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媒介管理的法律困境[4]

二、我国媒介 管理的法律困境 [4]

无论是发展全媒体或促进媒介融合发展,都涉及三个主体,一是政府,二是媒介机构,三是用户(或市场),三者中作用最大的是政府,政府应该扮演行业发展的推动者、制度规范的制定者等角色。但从现阶段来看,以上三者关系不顺,特别是政府在全媒体发展和媒介融合中的应变能力和作用还比较滞后。这使得整个体系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和不适应:首先,行业的发展落后于百姓的需要,百姓现阶段的需要尚没有得到很好的满足,因此对内容提供商多有抱怨。但同时,媒介机构、信息服务企业也有需求亟待满足,在数字化浪潮当中,不管是电视、报纸还是其他媒体,都希望能够利用这次机会进入其他媒介领域,进行所谓的融合,发展全媒体业务。但面对现实当中的壁垒,政府政策发挥的推动作用不够。

从目前我国的媒介管理法律规制环境看,也有一些较明显的问题:

一方面新媒体基本法理环境不健全、责任界定混乱,造成管理上的缺位。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在媒介融合时代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要解决好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然而目前,新媒体环境中的法律规制尚未建构完全,多数仅靠有关条例的约束,监管过程中缺少法律依据。尽管《物权法》《民商法》《电子信息法》乃至《宪法》中的言论自由等基础性法律对新媒体的规制影响深刻,但具体针对新媒体的法律规制存在先天缺失,与行业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国电信法草案》《广播电视法》等尚未出台。

另一方面,除了先天法制环境的缺失,现有法规、条例的不够完善也给新媒体监管带来了一定难度。这两年出台了不少由各政府部门单独制定的法律法规,针对性、操作性较强。也有些条例是很多部门联合出台的,多是采用案例式的方法,限制比较多,基本规定都是不可做什么。因此,应综合考虑社会的技术变革、经济建设、文化冲突等因素,加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