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的隐私权
2026年03月16日
第一节 网络时代的隐私权
“隐私权”的概念诞生于美国律师塞缪尔·沃伦和路易斯·布兰代斯1890年12月15日发表在《哈佛法学评论》上的《隐私权》一文,其含义为每一个人都拥有“他的想法、情感和情绪在多大程度上传播给其他人”[2]的权利,自问世始,迅速在美国法律界引发一场革命。同时,“隐私权”是一个不断变迁、发展的概念,不同的时期和阶段,不同的国家和民族,其范围、特征、内容甚至定义都有差异。网络时代的到来,赋予隐私权更多的内涵,延伸了隐私权的定义,扩充了隐私权的范围,更新了隐私权的特征,拓展了隐私权的内容,给隐私权的保护带来新的冲突和挑战。“网络隐私权”并非法定术语,而是在传统隐私权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新概念,目前尚未形成明确而统一的定义。从狭义上讲,认可度、引用率比较高的主流定义由学者赵华明提出。他认为:“网络隐私权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3]由此可见,赵华明仍将网络隐私权视为一种“人格权”,这与传统隐私权的定义无异,而实际情况是,网络隐私权在属性上正由“单纯的人格权”向着“人格权与财产权兼具的复合型权利”[4]转化。(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