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工作者职业权利的内涵

一、新闻 工作者职业权利的内涵

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权利是其根据媒体记录发布信息、守望正义、监督社会的属性,开展相关职业活动的权利,主要包括采访权、报道权(舆论监督权)、评论权。作为公民的一分子,新闻工作者当然享有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如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等,在这里不再赘述。

采访权是指记者在职业行为中享有的、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不受限制地收集信息的权利。具体来说就是在公开或特定场合,他人不得干预记者自主采集信息、访问信息的权利;记者有权向负有特定信息公开义务的主体索取信息。[14]

对于采访权,学界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认为我国新闻机构是由政府主办的,新闻工作者也被冠以“党的新闻工作者”的称号,记者采访也应被视为公务行为,无理阻挠采访的可适用刑法中的妨害公务罪。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记者的采访权就是一般的民事权利,不是公权力,对新闻记者的采访权不应采取超越其他民事行为的特别保护。第三种观点则认为,采访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应该受到特别保护。(https://www.daowen.com)

在国际上,有部分国家对记者的采访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埃及《新闻法》第5条规定:“在法律的范围内,新闻工作者有权从各方面获取新闻、材料和数据,并有权加以发表,不允许强迫他们泄露其材料的来源。”[15]而没有专门新闻法的美国通过最高法院的判例确定采访权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在实际判例中赋予新闻工作者某种特权。

报道权(舆论监督权)是指记者制作和发布新闻作品的权利,也可称传播权。记者采访完成后,制作、传播新闻作品不受非法和不正当干涉的过程,就是行使报道权的过程。采访权与报道权是相互联系但又有所区别的两种权利,采访权是行使报道权的前提,报道权是采访权在传播过程中实现的表现。

按照惯例,新闻报道常被分为正面报道和批评性的负面报道,新闻工作者常被侵犯的就是批评性报道的权利。

评论权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依法享有的通过新闻媒介对新闻事实发表意见、看法的权利。这一权利主要通过言论来实现,具体形式包括社论、评论员文章、时评、短评、编者按语、广播评论、电视评论、网络评论等。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通过新闻传媒法等法律赋予新闻记者公正评论的权利。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新闻法,没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权利,学界通常根据我国《宪法》中“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等相关内容,通过“知情权”引申推论出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权利,有关的规定散见于现有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性文件中,因而被称为“习惯性权利”。

2007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这一通知相当于确认了记者的“采访权利”。通知明确提出,“新闻采访活动是保证公众知情权、实行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途径,有关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为新闻机构合法的采访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16]

2008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再次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再次具体明确了新闻媒体的权利:“要依法保护新闻机构与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同时通知明确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应及时向媒体公布信息,“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应及时主动通过新闻机构如实向社会公布,不得对业已核实的合法新闻机构及新闻记者封锁消息、隐瞒事实”。[17]

2009年10月,颁布近5年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该办法与全国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切身相关。此次修改强化了对新闻采访权益的保护,内容从原来的5章31条增至6章40条。如办法总则增加了关于新闻机构和记者权益保护的规定:“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此外,还特别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18]

但是,这些相关文件没有规定对侵犯采访权的行为主体的具体惩罚规则,同时其效力层级一般较低,因而这些文件缺乏较强的约束力和理想的执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