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法经营的风险
事实上,不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还是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均是一种非法经营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的行为。(https://www.daowen.com)
虽然在互联网时代,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类型的众筹模式具有一定的虚拟性、隐蔽性及迷惑性,将其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擅自发行股票罪有一定的难度,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罪与非法经营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即特殊罪名与普通罪名的关系,如果将众筹模式认定为特殊罪名有困难,则完全有可能将其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更何况,非法经营罪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作为兜底条款是一种概括性规定,本身就赋予了司法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