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工作者的自律与职业道德规范
“十多间办公室,坐着一群群正在闲聊的‘记者’,过道上挤满了排队的人……前面经过两道登记程序后,三楼办公室还有一群人围着一张办公桌再次登记,然后拿着纸条到另一间办公室‘办事’。来访者依次履行这道程序。在另一间办公室,他见到了听闻已久的‘封口费’发放现场,‘众人排队,一人点钱’。”[21]
这是一篇新闻报道中描写的情景:在某场矿难发生之后,真假记者争相赶到出事煤矿,目的不是采访报道,而是领取煤矿发放的“封口费”。
“吃新闻饭的乞丐”和“端着新闻饭碗的丐帮”成了山西煤老板送给记者的两个“雅号”。
2002年6月22日,山西省繁峙县义兴寨发生一起金矿爆炸事故,造成多人伤亡。为隐瞒事故真相,当地负责人和金矿矿主将不菲的“好处”送给前来采访事故的一些新闻记者,这些记者因此“集体失语”。据调查,当时收受现金或金元宝的记者多达11人,其中4人为新华社记者。该事件成为记者丧失职业精神的典型案例。
目前,比较成熟的职业共识及职业共同体在我国媒体行业尚未形成。这导致一些问题本来应该由行业自律解决,但在现实中却是通过有关党政部门做出的硬性规定来解决。一般来说,在他律无所不包的情况下,媒体的自由空间相对较小。因此,为尽量减少他律,媒体的自律需要更多,以自律求自由,从而赢得更多富有弹性的活动空间。若自律丧失,就只能被他律绳之以法。
但目前我国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现状处于不容乐观的状态。学者陈力丹总结了近年来我国传媒行业中的15种职业道德和工作规范缺失表现,具体为:有偿新闻、受贿广告新闻或受贿无闻、采编人员从事经营和广告活动、“媒介事件”、免费看戏看比赛和免费旅游赶场拿红包、与企业合作主办新闻栏目或节目、“媒介审判”、侵犯著作权、侵犯公民隐私权、拒绝更正与答辩、不经当事人许可的偷拍偷录、炒作绯闻和犯罪新闻、虚假广告和庸俗广告、冷漠新闻,等等[22]。
上述在现实中已经司空见惯的现象其实隐含着很大的职业伦理问题。如记者为所在的媒体单位联系广告业务,或者为所在的版面或节目寻找赞助商,实际上都是用新闻报道权置换金钱,是一种变相的“有偿新闻”。“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软”,而记者接受被采访单位的免费用餐招待、免费旅游安排,甚至现金馈赠,均会导致报道偏离客观立场。记者为企业担任公关工作,则是直接放弃了媒体的公共利益立场,成为特定利益的代言人。这些行为都偏离了记者的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但在现实中却成为为数不少的新闻工作者的工作“惯例”。
1997年,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和全国记协联合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一项大型抽样调查,以了解我国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意识和职业道德状况。调查结果表明,接受被采访单位或个人的招待用餐、为所在的媒体单位联系广告业务、为自己的版面或节目寻找赞助、接受新闻来源单位赠送的礼品是我国新闻工作者在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普遍问题。超过一半以上的被访者认为上述4种现象在新闻界普遍存在。
此外,超过20%的被访者认为新闻界还普遍存在媒体或记者主动淡化处理不利于重要广告客户的新闻、接受被采访单位的免费旅游安排、接受被采访单位现金馈赠、参与为企业制作商业广告等现象。
超过17%的受访者还认为记者为企业承担公关工作的现象在新闻界很普遍。近10%的受访者认为记者在企业兼职的现象也相当普遍。
2003年,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进行了一项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调查,其范围覆盖全国55家媒体。调查结果表明:仅有26.8%的调查对象不同意记者为自己单位联系广告业务的做法,其他的受访记者中,超过50%选择“看情况”和“不置可否”,而接近两成的受访记者明确表示同意这种做法。针对记者主动淡化不利于重要广告客户的新闻的情况,不同意这种做法的受访记者仅占33%左右,超过一半的受访者态度不明朗,超过一成的受访者直接同意这种做法。
而就记者接受被采访单位或个人免费的旅游安排,不同意这种做法的受访者仅有15.7%,态度不明朗的占62.8%,完全同意这种做法的比例超过两成。不同意新闻从业者兼职为企业承担公关工作的比例相对较高,超过47%,但依然有超过42%的受访者对此态度不明朗,近10%的受访者同意这种做法。
2006年,一项针对北京市新闻从业者的调查要求受访者对我国大陆新闻从业者的职业素质进行评价时,只有5.1%的受访者认为大陆新闻从业者职业素质很好,超过半数的受访者(53.3%)认为一般,另外有13.6%的受访者认为大陆新闻从业者的职业素质较差,0.7%的受访者认为很差。
有研究者总结,20世纪90年代以来进行的多项与中国新闻职业伦理规范有关的调查研究表明:我国新闻职业伦理规范的现状不容乐观。尤其是在与“利益冲突”有关的问题上,如接受被采访方现金馈赠、免费用餐、免费旅游等,新闻工作者表现出了较高的态度认同,而这些行为在世界范围内的新闻职业伦理规范中都是被明确反对的。但目前这种现状并没有较大程度的改善,相反在某些问题上的职业水准还出现一定程度的下滑。同时,我国新闻工作者对职业伦理规范问题存在态度与认知的不一致,而现有的针对新闻职业伦理规范的条例并没有达到期待中的效果。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自己的新闻工作者职业规范。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于1991年发布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这是我国第一个正式成文的新闻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这一准则发布后,又于1994年、1997年和2009年进行了3次修订。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将新闻职业道德进行了细化,具体包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坚持改革创新、遵纪守法等7项基本要求。
目前我国新闻界违反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问题主要表现为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低俗之风、不良广告等为公众诟病的“四大公害”。针对导致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提出了相应的规范性要求。如规定新闻工作者获取新闻素材的途径和方式要合法,在新闻采访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新闻记者证件;新闻工作者对于新闻信息来源要认真核实,以保证新闻要素及相关情节的真实与准确;报道新闻不夸大、不缩小、不歪曲事实,不能不尊重采访报道对象,更不能虚构或制造新闻。刊播新闻报道要署作者的真实姓名;媒体在摘转其他媒体的报道时同样富有把好事实关的责任,不能刊播有违科学知识和生活常识的内容;刊播失实报道的媒体应勇于承担责任,并及时做出相应更正与致歉,以消除对社会和受众的不良影响。
对于各种有偿新闻或“有偿不新闻”行为,《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明确表示反对和抵制,要求新闻工作者不能利用职业行为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能以任何名义索取或者接受被采访对象或利益相关人的钱财或其他利益,不能借新闻报道泄私愤,不能向采访报道对象提出正当工作任务以外的任何要求。《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还要求新闻单位应将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严格区分,不能将广告性质的宣传包装成新闻报道形式。编辑记者不得从事广告、创收等经营性活动。
2005年3月22日,为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以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行为,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
在重申已有的基本规范外,这个规定同时增加了新内容。如强调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新闻事实准确;认真核实新闻消息来源,杜绝虚假、失实的新闻报道。新闻媒体刊发新闻报道时要实行实名制。
该“规定”还提出,新闻采编人员如果与采访报道的对象利益相关,包括与对方是亲属、朋友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地缘关系等,应该中止相关的新闻报道活动,同时不能干预或影响相关稿件的采集、编发和刊播。新闻单位应对其各级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社社长、记者站站长等)实行任期轮岗制和任职回避制。
针对虚假报道及有偿新闻,该“规定”提出了相对明确的惩罚措施:吊销情节严重者的记者证。
此外,地方性新闻团体组织、行业性专业性新闻团体组织和新闻单位制定的公约或信条也是我国新闻工作者的职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体而言,这些职业规范基本是在《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思路下和框架内制定的。由于缺乏包括新闻工作者在内的各方共同协商,其职业针对性以及现实操作性等规范在某种程度上处于低效的状态,甚至成为“虚置性规范”。(https://www.daowen.com)
在我国,要促成新闻行业自律的形成,首先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新闻工作者从政治“权力”意识转变为职业“权利”意识,实现制度性的转变。一方面,目前在我国新闻传媒带有一定党政权力的延伸和补充的性质,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权利常与党政权力混同。如果新闻工作者个体缺少基本的职业精神,传媒机构内部缺少监督机制,那么这种“权力”就有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闻道德意识的弱化和职业规范的不明确会导致那些资源和空间不足的新闻媒体走向“权力”寻租之路,将这种挂靠的相关党政“权力”违法置换为媒体的发行量或广告收入等利益。
新闻工作者不是国家机关的公务员,新闻采访活动是其职业行为,其相关权利来自服务于人民知情权的一种延伸,不能等同于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新闻工作者确认职业意识和职业规范的第一步就是要认识到自己拥有的采访权和报道权不是“权力”,而是一种“权利”,从而确立正确的社会角色意识。
(2)改变目前我国新闻职业道德准则存在的“抽象的政治化倾向”,制定一系列具体的、达成共识的、可操作的职业规范。规范分为成文规范和不成文规范。成文规范是指明文规定与公布实施的规范。成文规范具有某种强制性,有的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如法律、制度、纪律等;有的则具有一定的强制因素,如守则、公约、须知等。
不成文规范是指没有明文规定与公布实施而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起作用的行为规范。它的传承不依靠典籍,而是靠思想信仰、习惯势力;因其与具体社会活动或社会心理需要相吻合,这种传承往往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人们受到长期的社会环境的熏陶后,大多数不成文规范通过内化进入人们的意识深处,成为一种习惯性力量,指导或支配人们的行为。
新闻职业规范应该表现为一套严谨的、明确的、可操作的“实践指南”。不过这套“实践指南”应该是基于对当下实践环境的深刻了解以及对新闻实践者的“同情的理解”。它更应该基于复杂现实的、经过多方权衡的新闻从业者的“共识”,而不是脱离现实或把现实简化处理后的“条约”。因为这样的“条约”即使制定出来,新闻从业者也会以各种方式来规避、拒绝执行。
要形成“基于复杂现实的、经过多方权衡的新闻从业者的‘共识’”,需要有“规范协商”的理念,提供公共讨论和协商的空间与平台。
(3)建立同行评议机制,促进职业理念的内化。一般来说,专业化程度较低的行业,控制其职业行为的不是内部压力,更多的是外部控制。而专业化程度较高的行业往往通过个体内化职业理念和精神,在行业内建立相应的职业角色和职业规范,使得行业的每个个体自发承担社会道义和公共责任。
同行评议是专业化较高行业的通行做法,由本领域的专家通过共同的评价标准评价本领域的活动。参与评议活动的同行业专家及这种共同的评价标准构成同行评议的核心要素。
在科学共同体内,同行评议具有重要的社会控制功能:一方面在科学系统内,同行评议可以防止伪劣知识产品流入社会。因为通过这项制度,任何知识产品都要接受科学同行的严格审查(同行评议),而只有真正具有科学价值的知识产品才能得到科学共同体的承认,成为人类社会的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另一方面,科学共同体成员只有遵守科学价值和科学的行为规范、自身的科研成果通过同行评议后,才能获得相关科学荣誉及社会承认。这就在实际上构成对科学家社会行为的约束。那些在科研活动中弄虚作假、欺名盗世的伪科学家将会受到严正指责,甚至被科学共同体拒绝接受。
将同行评议引入新闻行业,一方面是承认新闻是一种具有自身道德、价值观和规范的“职业”,另一方面就是通过同行间的评价与批评,促进职业理念和规范的内化,加快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实现全行业的自律。
(4)借鉴国际经验,促进媒体自律。尽管每个国家的历史积淀和现实发展各不相同,但一些随着国际传媒业的发展所总结出的媒体自律的历史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如美国学者比尔·科瓦齐、汤姆·罗森斯蒂尔从研究中提取了新闻工作者公认的、明确的十大基本原则[23]:
新闻工作首先要对真实负责;
新闻工作首先要忠于公民;
新闻工作的实质是用核实进行约束;
新闻工作者必须独立于报道对象;
新闻工作者必须成为独立的权力监督者;
新闻媒体必须成为公众评论和妥协的论坛和广场;
新闻工作者必须让重大事件变得有趣并且与受众息息相关;
新闻工作者应该使新闻全面均衡;
新闻工作者有责任按良心行事;
公民对新闻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5)号召公众参与,运用社会力量监督传媒自律。在现实生活中,新闻媒体在揭露阴暗、监督社会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那么谁来监督媒体呢?这就需要号召公众参与,建立相应的机制,发动社会力量来监督媒体,使之健康发展。
一些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值得参考。为了专门受理公众对新闻媒体的投诉,美国成立了新闻仲裁委员会或新闻评议会。这些新闻仲裁机构由新闻传播学者、律师、政治人士、企业界人士等各界人士组成,承担独立自主地向公众提供有关传媒运作的解释与评价,提供法院之外的解决媒介争端途径等功能。这些新闻仲裁机构拥有一套稳定的程序,受理各种关于新闻媒介的投诉,并通过举办听证会方式解决争端,最后将处理结果告知公众。
英国也成立了报业投诉委员会。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是监督报刊在新闻运作上遵从专业守则并处罚违规者。它甚至可以对媒体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独立裁决,该委员会还修订了“欧洲最严格的传媒标准”——《英国新闻界新闻规范》。
近年来,我国媒体也开始了促进社会监督媒体的尝试。2002年6月,新华社的个别记者在山西繁峙矿难事件中收受金元宝或现金。除将相关4名记者的具体违纪行为公之于众外,新华社还向社会承诺:坚持报实情、讲真话,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公正性;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坚决抵制有偿新闻、虚假报道,恪守新闻职业道德。为促进全社会对记者、编辑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新华社还向全社会公布了相关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和通信地址。
【注释】
[1]参见国际新闻协会网站:http://www.freemedia.at/our-activities/death-watch.html.
[2]张美奇.美媒评出2013年最好和最差工作报社记者垫底[EB/OL].[2013-04-25]http://intl.ce.cn/specials/zxxx/201304/25/t20130425_24325499.shtml.
[3]调查称超七成上班族想改行当记者[N].华西都市报,2011-11-07.
[4]王思海.调查显示:中国逾九成媒体从业人员存在亚健康状况[EB/OL].[2008-11-24].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11/24/content_10407108.htm.
[5]余璐,郑思.八成媒体从业者工作时间超时[N].深圳商报,2013-08-26.
[6]赵金,等.为何离开媒体圈[J].青年记者,2011(19).
[7]赵金,等.为何离开媒体圈[J].青年记者,2011(19).
[8]陈力丹.2004年新闻传播学研究的十二个新鲜话题[J].新闻界,2005(1).
[9]蔡文武,刘国基.“牛”们的苦涩——媒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障状况调查报告[J].中国社会保障,2003(7).
[10]丁一.专家称记者屡遭报复会使记者群体产生寒蝉效应[J].南方人物周刊,2010(1).
[11]邓飞.江湖风波恶记者当慎行[J].中国记者,2010(12).
[12]刘万永.有偿不新闻?[N].中国青年报,2004-12-15.
[13]高山.假记者横行吕梁山[N].中国青年报,2006-12-08.
[14]刘斌.权力还是权利——采访权初探[J].政法论坛,2005(2).
[15]陈力丹.埃及社会动员型新闻体制的形成与发展[J].国际新闻界,2004(4).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EB/OL].[2007-11-06].http://www.gapp.gov.cn/news/1663/103018.shtml.
[17]新华网.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EB/OL].[2008-11-07].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8-11/07/content_10324299.htm.
[18]璩静.新修订《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任何组织不得阻挠记者合法采访活动[EB/OL].[2009-11-08].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9-11/08/content_12412408.htm.
[19]德忠.卫生部拟对极个别误导公众媒体记者建黑名单[EB/OL].[2011-06-14].http://news.sina.com.cn/c/2011-06-14/063622635839.shtml.
[20]魏永征.治一治压制批评、打击报复[J].民主与法制,2000(20).
[21]张国,李剑平.真假记者排队领“封口费”[N].中国青年报,2008-10-27.
[22]赵金,陈力丹.提升职业精神以自律求自由[J].青年记者,2006(11).
[23]比尔·科瓦齐,汤姆·罗森斯蒂尔.新闻的十大基本原则:新闻从业者须知和公众的期待[M].刘海龙,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