这个角度而言,制造与传播虚假新闻难免会有跨国违法色彩,所以当一犯罪分子在一国已经受过相关处罚之后,在另一涉及国家就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刑事责任。对于犯罪分子有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的就可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此外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相关刑罚的,可以免除其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