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将知情权和政务公开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

三、我国政府将知情权和政务公开作为依法 行政的重要内容

1987年12月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提出了“要提高领导机关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这就“奠定了实行政务公开与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思想和政策基础”[5]

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把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200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重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

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学者李良荣认为“‘四权’的提出拉开了中国新一轮新闻改革的序幕,为中国新闻改革奠定了基调”[6]。《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年—2010年)》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年—2015年)》都把这四项权利列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并提出了相应的保障措施。2012年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将“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到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的高度。

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知情权和政府的信息公开义务,但从法条的名称以及内容上考察,适用的主体分别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这两类主体是政府信息的拥有者,也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承担者。此外,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也制作、获取了大量的社会公共信息,公开这些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公共信息,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获取信息、利用信息的合法权益[7]

可见,从国际公约、我国根本大法到执政党的政策,我国从法律以及政策上给予了信息公开的最高保证。但是,我国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几乎都是针对行政主体发布突发事件新闻,大量的法规却几乎没有直接赋予新闻传媒发布信息的权利[8]。因此,通过立法明确无误地规定新闻媒体对公共信息及时报道的权利,是保证新闻界新闻监督权的保障,需要在制度建设上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