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代持股的风险

五、代持股的风险

部分股权融资平台的众筹项目以融资为目的,吸收公众投资者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那么,众筹项目所吸收的公众股东人数就不得超过五十人。

如果超出,未注册成立的不能被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注册成立的,超出部分的出资者不能被工商部门记录在股东名册中享受股东权利。(https://www.daowen.com)

目前在中国,绝大部分对股权式众筹项目有兴趣的出资者只愿意提供少量的闲置资金来进行投资,故将股东人数限制在五十人以内,将导致无法募集足够数额款项进行公司运作的后果。因此,在现实情况中,许多众筹项目发起者为了能够募集足够资金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普遍采取对出资者建议采取代持股的方式来规避《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的限制。

采用代持股的方式虽然在形式上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在立法精神上并不鼓励这种方式。当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发生股东利益认定相关的争端时,由于显名股东是记录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因此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证明隐名股东的主张,一般会倾向于对显名股东的权益保护。所以这种代持股的方式可能会导致广大众筹项目出资者的权益受到侵害。