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新闻工作者职业权利的形式与表现

二、侵害新闻工作者职业权利的形式与表现

在现实中,我国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权利时常被侵害,侵害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利用“软暴力”,阻挠记者采访

通过语言、命令禁止、限制、拒绝记者的采访,或用金钱等其他利益腐蚀记者,拒绝采访,这种侵害形式可谓“软暴力”。记者虽然一般不会遭受对其身体的暴力袭击,但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软暴力”更为隐蔽、危害更大,甚至比一些暴力事件更具杀伤力。

现实中,“不得阻挠记者合法采访活动”在很多时候成了一纸空文,记者的采访权并不能得到有效保证。部分政府官员以自我为核心、强调自身的特权,一旦遇到记者的质疑或质询,便会暴跳如雷、出言不逊,说出广为传播、影响极差的“雷人雷语”。

2009年,河南郑州市须水镇西岗村出现房地产开发商把被划拨为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土地转建别墅和高层商品房,为核实有关信息,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前往郑州市规划局采访。时任该局副局长的逯军面对采访的话筒,竟然质问记者:“你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

另据《现代快报》报道,江苏镇江电视台记者想就小区业主与开发商产生矛盾的事件采访镇江市房管局。该局组织人事处的一位处长不忘“教育”记者:“要以正面宣传为主……像你们这种我可以不接待你!”

2009年,在第十一届全运会的新闻发布会现场,有记者就中国跳水金牌全部内定的传闻向时任国家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国家跳水队领队的周继红求证时,周继红不客气地质问记者:“你是哪个单位的?”

为阻挠记者采访报道,有些单位甚至设立“记者黑名单”。2011年,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和卫生部共同主办的有关“科学认识食品添加剂”的座谈会上,时任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主任的毛群安不经意间透露:“为了打击或者遏制极个别媒体有意误导人民,传播一些错误的信息,要加强传播的监控……对极个别的媒体记者,我们也将建立黑名单。”[19]

此言论引起广泛关注,甚至遭到国际记者联会的指责,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也因此再次申明:依照我国的法律和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媒体及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并明确表示,我国政府“从来不允许”新闻当事部门、机构建立所谓的记者“黑名单”。

尽管摆在台面上的“建立记者黑名单”被扼杀在摇篮中,但阻挠、干扰记者合法采访、妨碍新闻发表的“隐性黑名单”在现实中却依然存在。

2.动用暴力手段危害新闻工作者人身安全

暴力干涉,主要是指对记者暴力侵害行为,即以侵害新闻工作者人身权、财产权形式侵犯记者职业权利的行为,表现为殴打、伤害采访者,抢夺破坏其采访器材。

据《中国新闻出版报》报道,自1998年成立以来,中国记协维权委员会受理了300多件有关新闻工作者维权的投诉,其中约三分之一涉及记者人身受到伤害。2005年出现的打记者现象有四大特点:一是国家公职人员和企业老板直接指挥;二是不仅地方媒体记者被打,中央级媒体记者也同样遭到殴打;三是记者被打事件不断出现,甚至出现愈演愈烈的趋势;四是记者被打事件的处理等同于一般治安案件。

相关的例子不胜枚举。2002年3月24日,《京华时报》记者杨威在北京一小区采访十余位业主与物业发生冲突而被打伤一事时,被小区物业公司员工围打,受伤住院。

2003年10月10日,新华社记者顾立林在河南登封市采访昌达煤矿透水事故,登封市公安局局长阻挠其采访。记者不仅被抢相机,还被殴打致伤。

2004年10月31日,哈尔滨电视台女记者郭佳宿在采访时,遇到黑龙江省中西医结合研究所附属医院外科主任的各种阻拦,摄像机被损坏,记者本人被殴打致伤。(https://www.daowen.com)

2005年1月5日,《广州日报》记者纪粤鸣在跟随市卫生部门前往城中村采访时,部分当地城中村村民恶意阻拦记者采访和拍照,并集体殴打记者。

2007年1月10日,《中国贸易报》记者兰成长前往山西浑源县采访一家黑煤窑,黑窑主指使一伙社会闲散人员对其进行殴打,致使兰成长死亡。

2008年2月25日,接到学生反映三亚市逸夫中学乱收费,《海南日报》记者前去采访,在现场拍照时被涉事校长殴打,记者相机被摔坏。

2009年10月17日,洛阳市广电报记者在一车祸现场拍照,被在场的民警阻拦和殴打,并被非法拘禁8小时。

2010年3月16日,中国广播网记者在采访河南安阳采矿无度造成500亩良田被损事件时遭殴打。

2011年8月8日,中央电视台记者在采访大连福佳大化防潮堤垮塌事件时被打。

……

3.发起针对记者个人的诉讼,制造“寒蝉效应”

“寒蝉效应”是一个法律用词,意思是出于对因为言论遭到刑事处罚或者高额金钱赔偿的害怕,而不敢发表任何言论,就像在寒冷天气中所有的蝉都失声一样。在新闻界,诉讼造成的“寒蝉效应”会使得记者对有可能侵害自身权益的新闻报道避而远之,造成真相埋没、社会正义不能伸张。

近年来,某些公权部门或利益集团采用诉讼的手法,或是通过高额的经济赔偿,或是导致记者入狱的刑事判决,使新闻工作者深陷“官司”之中,以实现打压记者、抵制和阻止舆论监督的最终目的。而且为更快、更有效地达到目的,常常采用直接针对记者个人而不针对媒体的做法。

如2006年6月15日,《第一财经日报》刊发了题为《富士康员工:机器罚你站12小时》的新闻报道,反映富士康公司员工超时加班的问题。近两个月后,富士康公司把《第一财经日报》编委翁宝和记者王佑告上法庭,诉其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索取的赔偿高达3000万元人民币,法院为此冻结了二人的财产。

后来由于舆论压力,富士康公司将作为单位的《第一财经日报》增加为被告,索赔的金额由3000万元减少为象征性的1元,最后宣布撤诉,双方和解。

一份来自民间的记者权益报告指出,综合近年发生的针对记者的刑事诉讼可以发现:一些官员已不屑于用新闻侵权民事诉讼的方式来打击记者,取而代之的是刑事诉讼,以及手段不断变化和创新的、隐性的威胁恐吓。

2008年,被媒体称为“抓记者年”,在这一年中,发生了多起记者被抓事件。这正是因为部分拥有实权的公权部门,在处理记者对本单位的舆论监督时,已不屑于利用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状告记者侵权,转而选择刑事诉讼的方式,以实现报复记者、转移群众注意力的目的。

原《长江商报》记者姚海鹰曾经收到地方检察院发来的询问通知书,通知书上署“反贪”二字,起因是其采写的新闻报道曾涉及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无奈之下,姚海鹰在网上发帖求助,后因中宣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高度关注,才得以保全自身。

这些抓捕记者事件共同的特点,都是当地公安机关直接抓人,并试图绕过记者所在媒体,有的更是直接将人带走后再通知单位和家人。公权部门更愿意利用手中的权力采用刑事诉讼的方式让记者“就范”,“受贿罪”成为官员手中的“杀手锏”,“跨省抓捕”也是使众多记者噤若寒蝉的名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