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媒介管理的法律环境
国会是英国最高的立法主体,在英国,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如果不是依法定程序由普通法院证明违法,任何人都不能遭受财产或人身方面的不利处罚。这是英国“法律主治”(rule of law)的两条重要内涵。英国属于典型的海洋法系国家,其宪法框架是不成文法,也就是说没有一部专门的宪法法律文件。但是,在这一宪法框架下有许多来源可以作为依据,只不过,有些来源被记录下来,而另一部分则没有被记录下来。这些来源都是在日常具体实施过程中针对出现的紧迫问题作出的反应,决不是根据某些理论而先验地制定出的广泛而又全面的法律条文,所以这些法律来源也经常会有修改和补充。
英国对媒介内容的管理,报业和广电媒体截然不同。由于英国没有出版法和新闻法,所以对于报纸内容没有专门法律规章的制约,也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监管,只要不违反基本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政府就不会横加干涉。而对广电媒体的管理严格很多,政府会按照国会的条令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比如独立电视委员会(ITC)、无线管理局(RA)、BBC理事会、通信管理局(OFCOM)等,同时还颁布广播电视法案、通信法案,对从广播执照、责任、节目内容、广告到媒介所有权等都有非常详细的条文约束。除此以外,广电媒体也必须遵守基本法律中的相关规定。
负有社会舆论监督责任的新闻媒体,在实践过程中,若产生与当事人利益发生抵触的情况,英国的法律往往以处罚道德败坏,保护人身自由为名,对媒体运行中,尤其是对新闻媒体内容进行管理和限制。这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名誉权问题。英国有法律明确保护公民名誉不受无理恶意的诋毁与诬蔑,这些诽谤包括文字形式的诽谤(libel)和口头形式的诽谤(slander)。任何制造和散布诽言的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媒体而言,损伤他人利益、品格和名誉的内容一旦发表,就被认定为诽谤,而这其中直接或间接传播诽谤谣言的人,也可以被起诉责偿。法律责难的重点不在于书写,而是在于“公布”,法律苛责的也只是事实,而不问意思。法庭上原告只要向陪审员和法官证明:被告的言论损害了原告的名誉,被告的言论确确实实是针对原告的,被告的这些言论已经被发表了;那么,媒体就应当被判诽谤罪。
2.隐私权问题。到目前为止,英国没有专门的隐私法,只是在一些普通的法律条款中有所论及。
3.司法公正问题。英国法律对于司法报道有比较严格的限制,主要是为了防止媒体的报道有意或者无意地干涉司法公正。比较著名的有《1981年藐视法庭法案》,该法案规定:记者不可与审判员交谈,不可泄露证人、协同犯及强奸案受害人的姓名,必须保守有关行业机密。最重要的一点是,在审理之前及审理过程中,记者不可以以偏向的态度对庭审进行报道。无论出于何种意图,媒体只要在实质上威胁、妨碍或者侵害某一特定案件的审判程序,就会被认定为“蔑视法庭罪”成立。此外,在《1996年法案过程和调查法案》(Criminal Procedure and Investigations Act 1996)以及《2003年司法法案》(Courts Act 2003)中,对于媒体在法庭审理和调查过程中的报道,也有类似的规定。
4.广告管理问题。由于广告在人们生活中出现的频率和起到的影响越来越大,各国对媒介中可以播出何种广告都有规定,有些还有特定的“广告法”。不过,英国法律没有专门的“广告法案”,只是在一些行业和领域的法案中有所规定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