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条令”的基本特征

三、“共同条令”的基本特征

“共同条令”为我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依法治军提供了基本依据。其基本特征有以下4点。

(一)鲜明的阶级性

“共同条令”作为国家军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具体体现,因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我军是人民的军队,“共同条令”的制定和实施,必须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反映人民的利益。就是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胡锦涛关于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为指针,贯彻党中央、中央军委有关军队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原则,体现我军性质、宗旨和优良传统,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真正体现我军共同条令的无产阶级性质。

(二)极高的权威性

“共同条令”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制定或修订,经过审查批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的形式颁布,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在条令面前所有军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凌驾于条令之上的特权。“共同条令”的修改权属于颁发机关,条令的解释及补充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必须由条令授权的机关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离开条令的基本精神另立章程。(https://www.daowen.com)

(三)严格的规范性

“共同条令”作为我军的基本法规,规范着全军各级组织和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着军事活动的适用范围、作用、任务和要求,规范着军人行为的基本模式,以章节条款的形式加以明确,便于每名军人贯彻执行和对照检查,保证共同条令各项规定的落实。

(四)法定的强制性

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最大的一个特点就在于法律的实施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性,在很大程度上是靠条令的强制实施来规范的。为了保证全体军人严格遵守条令,正确行使法定权利,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就必须施加一定的强制力。在我军中,条令的强制性是通过与广大官兵自觉性的有机结合实现的。广大官兵的利益与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体现国家意志的“共同条令”实际上也代表着广大官兵的利益,能够被全体军人的认真执行与自觉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