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媒介管理的法律环境
美国的经济、文化、政治、科学技术、教育的基础和实力雄厚,使其传媒业也位列世界之首。报业系统庞大,实力雄厚,影响力大。美国有1000多家电视台,8000多家广播电台,包括全国广播公司(NBC)、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美国广播公司(ABC)、有线新闻广播公司(CNN)和福克斯(FOX)等。[5](https://www.daowen.com)
(一)美国政府与新闻界的关系
新闻媒介拥有大量受众,在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日趋重要。有人称新闻媒介为“国王制造者”,在监督政府、影响舆论、制造政治形象和确定政府决策议程方面影响巨大。今天,美国的任何一本政治教科书,都有一章是专门论述新闻媒介的政治作用的。每一届新成立的政府也充分动用公关手段,软硬兼施控制和讨好媒体。新闻媒介与政府相互依赖、相互利用。媒体以政府机构和官员的活动为消息来源,政府则通过媒体宣传政策,或放出“试探气球”影响舆论、从事党派斗争。美国学者认为,不管内心的喜好如何,每位总统都尽力与新闻界搞好关系。
(二)美国的媒介法规
在新闻法制领域,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成文的新闻法,而将新闻法规、规定、规则的有关条文写入其他的专用法律条款中,作为国家对新闻媒介实施监管与约束的主要依据。美国学术界不使用“新闻法”这个概念,而是使用媒介法、传播法的概念。[6]西方传媒法,除了保障新闻出版自由之外,也保护名誉、隐私、版权、公共机构有效运行(如立法、司法、执法等)、公共领域的有序与多元化以及多样化等,制约淫秽、渎神、种族仇恨等内容的表达。[7]
美国的新闻法规是以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的判例为标准来审理案件,是唯一在宪法上对媒体给予保障的国家,《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条款是新闻诉讼中处理新闻法律和道德问题的最高准则。美国媒体管理还有一个传统,即禁止事前限制——这一思想深深扎根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并在200多年司法实践中发扬光大。另外,美国也通过其他部门法,如《国家安全法》《诽谤法》《隐私保护法》等,对媒体行为进行控制。
(三)美国政府对新闻的监管
美国对媒体的监管分为硬性和软性两种。在和平时期主要实施软性调控。美国公共关系机构遍布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通过控制公务信息来源来管理信息传布。政府以主动发布消息或保密制度(战时新闻检查制度)及示意新闻机构扣发等形式来控制新闻的传布。在战争时期或发生特殊事件的时候,硬性控制则成为主导,常常以“国家安全”“公众利益”为由,借助战时新闻检查制度、保密制度实行新闻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