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的范围
网络隐私权与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一样,其范围也可分为个人数据(个人信息)、个人私事和个人领域,形式上并无二致,但范围大大扩充了。
(一)个人数据
网络环境下,个人数据是网络隐私的最主要组成部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个人数据之一是个人新的身份符号。例如,网络用户在申请、注册上网账户、个人主页、电子邮箱、购物娱乐、金融交易、婚恋交友等服务时,服务商要求用户录入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学历职业、手机号码等,这些都是与身份相关联的符号,原本是传统意义上的个人信息,并非严格意义上的隐私,但是,被网络赋予新的含义后,就进入了隐私的范畴。
2.个人数据之二是个人新的财产符号。主要包括收入、信用、财产、消费等信息,例如,信用卡号及密码、上网账号及密码、交易账号及密码、消费账号及密码、交易信用和财产状况等。正是这类个人数据被大数据应用并被赋予了极高的经济价值,成为商家与企业追逐的核心资源,因而是侵权的重灾区,也是保护的重点区。
3.个人数据之三是个人新的通讯符号。邮箱地址、QQ号码、微博微信账号等即时通讯工具和网络空间的账号,它们是对现实世界中个人家庭住址、通讯方式的延伸,与网络个人领域相承接,是个人领域免于被侵犯和打扰的“门窗”。若未经同意收集这些通讯符号并将其公开,致使公民受垃圾邮件骚扰或账号被盗,显然也构成隐私侵权。(https://www.daowen.com)
(二)个人私事
网络用户在网上进行购物消费、远程诊断、婚恋交友、远程教育、资料查找、浏览网页及电子商务等活动,只要与公共利益无关,都属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畴,他人不得使用特殊软件进行跟踪、窥探、记录和分析。而且,由此进一步挖掘出的消费者消费习惯、健康状况、婚姻状态(甚至包括性取向)、教育背景、上网习惯等,网络服务商均应予以保密。
(三)个人领域
网络虽然具有虚拟性,但用户在网络中也拥有自己的私人领域空间。例如,用户连入网络的计算机终端,除非用户主动设置共享权限,否则任何人都不得入侵用户计算机;不得窃取用户存放在电子邮件、个人主页、个人空间、个人网盘等的数据、资料,也不可入侵查看。
由此可见,网络隐私权的范围不断扩大,网络隐私权的内容比传统隐私权更为广泛,其保护的范围也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在个人数据、个人私事及个人领域上,每一项的保护内容都有所扩充。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互联网带来的“网络社会”中,个体倾向于通过即时通讯工具、网络社交媒体等多种途径向公众传递隐私,个人隐私有一种公开化的趋势,个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之间的界限日渐模糊,出现一种奇特的现象——“明私(publicy)”——公开的隐私,publicy由公开(public)和隐私(privacy)两个单词合成而来[5]。例如,公民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个人简介、公开个人信息以及上传私人照片等,都属于“明私”的传播。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对哪些信息属于网络隐私的范围一概而论,而只能交由权利的主体判断,也即是说,隐私权在网络时代更多体现的是公民的一种信息自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