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与保障人民知情权在我国具有宪法依据

二、信息公开与保障人民知情权在我国具有宪法依据

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拥有知情权,但是《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及赋予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政治权利,为公民知情权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是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具有参政权利。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第34条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规定公民有权通过选举,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国家权力,选举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来治理国家。

二是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监督权利。《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2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https://www.daowen.com)

三是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法律保护。”上述规定以根本法的形式为确立我国的知情权制度奠定了宪法基础。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第41条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这其中就承认了“信息公开”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