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法律与新闻传媒的双向监督
(一)法律对新闻舆论的监督
1950年4月19日,中共中央专门针对新闻舆论监督颁布了《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决定》,其中规定:“在一切公开的场合,在人民群众中,特别在报纸刊物上展开对于我们工作中的一切错误和缺点的批评与自我批评。”1954年7月17日,中共中央在《关于改进报纸工作的决议》中再次强调:“报纸是党用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最尖锐的武器。”1987年,中共十三大正确分析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历史趋势和内在要求,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提出“舆论监督”的新概念,并明确表示:“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1989年11月25日,李瑞环在新闻工作研讨班上关于《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的长篇讲话中指出:“新闻舆论的监督,实质上是人民的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工具对党和政府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是党和人民通过新闻工具对社会进行的监督,不应仅仅看成是新闻工作者个人或是新闻单位的监督。”[19]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中央领导曾多次对新闻舆论监督给予充分的肯定和高度的评价,而且我党还将舆论监督作为社会主义监督机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加以强调。然而,重视新闻舆论监督不仅是我党执政的方针政策,还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以下3条涉及新闻,其中第22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发群众性的文化活动”;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公民正确运用新闻舆论监督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支持。宪法赋予全体公民拥有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权利,而新闻舆论监督是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通过宪法立法,确定了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政府等公共权力机关的权力范围和运行程序。
要实现新闻舆论监督的法治化,就必须完善新闻法律体系。新闻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不仅仅是一个单项法。有了这种法律,就可以由上至下,由宪法到刑法、民法到新闻法,再加上其他单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内容构成一个完备的新闻法体系。这个体系赋予了新闻媒介基本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其需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就中国法制建设的现状而言,新闻法律的基础框架已经形成,但现存的新闻法律体系仍存在不够具体、不够全面、不够完善等问题。从中国国情出发,新闻舆论监督更需要法律的全面保障,因此做好立法工作有利于推进新闻舆论监督的良性发展,对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举足轻重的现实意义。
(二)新闻传媒对司法的监督
大众传媒与司法体制作为两种独特的社会实践形式,彼此间有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从现代国家民主与法制体系的关系出发,大众传媒与司法之间始终存在着普遍实践性以及相互评价的制度性结构;现代国家社会统治内部协调的重要标志也可以体现在大众传媒与司法之间相互关系的和谐构建。从最根本的层面看,司法过程本身所显示的强制性和刺激性以及司法过程所展示或者蕴含的内容,对于大众传媒来说具有永恒的吸引力;传媒关注的焦点热点往往都是有司法实践所衍生的事实与问题。而传媒的广泛影响以及传媒所体现的公众意识,也是司法机构无法回避的。
传媒监督作为社会监督的一项常规形式,需要有赖以存在的一般社会条件。对此问题的认识,一方面源于西方传媒监督的普遍性实践,另一方面则基于对中国传媒监督实际运作过程的客观推断。
1.形成制约媒体的有效机制
关涉到媒体作为监督主体的基本属性。新闻传媒监督在与司法的对应关系中,传媒更多展现的是“弱势”,而这种相对的弱势主要指传媒对司法过程影响的被动性;可是在相对更广泛的社会范围中,传媒却因其自身的特性而具有特殊的话语霸权,这种传媒的话语霸权被西方理论称之为“传媒审判”。所谓的传媒审判不仅是传媒监督能够产生社会效应的基础,也是对传媒行为进行必要约束的根据。如果传媒行为没有了必要的制约,如果社会中传媒自身的约束机制不能有效建立,那传媒也就自然而然失去了成为监督主体的基本属性。失去了监督主体属性的新闻媒体对于法治社会中司法的影响将是一种灾难。因此,在社会实践中,各国都不同程度地考虑对传媒进行约束或积极寻求一种有效制衡的方式。美国传播学学者韦尔伯·施拉姆指出:“如同国家发展的其他方面一样,大众传播媒介发展只有在适当的法律和制度范围内才会最合理、最有秩序地进行。”[20]
2.建立相关的保障制度
新闻传媒监督的实践不仅需要一定的政治基础作为支撑,还必须有体现或受制于这种前提的保障性制度。因为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司法往往处于强势地位,而新闻传媒监督则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因此,司法机关排斥抗拒传媒影响的条件和理由就显得更为充分。不仅如此,处于相对弱势的传媒往往受制于司法的反向评价,并且这种评价事实上决定着传媒的行为空间。因此,如果没有有效得当的制度对传媒监督的实施进行保障,所谓的监督充其量也只是一只政治“花瓶”。
3.形成与保持合理的张力
要在传媒与司法之间形成与保持合理的张力,可以被诠释为传媒监督的政治前提。传媒对司法监督的最基本依托是政治性的,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种监督需要或只能在有效得当的政治框架中存在,其次是因为媒体监督的正当性是在政治意义上得到证明的。
【注释】
[1]邵培仁.传播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2]王冰.中国媒介环境变迁与传媒行为——《社会记录》的生存调查与控制分析[R].广州:中山大学,2011.
[3]杨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媒介经济政策演变及其调整状况[EB/OL].[2008-12-24].http://news.sohu.com/20081224/n261396848.shtml.(https://www.daowen.com)
[4]刘光牛,南隽,刘滢.把握媒介产业规律完善全媒体发展环境——当前我国传媒全媒体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M]//卓培荣.全媒体时代与传媒战略转型.北京:新华社出版社,2010.
[5]陈力丹,王辰瑶.外国新闻传播史纲要[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6]胡文佩,刘莉荔,白继红.发达国家新闻媒体管理制度[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1.
[7]郑涵,金冠军.当代西方传媒制度[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
[8]托马斯·鲍德温,史蒂文森·麦克沃依,查尔斯·斯坦菲尔德.大汇流:整合媒介信息与传播[M].龙耘,官希明,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3:187-190.
[9]罗杰·菲德勒.媒介形态变化:认识新媒介[M].明安香,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14.
[10]凯文·曼尼.大媒体潮[M].苏采采,李巧云,译.台北:台湾时报出版公司,1996.
[11]约瑟夫·斯特劳巴哈,罗伯特·拉罗斯.今日媒介:信息时代的传播媒介[M].熊澄宇,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12]喻国明,苏林森.中国媒介规制的发展、问题与未来方向[J].现代传播,2010(1):2-3.
[13]喻国明,苏林森.中国媒介规制的发展、问题与未来方向[J].现代传播,2010(1).
[14]邵奇,张健.省级广电集团跨地域经营策略探析— —解读上海文广2003年跨地域经营的三大攻略[J].新闻传播,2004(12).
[15]谢春林.中国电视产业做强做大的路径选择— —政府规制的视角[D].复旦大学,2006.
[16]喻国明,苏林森.中国媒介规制的发展、问题与未来方向[J].现代传播,2010(1).
[17]戴元初.中国传媒产业规制的解构与重构[J].青年记者,2006(2).
[18]喻国明,苏林森.中国媒介规制的发展、问题与未来方向[J].现代传播,2010(1).
[19]李薇,张维璋.直视第四种权利——浅析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问题[EB/OL].[2005-04-04].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6900/171/2005/4/ma3213404414450026128_164690.htm.
[20]韦尔伯·施拉姆.大众传播媒介与社会发展[M].金燕宁,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