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性事件中的信息公开有助于社会稳定
在突发性事件中,公众的知情权既包括公众对灾难有关情况了解的权利,也包括受害人及其亲属对事件全部真实情况与细节了解的权利。因此,突发性事件的报道应该是全方位的报道,受众都有知晓的权利,新闻媒体应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公众对突发性事件信息的了解,有助于他们认识到事情带来的风险,采取防范性措施进行自我保护,减少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大众传媒报道得越充分,受众就越有心理准备,社会的秩序就越稳定。信息公开立法在制度上保障了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在四川汶川大地震后的抗震救灾当中,我国媒体信息的公开、透明、准确和及时获得了国内外舆论的赞扬。
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政府本着“信息公开”的原则,通过大众媒介及时全面的报道,不仅有效设置了新闻议程和公众议程,而且成功引导了社会舆论,掌握了舆论引导主动权。汶川大地震中我国信息公开的时间之快、发布的信息之全、取得的效果之好,在中国信息公开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汶川大地震中我国媒体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的成功经验,为我国今后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乃至我国民主政治建设都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在汶川地震的信息公开中,我国政府和媒体第一时间发布新闻,公开灾情,稳定公众情绪,另外,在抗震救灾中,积极利用媒体动员全社会,将公众的关注转化为切实的行动,整合资源,形成了抗震救灾、众志成城的良好局面。汶川地震中,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措,树立了取信于民、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
知情权以要求政府公开政务信息和一切与人们利益相关的其他信息为权利内容,公开是知情权的基本价值要素。如果没有信息的公开,知情权就无法实现。在信息社会中,对于突发性事件,首要的就是信息公开。如果在突发性事件发生后信息阻塞,将会引起公众的恐慌,甚至引发危险的社会群体行为。突发性危机事件的非常态性和复杂性容易使公众处于恐慌之中,公众渴求更多的相关信息来消除不确定性,然后在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危机应对策略。大众媒体是人们了解内外部环境的主要渠道,在第一时间传递真实信息,是媒体本质功能的回归。媒体是不可替代的信息沟通者,信息的及时公开是新闻传媒的本质要求。(https://www.daowen.com)
当公众不能从政府部门和新闻媒体获取真实的有关信息时,公众就会对其原因进行猜测;当公众的知情权得不到满足时,就容易产生传闻、谣言的传播。传统的权威官方媒体如电视、报纸、广播不报,而新媒介如短信、微博、微信及口头传播以几何级数的速度传播,非正式的环境信息传播代替了正式的政府信息发布和权威的媒体信息公开,严重影响到公众的情绪,使公众陷入普遍的恐慌和信任危机中,造成人心不稳,社会动荡,社会秩序陷入非理性的失衡状态。同时,信息发布的不完整和不及时也会逐步使我国官方传媒失去公信力。一旦公信力低下,就会对我国官方媒体的传播效果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在知情权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公众的认识、判断与行为才会有共同的基础,对政府应急处置的目标以及采取的措施才能最大程度的认可,社会也才能作为一个整体向着一个目标发展下去。信息公开是吸引公众积极有效地与政府共同应对事件的基础,突发性事件的解决要依赖公众的理解、认同和参与。信息公开能够在政府和公众之间、专家与公众之间建立沟通渠道并交换各种信息,可以增进政府、专家和公众之间的相互理解,减少或避免由于信息阻塞、认识危机可能引起的社会冲突。当政府隐瞒实情时,公众的不满情绪伴随着社会秩序的混乱而蔓延开来,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政府处理事件的难度。对于突发性事件来说,信息的公开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新闻传媒是社会的守望者和监督者,维护公众知情权,及时传播真实的信息,全面准确地让公众知晓事情的变化是媒体的责任。当然媒体在信息公开时还要把握好新闻信息传播的时机、角度、频率、公开声音的强度、对焦点关注的热度,既保证新闻信息传播的透明度,又做好突发性事件的适度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